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評鄉村振興戰略:資本下鄉不能代替老鄉
資本下鄉,不能代替老鄉(話說新農村)
農民是農業興旺和農村發展的主體,必須充分尊重農業農村發展規律,充分尊重農民發展意愿,充分結合農村發展實際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的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正在溫暖著各個村寨。鄉親們盼著鄉村振興,盼著農業強起來,生活富起來,農村美起來?;鶎痈刹糠从?,鄉村振興,手里急缺的就是資本。資本下鄉,就是撬動鄉村振興的活水,是鄉親們的甘霖。
隨著我國“四化同步”的推進,城市發展的資本開始外溢農村,提振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從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社會資本不再緊盯著城市的投資需求,而是騰出手來推動農村經濟進步,尋找自身發展的另一個空間。
這個空間好大。現在,種植業、養殖業、農村服務業,到處都能看到下鄉資本大顯身手。農村新興生產方式和農產品流通手段發生了顛覆性變化,測土配方施肥、農業物聯網、無人機、大數據、無土栽培、休閑農業、農產品電商……資本下鄉,激活了農村經濟的一池春水。
也應看到,規范不夠、不全的資本下鄉,某種程度上也積累著農業農村發展的風險。截至去年底,全國農村已有30%的農戶流轉了承包地,農村土地流轉面積達到4.79億畝,而流入企業的承包地面積年均增速最高的年份曾超過20%。如此規模的增速,加重了下鄉資本長時間、大面積租賃農地趨勢,一些耕地出現了“非糧化”“非農化”傾向。同時,一些下鄉資本由于缺乏種地的經驗,對農產品價格波動風險抵御能力差,遇到農產品價格下降,收不抵支時,毀約棄耕的現象有時就會出現。
因此,在鼓勵資本下鄉的同時,應從制度上進一步規范下鄉資本的行為,既給下鄉資本足夠的發展空間,也最大程度地規避資本下鄉帶來的風險。
鼓勵下鄉資本重點發展資本、技術密集型產業,目的在于推動傳統農業加速向現代農業轉型升級。同時,禁止下鄉的資本擅自改變農業用途、嚴重破壞或污染租賃農地等違法違規行為。切實保護土地資源,一方面,強化租賃農地的用途管制,采取堅決措施嚴禁耕地“非農化”。另一方面,指導租地企業(組織或個人)合理使用化肥、農藥等投入品,防止出現掠奪性經營,確保耕地質量等級不下降。
限制下鄉資本長時間、大面積租賃農地。大面積租地,不僅擠占了農民的發展空間,而且企業的經營成本也會很高,容易形成新的“規模不經濟”,農民流轉承包地權益收入兌現得不到保障。各地應綜合考慮人均耕地狀況、城鎮化進程和農村勞動力轉移規模、農業科技進步和生產手段改進程度、農業社會化服務水平等因素確定下鄉資本租地上限。
切實保護農民權益,防止農民利益受到鯨吞。下鄉資本租賃農地應通過公開市場規范進行,嚴禁下鄉資本借政府或基層組織,通過下指標、定任務等方式強迫農戶流轉農地。要指導下鄉資本與農戶簽訂規范的流轉合同,并明確土地流轉用途、風險保障、土地復墾、能否抵押擔保和再流轉,以及違約責任等事項。鼓勵各地建立健全租賃農地風險保障金制度,防范承包農戶權益受損。
鄉村振興戰略,呼喚著一切有利于鄉村發展的要素,也呼喚著資本下鄉。但是,任何時候,資本下鄉都不能代替老鄉。鄉村振興的主體,必須而且始終是老鄉。任何時候,農民都是農業興旺和農村發展的主體,必須充分尊重農業農村發展規律,充分尊重農民發展意愿,充分結合農村發展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