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加強黨對生態環境保護的領導
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是黨和國家的重大決策部署,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強化對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的總體設計和組織領導,統籌協調處理重大問題,指導、推動、督促各地區各部門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政策措施。
(一)落實黨政主體責任。落實領導干部生態文明建設責任制,嚴格實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必須堅決扛起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政治責任,對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及生態環境質量負總責,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保護第一責任人,至少每季度研究一次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其他有關領導成員在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各地要制定責任清單,把任務分解落實到有關部門。抓緊出臺中央和國家機關相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各相關部門要履行好生態環境保護職責,制定生態環境保護年度工作計劃和措施。各地區各部門落實情況每年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
健全環境保護督察機制。完善中央和省級環境保護督察體系,制定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以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推動高質量發展為重點,夯實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政治責任,推動環境保護督察向縱深發展。完善督查、交辦、巡查、約談、專項督察機制,開展重點區域、重點領域、重點行業專項督察。
(二)強化考核問責。制定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辦法,對生態環境保護立法執法情況、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生態環境質量狀況、資金投入使用情況、公眾滿意程度等相關方面開展考核。各地參照制定考核實施細則。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
嚴格責任追究。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以及負有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徹底、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執行不到位、污染防治攻堅任務完成嚴重滯后、區域生態環境問題突出的,約談主要負責人,同時責成其向黨中央、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對年度目標任務未完成、考核不合格的市、縣,黨政主要負責人和相關領導班子成員不得評優評先。對在生態環境方面造成嚴重破壞負有責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轉任重要職務。對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違法違規審批開發利用規劃和建設項目的,對造成生態環境質量惡化、生態嚴重破壞的,對生態環境事件多發高發、應對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對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沒有落實、推諉扯皮、沒有完成工作任務的,依紀依法嚴格問責、終身追責。
四、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目標。到2020年,生態環境質量總體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大幅減少,環境風險得到有效管控,生態環境保護水平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相適應。
具體指標:全國細顆粒物(PM2.5)未達標地級及以上城市濃度比2015年下降18%以上,地級及以上城市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率達到80%以上;全國地表水Ⅰ—Ⅲ類水體比例達到70%以上,劣Ⅴ類水體比例控制在5%以內;近岸海域水質優良(一、二類)比例達到70%左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比2015年減少15%以上,化學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減少10%以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0%左右,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生態保護紅線面積占比達到25%左右;森林覆蓋率達到23.04%以上。
通過加快構建生態文明體系,確保到2035年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空間格局、產業結構、生產方式、生活方式總體形成,生態環境質量實現根本好轉,美麗中國目標基本實現。到本世紀中葉,生態文明全面提升,實現生態環境領域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基本原則
——堅持保護優先。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硬約束,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堅定不移走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
——強化問題導向。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針對流域、區域、行業特點,聚焦問題、分類施策、精準發力,不斷取得新成效,讓人民群眾有更多獲得感。
——突出改革創新。深化生態環境保護體制機制改革,統籌兼顧、系統謀劃,強化協調、整合力量,區域協作、條塊結合,嚴格環境標準,完善經濟政策,增強科技支撐和能力保障,提升生態環境治理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
——注重依法監管。完善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健全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依法嚴懲重罰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推進全民共治。政府、企業、公眾各盡其責、共同發力,政府積極發揮主導作用,企業主動承擔環境治理主體責任,公眾自覺踐行綠色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