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知識產品創造者、知識產權經營者和知識產品消費者是知識產權產生與應用的直接實踐者,在知識產權文化的內在生成中居于核心地位。只要每一個體按照自己在具體情境中的知識產權角色定位行事,則我國整體上良好知識產權文化環境的形成可期,知識產權強國之路也將更加順暢。
【關鍵詞】知識產權文化 知識產品創造者 知識產權經營者 知識產品消費者
【中圖分類號】G127 【文獻標識碼】A
在這個創新驅動發展的時代,我國的知識產權立法已經從20世紀80年代之初主要由外部壓力催生逐漸轉變為內在的自我完善,而這些立法的良好實施則需要培育豐沃的文化土壤。鑒于文化必須由作為主體的人所認同、接受和體現,內化為他們的自覺、自控和自律,因此知識產權文化的核心觀念和榮辱觀必須落實為相關主體的思想意識、道德觀念、組織方式和行為模式等具體文化形式。
知識產品創造者的文化及其行為模式
知識產品的創造者,也即文學藝術、科學技術和商業經營領域的創新人才,通常是知識產權的原始取得人,構成知識產權法直接激勵和主要保護的對象。只有授予、尊重和保護知識產品創造者合法的獨占權利,才能形成全社會競相創新的氛圍,實現知識產權法所追求的文化繁榮、技術進步和誠信經營等價值目標。由此可見,知識產品創造者不僅是知識產權的源泉和基礎,他們所秉持的文化也是知識產權文化的起點和中心。
由于人類的文化發展和技術進步都是建立在前人積累基礎之上的,因此知識產品創造者對公有領域任何部分的借鑒和利用都應當遵守公序良俗原則,使中國傳統文化的精華以現代合法形式表達和呈現,而非去創造對社會缺乏積極價值引導和正面促進作用的知識產品,避免文化虛假繁榮和科技發展泡沫。當這里的“前人”是同時代的在先知識產權人時,在后的知識產品創造者應當以征得其同意或許可的方式來借鑒其作品,體現其對在先知識產權人的尊重,從而使自己獲得后來者的同樣尊重。知識產品創造者要避免以“致敬”為名行“抄襲”之實的非法行為,形成文學藝術創作和科學技術創新的良好職業道德和風氣。
在繼承前人的過程中,知識產品創造者需要揚棄傳統文化中一些與知識產權直接相關的文化因子。值得進一步弘揚的傳統文化包括與西方自然法思想相近似的天理觀,以誠待人、無信不立的誠信道德,詩書往來、以文會友的社會交往傳統等等。這些文化觀念可以幫助知識產品創造者更好地處理在智力勞動過程中的對“物”關系和對人關系,減少知識產權法上的“文人相輕”和矛盾沖突現象。需要摒棄或蕩滌的舊觀念主要有“述而不作,信而好古”的創作觀,“重義輕利”、鄙談物質的義利觀,“竊書不為偷”的學習觀,以及中庸隱忍的處世觀等等。知識產品創造者應當敢于質疑經典、批判權威,進行個性化創作和創新;不諱言自己智力成果的經濟價值,既堅持藝術本色和科學精神,又追求財產權利和物質回饋,“在文化情懷和市場需求中找平衡”;要區分知識的學習、傳承和研究與知識的外化、表現和利用,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入他人創新成果的后一領域;在自己的知識產權遭受侵害時不應息事寧人,而應依法抗爭。
有了良好的學術道德和創新動機,知識產品創造者還應當理解知識產權法所保護之“創新”的準確含義和必要條件。知識產品創造者要明白,思想或創意必須落實為有形的形式或實用的方案才受法律保護。知識產品的“創新性”也不以創造者的感覺和認知為標準,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例如作品的獨創性標準。在此基礎上,知識產品創造者還需要有主動應用法律保護自己創新成果的意識。例如,為避免復雜的舉證程序和過重的經濟負擔,現代專利法通常都采取先申請制,即保護最先提出專利申請而非最先完成發明創造的人。順應這種法律制度安排,發明人和設計人這類知識產品創造者也應當養成在構思和完成發明設計之前進行全面專利檢索,避免重復無效勞動的習慣。在完成符合法定要件的創新成果之后,知識產品創造者還應當按法律要求的規范形式來申請取得相應的權利。
在當下信息裂變傳播、分工日益深化、創新競爭激烈的時代背景下,知識產品創造者必須意識到資金支持、團隊協作和知識共享的重要性,并正確處理好其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無論是受托開發還是合作研發,知識產品創造者都應當與受托人或合作者通過合同約定好研發條件的準備、研發中利用技術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研發失敗的風險負擔、研發成果的權利歸屬、實施方式、收益分配和后續改進。在職務創新活動的過程中,知識產品創造者則需要對自己的貢獻度有一個理性的認識,從而以此為基礎與單位約定有關的權益分配和義務承擔。從社會整體創新的角度來看,知識產品創造者還應當避免壟斷科學話語和濫用知識產權,造成對信息流動、學術自由和市場競爭的非法阻礙,而可以在知識產權法的框架下探尋與其他知識產品創造者共享智力資源的機制。
知識產權經營者的文化及其行為模式
作為市場經濟環境下的無形財產權,知識產權只有經使用、收益和許可、交易等經營方式才能實現其價值,因此知識產權經營者這類主體的文化觀念也是整個知識產權文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廣義上的知識產權經營者包括:知識產權實施者,即直接以知識產權為實施對象的人,例如專利產品的制造商、制造和銷售自己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經營者;知識產權運營者,即并不進行實體生產和銷售而專門從事知識產權運營的企業,例如知識產權托管公司;知識產品傳播者,例如出版商、錄音制作者、廣播者等鄰接權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品牌宣傳公司;知識產權服務者,即為知識產權的檢索、挖掘、申請、管理、評估等提供代理和中介服務的組織和個人,例如專利和商標代理機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技術交易所和無形資產評估機構。
知識產權實施者應當秉持嚴格按照知識產權的“社會契約”本質和每一項知識產權的確定內容來實施相應權利的文化觀念。前者主要強調知識產權在其保護期內應當充分發揮其增加社會知識存量、避免智力資源浪費和促進經濟文化發展等實質性價值,例如滿足專利法上的“本地實施”要求。后者則意指知識產權實施者不應故意以改變權利內容的方式來實施其權利,例如在實際使用中改變注冊商標的標識。從更深遠的層次來看,知識產權實施者應當確定有效的知識產權經營管理策略,在凝聚自身“核心競爭力”的同時避免落入他人的知識產權陷阱,保證所制造知識產品的質量以維護自己的商譽,并在實施知識產權的過程中保持開放式創新的理念和氛圍。此外,知識產權實施者不得濫用其權利,例如利用壟斷地位違背市場規律對知識產品定以高價。
如果說知識產權實施者追求的是直接實現知識產權的使用價值,那么知識產權運營者更多關注的是知識產權的交換價值,他們是意識到知識產權作為資源配置和控制工具的作用,希望通過自己的專業運作使相關知識產權能夠“物盡其用”,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并從中贏得利潤的一類市場主體。知識產權運營者應當始終關注自身的能力建設,在綜合考慮經濟、法律和社會因素的情況下,爭取最大限度地實現所運營知識產權的價值。以此為基礎,知識產權運營者應當以優化知識產權結構、提升知識產權利用效率為宗旨,盡力發現存量知識產權中的“遺珠”,整合具有互補性的知識產權,實施必要的交叉許可和組成恰當的行業聯盟,而不應當成為知識產權“軍火商”那樣的角色,故意引誘委托人培育僅用于攻擊競爭對手的“垃圾專利”等形式的知識產權,既浪費了研發資源又增加了司法成本。知識產權運營者還應當以國際化的視野多樣化地選擇和組合適用于不同知識產權主體和客體的運營模式。
知識產品傳播者的認識和行為是連結權利人與傳播對象的溝通橋梁,在知識產權文化體系中不可或缺、無法替代。知識產品傳播者必須時刻牢記“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的道理,對知識產品的創造者給予應有的尊重。這種尊重既體現在精神層面的創造者身份表彰,也體現在物質層面的收益合理分配。知識產品傳播者還可以通過自己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對知識產品的選擇間接引導知識產品創造者的智力創造活動,從而更加有效地推動知識產權的產業化。知識產品傳播者應當不斷創新傳播形式,以衍生產品的方式提升所傳播知識產品的附加值。針對其所開發或應用的可供社會公眾使用的傳播平臺和技術,知識產品傳播者應當制定良好的自治管理規范,并建立發生知識產權糾紛情形下的公開溝通渠道和快速處理機制。
知識產品消費者的文化及其行為模式
知識產品的消費者,是知識產品市場流通環節的最終用戶,也是知識產權作為財產權之價值實現的關鍵依靠。因此,知識產品消費者的文化是知識產權獲得社會認同的心理基礎,在知識產權文化體系中最具廣泛性、深層性和持久性。
知識產品消費者首先應當確立知識產品與有形商品具有等同甚至更高價值的觀念,愿意為之支付相應的對價。一方面,作為知識產權的客體,知識產品不具備實在的物理形態,這種無形性容易導致消費者忽略了知識產品創造、生產過程之不易,而未能形成像有體物交易中認可生產者收回成本和獲取利潤的普遍心理。另一方面,知識產品的非物質性決定了其在使用上的可共享性和非消耗性等特點,經常使公眾誤以為其屬于可以免費利用的公共產品,從而在非故意的主觀狀態下損害了知識產權人的利益。知識產品消費者只有扭轉這些認識上的誤區,才能使知識產權作為市場經濟中有價值和可交易財產權的法律地位得到現實承認和鞏固。
知識產品消費者還必須認識到自己在接受知識產權侵權產品時可能付出的隱性代價,包括個人的審美情趣、學習習慣、心理感受和生活品質,文化產業的發展等。當市場上的知識產品因盜版、假冒和模仿而變得易于獲取且千篇一律時,消費者就會產生欣賞怠惰和審美疲勞,湮沒在那些快餐式、同質化的作品中,不再能保持有深度的學習習慣,精神生活日漸虛無,從而造成了整個社會急進、功利而又浮躁的文化風氣。盜版、侵權產品的大量售出還直接導致了影院、劇院、商店等公共文化市場的消費分流和文化市場的萎縮,必然會影響投資者的積極性,使文化產業的發展日漸沉寂、舉步維艱。從另一個角度來看,知識產權侵權產品是違背權利人意志而使用知識產權的產物,當這種產品的使用對權利人以外的他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時,知識產權侵權人固然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直接使用侵權產品的消費者也難辭其咎。
在公共文化語境中,知識產品消費者相當于知識學習者,因此這一群體的文化構成中應當包含因學習需要而合理使用知識產品的內容。從這個意義上講,知識產品消費者應當深入了解知識產權法上可以自由利用的公有領域,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對知識產權進行的必要限制,以及不視為知識產權侵權的例外情形。進而言之,知識產品消費者不僅應當為個人學習的需要而充分利用知識產權法上的權利限制和例外制度,而且應當自覺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來阻止知識產權的濫用及其對遺傳資源、傳統知識、生態環境和人權保護等的侵害。
知識產品創造者、知識產權經營者和知識產品消費者是知識產權產生與應用的直接實踐者,在知識產權文化的內在生成中居于核心地位。在日常的經濟社會生活中,這三類主體還可能經常發生重疊或置換,但只要每一個體按照自己在具體情境中的知識產權角色定位行事,則我國整體上良好知識產權文化環境的形成可期,知識產權強國之路也將更加順暢。
(作者分別為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講師)
【參考文獻】
①凌燕:《抄襲與致敬之爭的背后》,《南方電視學刊》,2014年第4期。
②何菁:《轉變知識產權文化意識的突破口》,《中國版權》,2011年第4期。
③江凌:《論當代文化消費困局及文化倫理體系的建構》,《江南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1期。
責編/張蕾 美編/楊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