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德性和德行本具有內在一致性,兩者均以理想人格的構建為崇高目標。隨著現代社會的不斷發展,德性由于未能很好地與現代社會的發展步伐相適應,而造成德行與德性的漸行漸遠。在當前的社會治理中,我們要進一步加強法律規范和道德教化的結合,既要以先進的道德來滋養法治精神,又要用完善的法律制度促進道德的發展。
【關鍵詞】德性 德行 依法治國 道德規范 【中圖分類號】B82-051 【文獻標識碼】A
德性與德行都以理想人格的構建為崇高目標
德性是倫理學中的一個核心概念,也是自古以來人們的理想目標。在亞里士多德的學說中,德性被認為是通往幸福的唯一途徑;在傳統儒家思想看來,“仁”是道德理想,是最高的道德境界,是成人成己所應有的信念與品格。德性有追求善與美、摒棄惡與丑的本質特點,體現出崇高的精神境界。德性之于人格塑造,通常意味著人對社會責任的承擔,自覺維護人際關系的和諧、協調,以及社會的穩定、發展。
于道德個體而言,德性是“德”的自在狀態,是道德個體品質的內在體現;而德行是“德”的自為狀態,是道德個體品質的外在體現。理想人格最主要的表現就是德性與德行的一致,即內在品質與外在行為的一致。德性既是人們完善自我的目標,同時也是處理人與人關系,人與社會關系的基本準則,在現實中引導道德個體趨于向善、自覺行善。
于社會而言,在長期的社會生活中,德性逐漸成為人們一致認同的價值觀念,成為大多數社會成員的自覺追求,也是我們對社會成員進行道德評判的主要標準和依據。德行則是社會成員符合相應道德規范、得到大多數人認同和肯定的行為。德性來源于道德個體對道德信念的執著和堅守,是人們進行道德選擇的重要依據;德行的選擇和踐行,是人們追求自我完善并趨于德性的過程,同時又有利于他人與社會的發展。德性引領德行,又在德行中得到涵養和驗證,這就是德性與德行的內在一致性。
德性與德行在現代社會中出現了不一致的情況
先哲們致力于論證德性與德行的一致性,同時也指出了德性與德行一致的條件性,甚至無奈地揭示了二者在現實中的發展困境。現代社會不斷向前發展,但德性卻未能很好地與之相適應,而與德性失落相對應的是德行的尷尬處境。一些人既表現出“知善之當行而不行”的矛盾之處,也展現出“知而不信、言而不行、知行不一”的雙重人格。
德性與德行的不一致,首先是因為二者具有內在差異性。德性是人性的表現,“德”把人性與其他萬物之性區分開來,是所有人性中善和美的集中。但具體到個人,“德”又是一種習得性的人性,并非與生俱來,只有少數擁有道德認知,兼有道德情感與道德意志的人才具備。在傳統社會中,“德性”的擁有者往往被視為君子乃至圣人,他們以強大的生命主體自律意識而成為社會的典范,影響著社會群體的言行舉止。但從德性到德行,是一個從價值自覺到價值踐行的過程,這一過程常常受到社會環境與價值得失的影響,其本身的復雜性、動態性決定了德行不可能在任何時候都能與德性一致。
其次是因為傳統倫理道德與現代社會的發展不相適。自從進入現代化進程,中國的社會背景、運行機制等都發生了巨變,與傳統社會迥異,這種變化被稱為“古老文明的浴火重生”。一方面,現代文明所要求的民主自由觀念已經深入人心,人們的行為模式和價值取向變得日益多元;另一方面,在帶有血緣特質的倫理思想長期熏陶下,一些人仍然表現出缺乏理性、正義和法律觀念的一面,缺少對社會義務的責任擔當。在現代社會中,曾經被各階層、群體普遍認同的道德觀念、道德標準和道德規范逐漸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步伐,從而造成德行與德性的漸行漸遠。
再次是因為現階段道德規范的約束力不足。在社會主義建設過程中逐漸形成的道德體系,對原有的道德規范進行了揚棄,使之整體上與社會主義發展相適應。雖然現代道德體系對于調整社會關系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依然存在一些不合理之處。例如道德規范的層次比較單一,難以與現階段利益主體和關系的多元化現狀相適應;一些沿用已久的道德規范已不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日益擴大的普遍交往,難以體現出對人自由全面發展的積極意義,因而約束和調節作用較弱。
最后是因為“德”“得”相通的運行機制尚未得到完善。公正是社會良性運轉的必要前提,也是公民個人合法權益實現的基礎,在公正環境下做到“德”“得”相通,對人們因道德選擇行為而受到的損失進行合理補償,是對德行的一種鼓勵。當前,不平等、不公正的現象尚在一定范圍內存在,例如一些人以權謀私、權力尋租等行為,影響著社會的公平秩序,容易使利益追求與道德發展漸行漸遠,動搖人們對道德原則的信任。
可見,德性與德行的統一既是道德個體自覺踐行的過程,又依賴于社會的道德輿論和道德評價,更離不開強制性的監管和完善的制度保障。
進一步加強法律規范和道德教化的結合
依法治國,從形式上看是用法律去治理國家和社會,規制和約束人們的不良行為,但本質上是為了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真正的法治,是對每個尊重法律和他人權利的個體的保護。依法治國有助于重構社會中關于人與人關系、人與社會關系、人與自然關系的基本評判體系,發揮法治社會的價值評判和行動導向功能。
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是提高全民族法治素養和道德素質的必要途徑。在當前的社會治理中,我們要進一步加強法律規范和道德教化的結合:既要以先進的道德來滋養法治精神,又要用完善的法律制度促進道德的發展。
依法治國能夠有效彌補傳統道德體系的不足。相較于傳統倫理模式中有失全面和公平的缺陷,法治能夠起到良好的調節作用。不管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間、公民和國家之間,還是公民與公民之間,在法律的約束下,權利和義務都是明確而對等的,任何人都要以之為準繩。依法治國理念既肯定了傳統道德中的優良品質,又將更符合現代倫理的道德要求加以弘揚,在現代法律和傳統道德之間找到了良好的結合點。
依法治國能夠提升道德規范的實效性。依法治國強調所有組織和個體都要遵守法律,對違法行為進行強制性制裁。違法行為利己不利人,從本質上就是缺乏德性的。從道德調整的角度看,對于缺乏德性的行為,如果僅僅從道德上進行譴責,往往會因為沒有強制力而流于形式。依法治國強調違法必究,保護合法合德的行為,德行也會因此被更多地鼓勵。
依法治國能夠為“德”“得”相通提供制度保障。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良法之良,不僅是價值、功能層面的優良,更是道德層面的善良,與德治的目標完全一致,必將促進人對德行的追求。司法的完善是為了保證辦案者與裁決者相分離,裁判權與責任相分離,保證司法人員獨立辦案,降低司法不公的可能性。依法治國強調人人學法守法,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在全社會樹立憲法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通過加強法律宣傳和教育,使公民了解法律,更自覺地遵守法律,既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又避免了對他人合法權益的損害,從而在全社會營造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氛圍,激發人們向善、行善的自覺意識。
(作者為漓江學院副教授)
【注:本文系廣西哲學社會科學規劃研究課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方略與促進德福一致的問題研究”(項目編號:15BZX002)的成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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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妍卓 美編/宋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