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世界遺產公約》誕生45周年,而中國的可可西里和鼓浪嶼也在今年的世界遺產大會上申遺成功,這無疑進一步增強了中國人的民族自尊心和國家榮譽感。1972年11月16日,在為期超過一個月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16屆大會上,與會國家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表達了各國對于把具有世界性價值的文化財產和自然資源作為人類共同的遺產進行保護的共識。
人類社會在這45年中經歷了巨大的變革,世界遺產同樣也在這些巨大變革中調整著自己的價值取向,并積極融入變革之中。世界遺產自身的發展變化,對于理解世界遺產保護帶給人類社會的積極意義,對于認識世界遺產對于今天可持續發展的作用,對于我們更廣義地思考文明互鑒,理解遺產保護與可持續發展的積極關系具有重要的價值。
1、世界遺產概念的由來
1954年,基于對戰爭給人類文化財富帶來的巨大破壞的反思,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了《在武裝沖突情況下保護文化財產公約》。這一公約反映了重要文化財產是人類共有財富觀念的形成。此后,國際社會先后進行了包括搶救埃及努比亞重要歷史遺存、拯救威尼斯、保護巴基斯坦曼加羅什考古遺址、修復印度尼西亞婆羅浮屠等重要文化財富的行動。這些行動進一步促進了世界各國在遺產保護領域的合作,促進了人類共同遺產概念的形成和發展。這些國際文化財產保護行動促進了建立文化財產保護國際原則的進程,促進了1964年《保護和修復紀念物和遺址的國際憲章》即《威尼斯憲章》的形成,這一憲章得到了當時國際文物保護界的支持,并成為1965年建立的世界最重要的非政府文物保護專家組織——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接受的基本文件。
20世紀60、70年代,隨著工業化的發展,環境和資源問題日益凸顯,環境保護的呼聲越來越強烈,IUCN等國際組織不斷推動環境保護觀念的覺醒,逐漸在世界范圍內開始形成環境保護運動。環境保護運動強調對自然資源和環境的保護,在美國,這種保護行為成為建立國家公園的基礎。
美國國家公園體系涵蓋了自然遺產和文物古跡的保護,在此實踐基礎上,美國在1965提出了建立“世界遺產信托”的建議,并在1967年的斯德哥爾摩“自然和人類大會”上,正式提出建立“世界遺產信托”的概念(包含了文化和自然遺產兩個方面)。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發展會議要求聯合國秘書長、教科文組織等有關聯合國機構支持聯合國成員國政府通過有關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的公約,并明確提出“世界遺產”的概念。同年11月教科文組織在成員國大會上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的國際公約”。
回顧《世界遺產公約》誕生的大環境,自然、文化遺產在那個時代所受到各種破壞的威脅,《世界遺產公約》立場鮮明地強調了對那些具有突出世界性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的保護,而《威尼斯憲章》則成為保護工作的基本原則。
2、歷史城市保護引發的新問題
隨著締約國的增加,1976年在《世界遺產公約》的框架下成立了世界遺產委員會,1977年通過了《實施世界遺產公約的操作指南》,1978年通過了第一批世界遺產名錄,其中包括了厄瓜多爾的著名歷史城市和首都基多以及波蘭的古城克拉科夫。在此之后又連續有多個歷史城市或歷史城區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
這些歷史城市都依然延續著原有的城市功能,保持著當代生活的活力。它們的保護與已失去原有功能的歷史紀念物或古代建筑、考古遺址不同,在保護那些反映世界遺產所應具有的突出的世界性價值的同時,還需要考慮改善城市中居民的生活條件,保持城市的活力,它們的保護需要面對更為復雜的對象,解決更為復雜的問題。
對歷史城鎮保護問題的研究,導致了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在1987年通過了保護歷史城鎮的《華盛頓憲章》。《華盛頓憲章》提出,居民參與是歷史古城保護的重要部分,強調了對歷史古城的保護要適應現代生活以及相關房屋的改進,界定了新建建筑與原有環境的關系標準,這體現了對社會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新的保護思想。值得注意的是,1976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第19屆大會上就通過了一個《關于歷史地區(城區)保護及當代作用的建議(內羅畢建議)》。把人類活動和現代城鎮生活與文化遺產的保護密切的聯系在一起,這無疑為之后世界遺產保護、管理的發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礎。
1979年,澳大利亞的《巴拉憲章》提出保護對象應是具有文化重要性的場所,這種文化重要性涵蓋了歷史、審美、情感等相關價值。《巴拉憲章》產生了廣泛的影響。它反映了人們對于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為框架的文化遺產保護體系的反思,促進了人們對于世界遺產如何反映不同歷史、文化所創造和遺留的物質遺存的遺產特征和價值多樣性的思考,也促進人們對于是否能夠建立一種跨文化的遺產標準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