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督查結論的效力。為了體現督查的實效,強化督查結果的運用,在很多督查實踐和文件中,督查結果往往具有作為機關和公職人員尤其負責人的考核依據的效果。應當說,督查結果的確反映了督查事項上有關人員和機關的工作表現和績效情況,起到重要的依據作用。但是,如果將之作為有關機關、公職人員考核的決定性依據甚至唯一依據,則對于查出問題的對象就會是“一棍子打死”。在干部考核中,若不論具體督查事項為何,一概實行“督查一票否決制”,恐怕并不妥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專項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而且,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專項考核為基礎。[23]因此,各級組織人事部門需要科學設定各類考核的加權比重,明確有關督查結果在考核依據方面的歸類和應用,從而可以對有關當事人給予客觀公正的評價。如何合法、有效地應用督查結論,還需進一步綜合研究督查的制度性效果,并對接法律后果,依法考核與問責。
建立科學、權威的督查統籌機制。如前所述,當前各級各類督查主體眾多,許多督查事項都存在一定的交叉關聯,亟需在督查時建立溝通協調機制,明確督查統籌機構。2018年7月和8月,習近平總書記先后兩次作出重要指示,指出現在下去督查的太多,檢查考核過多過頻,基層不堪負擔,要統籌解決。[24]
建立科學、權威的督查統籌機制至關重要,需要明確統籌機構、統籌事項范圍、統籌原則、協調方式和程序規則等問題。以統籌機構為例,當前在有些國家機關已經設置了相應機構。例如,根據國辦“三定規定”,國辦督查室的職責除了組織開展重大專項督查,承辦與有關中央機關聯合開展的督查工作,組織擬訂國務院辦公廳督查工作制度和工作規劃,還要指導和協調國務院辦公廳有關司局的經常性督查工作。又如,在黨的督查方面,一些地方積極探索,力求做好督查工作的組織保障。工作實踐中,一些地區成立黨委督促檢查工作領導小組,由黨委負責同志擔任組長,由黨委辦公廳(室)、紀檢機關、組織等部門負責同志作為成員,加強對督促檢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是強化黨委督促檢查工作主體責任的有益探索。[25]
再如,中辦、國辦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與責任落實督察工作規定》要求“督察單位應當制定督察工作年度計劃并按照規定報批,建立督察任務臺賬,加強督察工作的統籌協調。”[26]不過,這些尚屬各領域各部門督查工作的內部協調,而從督查工作的大格局來看,為防止督查過多、任務重疊、甚至工作沖突等問題,更需權威機構進行不同督查主體工作之間的協調統籌。2018年10月,中辦印發《關于統籌規范督查檢查考核工作的通知》,致力于解決督查重復扎堆、層層加碼等問題。筆者建議,以法律形式明確中央、省級地方各自的督查統籌協調機構、職能及其組成,加強集中統籌協調,嚴格控制總量,實行計劃管理,對依法需要統籌協調的督查事項,確定審批報備和年度計劃等制度。
注釋
[1]《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
[2]《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9年。
[3]《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第22條、第24條。
[4]張德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2018年3月11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人民日報》,2018年3月25日,第1版。
[5] 參見李干杰:《依法推動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向縱深發展》,《人民日報》,2019年6月18日,第14版。
[6] 參見董臣:《全國安全生產集中整治專項督查組嚴督細查共查處問題隱患2045項》,《中國應急管理報》,2020年1月9日,第1版。
[7]央廣網:《中央依法治國辦等相關部門負責人就發布食藥監管執法司法典型案例答記者問》,http://china.cnr.cn/gdgg/20200109/t20200109_524931852.shtml,訪問時間2020年1月10日。
[8]《國務院關于開展2018年國務院大督查的通知》(國發明電〔2018〕3號)。
[9]蔡仁坦:《樂東縣人大政協開展聯合督查》,《海南人大》,2015年第8期,第39頁。
[10][25]中央辦公廳法規局:《積極構建督促檢查工作大格局》,《秘書工作》,2017年第6期,第11、9頁。
[11][15]宋儉:《督查檢查考核:“重”在實效,“要”在規范》,《人民論壇》,2019年1月(下),第98、98~99頁。
[12][13]李聲宇:《從嵌入到獨立:督查機制的模式演化與政策匹配邏輯》,《華中科技大學學報》,2020年第1期,第112、111頁。
[14][16][24]參見《把督查檢查考核工作做得更好更有成效——中辦有關負責人就〈關于統籌規范督查檢查考核工作的通知〉答記者問》,《人民日報》,2018年10月10日,第4版;李洪興:《激蕩督查檢查考核的正能量》,《人民日報》,2018年10月18日,第5版。
[17]雖然如此檢索統計會遺漏相當一部分部門的規定和文件,但是有關督查規范的基本情況還是能有所反映的。
[18]在行政督查領域,在部分行政部門的“業務督察”之外,“政務督查”是較常用的概念。
[19]《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
[20]《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督促檢查工作的意見》,北京:黨建讀物出版社,2019年5月。
[21]《中共中央印發〈關于加強和改進中央和國家機關黨的建設的意見〉》,《人民日報》,2019年3月29日,第1版。
[22]劉運琦:《把握規劃督察工作定位和重點——把問題解決在事前和事中》,《城鄉建設》,2016年第11期,第20頁。
[2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9年。
[26]《法治政府建設與責任落實督察工作規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年。
責 編∕郭 丹
On China's Supervision Work and Suggestions for Its Legalization
Tang Can
Abstract: Supervision is a unique arrangement and practice in our country's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At present, China's supervision practices are rich, and the governance effect is remarkable. However, problems such as excessive supervision, formalism and bureaucracy directly lead to the increased work burden of the lower-level institutions. The lack of legal basis for supervision is prominent. The supervision work need to improve institutionally and should be made law-based in the following areas: clarifying the political and legal nature of supervision; reasonably defining the function of supervision; establishing the legal and regulatory system for supervision; limiting the scope of people exercising supervision powers; making clear the supervision procedure and effectiveness; and prescribing the supervision powers and functions, while paying attention to creating a scientific and authoritative supervision coordination mechanism.
Keywords: supervision, legalization, national governance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唐 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