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鄭長忠 復旦大學政黨建設與國家發展研究中心主任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城鄉一體化進程也獲得了較大程度的進步。特別是近些年來,城鎮化步伐不斷加大。同時,我們也應該充分意識到其中存在的問題,城市化發展給基層治理帶來的問題,在不同地區正以疊加的方式集中表現出來。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社會治理是國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必須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為了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我們應該充分重視研究城市化進程中的社會治理問題,在完善體制機制上下功夫,積極做好應對準備,推進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首先,應對改革開放40多年來城市化進程中正反兩方面的經驗進行全面總結和研究,為新時代城鄉一體化工作提供規律性指導。由于城鄉一體化過程中許多體制和機制實施成效的檢驗具有一定滯后性,因此對那些較早實現城市化地區的體制機制的總結工作,要站在全過程的角度來看,并著眼于其內在的整體性、穩定性和有效性。比如,一些城市化速度較快和程度較深的地區,在解決城鄉一體化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都有一些在當時比較先進的制度安排。從現實來看,這些做法能夠較好解決當時城市化進程中出現的問題,但經過一段時間之后,其內部存在的問題也暴露出來,需要作出新的調整,這些地方堅持“改革—發展—改革”的思路,在推動城市化快速發展過程中,不斷進行體制機制的改革,形成了許多創新成果。因此,我們對這些經驗的總結,需要歷史地、全過程地、整體地把握,同時也要對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經驗進行總結,形成切實有效的、可操作的和可復制的體制機制。
其次,在體制和機制建設上應充分考慮農村經濟發展和城鄉一體化后社會治理的綜合性因素,實現城鄉一體化后農民利益保障和社會治理的雙重目的。從目前城鄉一體化進程中存在的問題來看,相當多的治理問題是由農民利益保障和社會治理體系不匹配帶來的。許多地方不愿意推動村改居改革,主要原因在于擔心村改居之后,集體利益受損或其他人員參與享受了這些利益從而影響農民既有利益。要有效解決這一問題,就必須將城市化進程中的村級組織或城市社區組織中的集體經濟組織與鄉村自治組織分開,治理形態由農村向城市轉變后,不會影響農民的根本利益,也由此保證城市化進程的順利推進,同時不會留下“后遺癥”。
再次,應該在公共服務均等化上下功夫,解決城市化過程中本地居民與外來人口在城市發展過程中難以融合的問題。這些年城市化過程中,有些地方存在本地居民與外地居民產生矛盾的情況,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在于,本地居民擔心外地居民參與本地治理之后就會享受公共服務的相應資源。因為許多地方村一級的公共服務是由本村的集體經濟負責提供,這就意味著外來人口若享受了本地的公共服務,也就影響了本地居民的集體利益,由此導致排外和沖突現象的出現。現在,東部的部分基層已經開始通過推動合作社與村民自治組織分開,使政府滿足社區的公共服務需求。
最后,要充分發揮黨建引領作用,既要解決城市轉型過程中具體現實的治理問題,也要為城市化之后創設新的治理模式提供組織保障。在城鄉一體化進程中,黨組織領導作用的發揮是實現體制機制的創新和社會治理順利推進的關鍵。城鄉一體化工作效果較好的體制機制創新,都是因為發揮了黨組織統攬全局、協調各方的作用,也就是發揮黨組織的整體領導作用,這是前提。因此,在推進城市化過程中,應該同步推進黨建引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