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法治經濟。”誠信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也是經濟社會健康有序發展的價值基石。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依法加強對失信行為的整治。針對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失信行為,深入開展信用懲戒,對失信被執行人產生強大震懾作用。新征程上,我們要認真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報告對完善社會信用制度作出的戰略部署,推動信用懲戒機制更加健全更加完善,加快推進誠信社會建設。
任何人在社會中生活、學習、工作,都需要遵守社會的基本誠信規則。良好的社會信用制度會促使社會成員自覺遵守誠信規則,因為信用記錄不僅關乎貸款、交易、開辦企業,也關乎就業、晉升、社會認同等,一旦失信就可能付出高昂代價。實踐證明,信用懲戒機制是社會信用體系運行的核心機制之一,是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提高全社會誠信水平的有效抓手。為了解決“執行難”問題,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探索信用懲戒機制,初步明確了信用懲戒的對象、措施和程序。2014年6月,國務院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提出了包括“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全面發揮作用”在內的主要目標。2016年6月27日召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五次會議強調:加快推進對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建設,有利于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決定的義務,提升司法公信力,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隨著失信被執行人跨部門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機制建設加快推進,“基本解決執行難”這一階段性目標如期實現,并對營造向上向善、誠信互助的社會風尚產生重要作用。當前,進一步健全信用懲戒機制,需要把握好以下幾個方面。
健全信用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對突出的誠信缺失問題,既要抓緊建立覆蓋全社會的征信系統,又要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懲戒機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近年來,全國法院系統建立和完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以制度之力讓失信者“無處遁形”。“十四五”規劃綱要對“健全社會信用體系”作出頂層設計,要求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和失信懲戒措施清單。這就需要制定或修訂相關法律法規,明確信用信息的收集、使用、公開和保護規則,確保信用信息安全和使用的合規性,防止泄露和濫用信用信息;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保障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失信行為的認定規則和懲戒機制,嚴格規范信用懲戒的適用條件、程序,確保信用懲戒依法依規進行;拓展懲戒措施內容,強化“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懲戒效果,促使失信被執行人及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兌現當事人勝訴權益。
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機制。跨部門的信用信息共享是落實聯合信用懲戒、提升制度有效性的關鍵。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就加強聯合懲戒、加強信息公開與共享、完善相關制度機制和加強組織領導等作出詳細安排,提升了信用懲戒機制的系統性、協同性、規范性,使信用懲戒更加便于落實。應以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機制為基礎,進一步統籌推進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建設,建立覆蓋全社會的包括信用交易、出資置產、繳費納稅、違法犯罪等方面信息的信用體系,構建形成覆蓋全部信用主體、所有信用信息類別、各個區域的信用信息網絡,建立標準統一、權威準確的信用檔案,實現對被執行人主要財產形式和相關信息的有效覆蓋,以有效的信用監管強化執行難源頭治理、綜合治理,推動執行效率和全社會誠信水平提升。
優化信用修復和異議制度。信用修復制度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是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監管機制的必然要求,是失信主體退出懲戒措施的制度保障。實施信用懲戒不是目的,而是要促使社會成員自覺遵守規則、誠實守信,更好促進法治社會和誠信社會建設。這需要在把握好信用懲戒的規范性和適度性,堅決避免濫用、過度適用信用懲戒的同時,建立有利于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信用修復機制。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可修復的失信信息外,失信的信用主體按要求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均可申請信用修復。對被誤判為失信的信用主體提供申訴和糾錯的渠道,設立公正、公開、公平的申訴和糾錯機制,明確申訴和糾錯的條件、程序和結果,及時撤銷錯誤的信用懲戒措施。
(作者單位:廈門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