內外兼修,多措并舉:從干部素養、制度完善和多源信息角度強化對瞞報行為的治理力度
少數干部瞞報行為有著較為復雜的內外部原因,一方面,少數干部自身缺乏法律法規知識和風險意識,在忽視型、僥幸型、遮丑型心態下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另一方面,少數干部妄圖利用監管盲點來瞞天過海,甚至知法犯法借機要挾,在避責型、搞定型、利益型心態下遲報、謊報和瞞報。為此,解決瞞報問題,我們需要從干部素養、制度完善、技術支撐和社會監督等方面多措并舉,具體主要包含以下措施。
第一,提升干部法治素養,震懾忽視和僥幸心理。當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瞞報行為都有明確禁止性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明確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忽視型心態多數是源于知識缺乏,例如,2021年5月17日,國務院安委辦赴四川攀枝花暗訪煤礦生產安全,工作組隨機選中正處于安全隱患整改階段的何家屋基煤礦作為檢查對象,該礦礦長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主要負責人的7條職責,一條都答不上來。為此要加強干部法律法規知識教育,尤其是信息報告的規定和程序。通過加強法律法規教育使干部明確法律嚴肅性和違法的嚴重后果,同時從干部內在素養提升開始,讓干部充分認識到瞞報的危害性,將法律規定和制度要求內化為自發的行為習慣,在面對突發事件時能夠自覺運用法律思維方式,避免忽視和僥幸心理,將對法律的敬畏轉化成行為上的不敢瞞報。
第二,增強干部風險意識,消除僥幸和搞定心理。當前防范和化解重大風險是干部必須具備的重要能力,在面對重大突發事件時,存在于少數干部中的僥幸型和搞定型心態,往往源于對風險危害影響過于低估或對風險演變趨勢過于樂觀,期待事件向好的方向演化,在抓緊搞定事件不利影響的同時形成了事實上的遲報、謊報和瞞報。為此要強化干部的風險防范意識,從提高風險識別和評估能力開始,增強對潛在風險的敏銳性,善于發現細枝末節中的風險因子,對本職工作中的關鍵風險點做到清楚明白,善于運用底線思維去觀察分析各類突發情況,著力提高面對不確定性風險的專業化能力。
第三,完善認定追責制度,規避遮丑和避責心理。當前相關法律法規關于瞞報的規定較多,但對遲報、漏報、謊報、瞞報之間也存在著缺乏認定標準,現實中難以區分的情況。遮丑型心態和避責型心態的主要原因就是希望通過瞞報來維護形象、規避責任,重大突發事件一旦發生,后續從嚴的治理措施可能會使屬地產業受損,也可能會影響地方政府形象和地方政績考核,于是以遮丑的名義行避責的事實,上下級官員與涉事主體間自然形成瞞報的攻守同盟。為此我們既要完善制度設計也要統籌機制運行,一方面在制度設計上明確謊報和瞞報中主觀故意的認定程序和懲罰標準,另一方面也要進行相應的免責制度設計,鼓勵主動報告并及時更新信息,明確區分各類主體的信息報告責任,讓制度及其運行更為人性化和科學化。
第四,擴大社會輿論監督,讓謊報瞞報無所遁形。隨著移動互聯網等技術不斷發展和普及,媒體形態和輿論監督發生了深刻變化,謊報、瞞報的前提是信息不對稱和信息壟斷,未來可進一步擴大媒體和輿論監督范圍,完善重大突發事件社會監督機制。具體可從以下三方面著手,首先,完善多元主體監督機制,擴大媒體監督和輿論監督范圍,提升瞞報被發現的概率和懲處力度;其次,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中“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規定,進一步完善舉報獎勵機制,讓掌握信息的人敢于并樂于進行信息報告;最后,加大監管部門抽查力度,如通過暗查暗訪、突擊審查等,主動發現風險隱患和事件線索,讓謊報、瞞報行為無所遁形。
第五,加大智能信息報告,降低遲報和瞞報可能。隨著物聯網和人工智能等新技術的快速進步,風險監測和信息報告的智能化、自動化程度飛速提高。《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為此,我們可以將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充分應用到日常監管和風險監測當中,大幅度提高智能化自動化報告設備設施的覆蓋范圍,提升信息報告的智能化、自動化比例,通過全天候、全范圍自動化風險監測、智能化信息報告來提升信息的及時性和準確性。同時要對這些設備進行定期檢查,確保其正常運行,最大程度降低人為因素的利益干擾,保證信息報告的即時性和便捷性,減少遲報、謊報、瞞報行為的發生。
第六,打破信息壁壘,實現跨部門多源信息互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九條明確規定,相關部門及地方政府的應急信息系統要“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通過推行網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監管和監測預警,提升監管的精準化、智能化水平”。為此可以將不同來源的信息匯總到統一的信息平臺,打破當前各部門、各地方之間的信息壁壘,通過多種渠道、多種來源的信息互相驗證,在拓寬信息來源渠道的同時進行智能化比對分析,形成多源信息相互印證的關系,快速識別和破除謊報、瞞報當中虛假信息。另外也要進一步完善信息報告中多層級和多部門的同步機制,即信息報告由多個部門和不同層級的政府同時得到,這樣使得封鎖和偽造信息變得更加困難,增加遲報、謊報、瞞報的曝光程度。
第七,加大懲處力度,從嚴處理利益型瞞報行為。在瞞報行為中,影響最惡劣、危害性最大當屬利益型瞞報。利益型心態的兩類常見原因,一類是少數干部與涉事主體間日常就存在較深的利益牽連,在重大突發事件中,為了維護利益同盟關系或擔心利益鏈條曝光,主動幫助隱瞞和偽造事件信息;另一類是極少數干部存在以權謀私、知法犯法情節,利用事件信息報告為要挾,趁機斂財或索賄。此類瞞報行為雖然數量不多,但危害性極其嚴重,為此要加大查處力度,監管部門與紀檢監察部門協作聯動,對這類行為一旦查實,就依照黨紀國法進行嚴肅處理,讓違法亂紀者得到應有的懲罰。
(作者為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博導,清華大學中國應急基地兼職研究員)
【注: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研究:制度保障、技術支撐與指標引領”(項目編號:21AZD080)和北京市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北京市突發事件風險溝通機制研究——基于法律文本和情景模擬實驗的分析”(項目編號:17JDFA002)階段性研究成果】
【注釋】
①詹承豫、顧林生:《轉危為安:應急預案的作用邏輯》,《中國行政管理》,2007年第5期,第89-92頁。
責編/謝帥 美編/王夢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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