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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辦國辦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2)

五、切實加強科研誠信的教育和宣傳

(十六)加強科研誠信教育。從事科學研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將科研誠信工作納入日常管理,加強對科研人員、教師、青年學生等的科研誠信教育,在入學入職、職稱晉升、參與科技計劃項目等重要節點必須開展科研誠信教育。對在科研誠信方面存在傾向性、苗頭性問題的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及時開展科研誠信誡勉談話,加強教育。

科技計劃管理部門、項目管理專業機構以及項目承擔單位,應當結合科技計劃組織實施的特點,對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項目的科研人員有效開展科研誠信教育。

(十七)充分發揮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的教育培訓作用。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要主動加強科研誠信教育培訓工作,幫助科研人員熟悉和掌握科研誠信具體要求,引導科研人員自覺抵制弄虛作假、欺詐剽竊等行為,開展負責任的科學研究。

(十八)加強科研誠信宣傳。創新手段,拓寬渠道,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傳統媒體及微博、微信、手機客戶端等新媒體,加強科研誠信宣傳教育。大力宣傳科研誠信典范榜樣,發揮典型人物示范作用。及時曝光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典型案例,開展警示教育。

六、嚴肅查處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

(十九)切實履行調查處理責任。自然科學論文造假監管由科技部負責,哲學社會科學論文造假監管由中國社科院負責。科技部、中國社科院要明確相關機構負責科研誠信工作,做好受理舉報、核查事實、日常監管等工作,建立跨部門聯合調查機制,組織開展對科研誠信重大案件聯合調查。違背科研誠信要求行為人所在單位是調查處理第一責任主體,應當明確本單位科研誠信機構和監察審計機構等調查處理職責分工,積極主動、公正公平開展調查處理。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按照職責權限和隸屬關系,加強指導和及時督促,堅持學術、行政兩條線,注重發揮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作用。對從事學術論文買賣、代寫代投以及偽造、虛構、篡改研究數據等違法違規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等部門應主動開展調查,嚴肅懲處。保障相關責任主體申訴權等合法權利,事實認定和處理決定應履行對當事人的告知義務,依法依規及時公布處理結果。科研人員應當積極配合調查,及時提供完整有效的科學研究記錄,對拒不配合調查、隱匿銷毀研究記錄的,要從重處理。對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的,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舉報不實、給被舉報單位和個人造成嚴重影響的,要及時澄清、消除影響。

(二十)嚴厲打擊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堅持零容忍,保持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行為嚴厲打擊的高壓態勢,嚴肅責任追究。建立終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規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行為實行終身追究,一經發現,隨時調查處理。積極開展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行為的刑事規制理論研究,推動立法、司法部門適時出臺相應刑事制裁措施。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或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責任人所在單位要區分不同情況,對責任人給予科研誠信誡勉談話;取消項目立項資格,撤銷已獲資助項目或終止項目合同,追回科研項目經費;撤銷獲得的獎勵、榮譽稱號,追回獎金;依法開除學籍,撤銷學位、教師資格,收回醫師執業證書等;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取消晉升職務職稱、申報科技計劃項目、擔任評審評估專家、被提名為院士候選人等資格;依法依規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終身禁止在政府舉辦的學校、醫院、科研機構等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等處罰,以及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或列入觀察名單等其他處理。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責任人屬于公職人員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屬于黨員的,依紀依規給予黨紀處分。涉嫌存在詐騙、貪污科研經費等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移交監察、司法機關處理。

對包庇、縱容甚至騙取各類財政資助項目或獎勵的單位,有關主管部門要給予約談主要負責人、停撥或核減經費、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移送司法機關等處理。

(二十一)開展聯合懲戒。加強科研誠信信息跨部門跨區域共享共用,依法依規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責任人采取聯合懲戒措施。推動各級各類科技計劃統一處理規則,對相關處理結果互認。將科研誠信狀況與學籍管理、學歷學位授予、科研項目立項、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崗位聘用、評選表彰、院士增選、人才基地評審等掛鉤。推動在行政許可、公共采購、評先創優、金融支持、資質等級評定、納稅信用評價等工作中將科研誠信狀況作為重要參考。

七、加快推進科研誠信信息化建設

(二十二)建立完善科研誠信信息系統。科技部會同中國社科院建立完善覆蓋全國的自然科學和哲學社會科學科研誠信信息系統,對科研人員、相關機構、組織等的科研誠信狀況進行記錄。研究擬訂科學合理、適用不同類型科研活動和對象特點的科研誠信評價指標、方法模型,明確評價方式、周期、程序等內容。重點對參與科技計劃(項目)組織管理或實施、科技統計等科技活動的項目承擔人員、咨詢評審專家,以及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項目承擔單位、中介服務機構等相關責任主體開展誠信評價。

(二十三)規范科研誠信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誠信信息采集、記錄、評價、應用等管理制度,明確實施主體、程序、要求。根據不同責任主體的特點,制定面向不同類型科技活動的科研誠信信息目錄,明確信息類別和管理流程,規范信息采集的范圍、內容、方式和信息應用等。

(二十四)加強科研誠信信息共享應用。逐步推動科研誠信信息系統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地方科研誠信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分階段分權限實現信息共享,為實現跨部門跨地區聯合懲戒提供支撐。

八、保障措施

(二十五)加強黨對科研誠信建設工作的領導。各級黨委(黨組)要高度重視科研誠信建設,切實加強領導,明確任務,細化分工,扎實推進。有關部門、地方應整合現有科研保障措施,建立科研誠信建設目標責任制,明確任務分工,細化目標責任,明確完成時間。科技部要建立科研誠信建設情況督查和通報制度,對工作取得明顯成效的地方、部門和機構進行表彰;對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實的,予以通報批評,督促整改。

(二十六)發揮社會監督和輿論引導作用。充分發揮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等對科研誠信建設的監督作用。暢通舉報渠道,鼓勵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進行負責任實名舉報。新聞媒體要加強對科研誠信正面引導。對社會輿論廣泛關注的科研誠信事件,當事人所在單位和行業主管部門要及時采取措施調查處理,及時公布調查處理結果。

(二十七)加強監測評估。開展科研誠信建設情況動態監測和第三方評估,監測和評估結果作為改進完善相關工作的重要基礎以及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企業享受政府資助等的重要依據。對重大科研誠信事件及時開展跟蹤監測和分析。定期發布中國科研誠信狀況報告。

(二十八)積極開展國際交流合作。積極開展與相關國家、國際組織等的交流合作,加強對科技發展帶來的科研誠信建設新情況新問題研究,共同完善國際科研規范,有效應對跨國跨地區科研誠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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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誠信建設   科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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