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1978-1992年:突破計劃經濟,引入市場機制
以1978年底召開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為標志,中國拉開了改革開放大幕。以鄧小平為核心的第二代領導集體,解放思想、實事求是,提出了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基本路線,并通過對內改革和對外開放,加快經濟發展和提高人民收入。
在這個時期,由于缺乏經驗,改革開放的基本思路實際上是革除和改變已經被事實證明阻礙經濟發展的體制機制和政策,但是到底哪種體制機制好,適應中國的國情,則還需要探索。因此,在這個時期,實際上實行的是“誘致性變遷”,亦即常說的“摸著石頭過河”。
改革不僅從體制的薄弱環節、也是原有體制束縛最大、生活最困難的農業和農民開始的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主體的農村改革,到1984年底,全國569萬個生產隊,99%以上實行了包產(干)到戶。農村改革不僅見效快,也為后來的全面改革起到了開辟道路和示范的作用。這種農村生產關系的深刻變革實際上已經突破了單一公有制和計劃經濟,到1983年實行了25年的人民公社解體,則標志著“政社合一”、嚴格限制農民自由的“集體”時代結束。1987年11月,全國人大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對村民委員會的性質、地位、職責、產生方式、工作方式等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正式確立了我國農村基層實行村民自治的法律地位。至此,我國農村基層形成了“鄉政村治”的新治理體制。
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特征的農村改革,實際上不僅突破了計劃經濟,也突破了單一公有制,對農戶來說,除了耕地的所有權仍然歸屬集體所有外,其使用權和其它生產資料基本上已經為農戶所有。而且更重要的是,農民不僅被從土地中解放出來,可以從事非農產業,鄉鎮企業“異軍突起”(盡管提倡 “離土不離鄉,進廠不進城”);而且可以脫離區域的限制,進城銷售農副產品和“長途販運”也得到允許。雖然城鄉之間的分隔因戶籍制度(包含糧票)尚未突破,但是農民已經率先脫離以“生產隊”為單位的“農村共同體”。
城市改革實際上是與農村改革同步進行的。但是進展和成效都沒有農村改革這么快,但是在所有制結構和計劃經濟方面也有了很大突破。首先在所有制結構方面,在城市就業壓力下,個體經濟如雨后春筍蓬勃興起,原來那些沒有穩定職業的城市底層或待業青年在從事“光彩事業”的鼓勵下,自行就業,大大活躍了城市經濟,成為當時作為補充的“市場”主體。個體經濟的發展,也刺激了體制內人員,從而在80年代形成了兩次“下海經商潮”。另一個變化就是開始引進外資,尤其是在80年代后期,由于外資企業的工資普遍大幅度高于國有企事業單位,從而成為令人羨慕的單位,在城市就業導向上具有很強的誘導性。
在公有制企業的經營管理方面,也從初期的對“放權讓利”到1984年以后吸收農村改革的經驗,“包字進城”,推廣“資產經營責任制”和“撥改貸”,將企業承包給全體職工,并實行“價格雙軌制”,于是出現計劃管理與市場調節并行的經濟運行格局。
首先,政府“放權讓利”增強企業活力,“使企業真正成為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社會主義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發展的能力,成為具有一定權利和義務的法人”。[1]并且在最短的時間內,完善包括計劃體制、價格體系、國家機構管理經濟的職能和勞動工資制度等方面在內的配套改革。
其次,理順計劃經濟與商品經濟的關系,“建立自覺運用價值規律的計劃體制,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決定》指出:“必須實事求是地認識到,在很長的歷史時期內,我們的國民經濟計劃就總體來說只能是粗線條的和有彈性的,只能是通過計劃的綜合平衡和經濟手段的調節,做到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開放活,保證重大比例關系比較適當,國民經濟大體按比例地協調發展。” [2]
通過改革來繼續完善原有的計劃經濟體制,還是打破原有經濟體制、建立一個新的經濟體制?這是改革開放進入1987年后黨的十三大需要回答的最重要問題。中國共產黨根據改革開放以來的成功經驗,提出了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相適應的新經濟體制:政府調控市場,市場引導企業。這里雖然沒有使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這個詞,但是內涵已經具備,“市場經濟”已經呼之欲出,被稱為“只差一層窗戶紙”了。與這個新體制的改革目標相適應,明確了政府機構改革的方向,加大了改革的力度。以198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為例,這是一次弱化專業經濟部門分錢分物、直接干預企業經營活動的職能,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和轉向行業管理的改革。通過這次政府機構改革,不僅使機構設置和人員進一步減少,而且使政府的經濟管理部門開始從直接管理為主轉變為間接管理為主,在弱化微觀管理的同時,大大加強了宏觀管理。
但是由于改革開放以來經濟中積累的矛盾,從而引發了1988年的“搶購風潮”,國民經濟被迫轉入“治理整頓”。在政府與市場關系方面,政府的指導思想經歷了從“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的主從結構,到“計劃管理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板快結構再到“政府調控市場、市場引導企業”的上下結構,最后又回到“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含混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