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論壇】
作者:盧旭東(單位:重慶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總目標是建立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形成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制。其重要意義主要體現在:完善了監察制度的頂層設計;擴大了監督執紀的覆蓋范圍;賦予了監察機關豐富的監督方式、手段;明確了監察機關的具體職責。
黨的十九大提出,要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將試點工作在全國推開,組建國家、省、市、縣監察委員會,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的決策部署,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審議通過了《關于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根據決定,監察委員會將重新整合監察職能、進一步擴大監察范圍、規范監察手段、明確監察職責,真正通過體制機制改革助推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
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重拳反腐,以刮骨療傷的勇氣、壯士斷腕的決心、雷霆萬鈞的士氣高效推進反腐敗工作,形成了反腐敗斗爭壓倒性態勢。但同時,我們也逐漸認識到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依然面臨著“瓶頸”,其根源在于長期以來反腐敗監督執法的專責主體并不十分清晰,反腐敗職能分散于行政和司法機關,不利于形成相對統一、獨立的監察職能,還導致了行政成本高、效率低等問題。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總目標是建立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形成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制,筆者以為其重要意義體現在四個方面。
第一,整合了分散的監督執紀職能,完善了監察制度的頂層設計。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上指出,“要完善監督制度,做好監督體系頂層設計”。建立國家監察體系就是國家監督制度的頂層設計。新設監察委員會除了保留原有監察部門的職能外,還要整合政府現有的行政監察和預防腐敗的職能,以及檢察機關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反腐職能。通過整合反腐敗資源以及強化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進一步增強監察職能的獨立性,有效破解“上級監督太遠、同級監督太軟、下級監督太難”的監察難題。
第二,擴大了監督執紀的覆蓋范圍,解決了當前監察部門、紀檢部門監察范圍過窄的問題。我國《公務員法》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而依據現行的《行政監察法》,監察部門的覆蓋范圍只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而大量的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各民主黨派和主要人民團體的公職人員卻未納入監察范圍,存在監察的“盲區”“死角”。因此,建立自上而下的國家監察體系進一步明確了監察范圍包括六大類人員,實現了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
第三,賦予了監察機關豐富的監督方式、監督手段,解決了監察手段不足的難題。此次監察體制改革將監察巡視制度作為一種法定監督方式予以規定,實行巡視人員、巡視對象、巡視單位的流動管理;賦予監察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和強制執行的權力,以及必要的刑事偵查權,著力推進依法反腐工作;以留置取代“兩規”,將留置明確為監察機關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重要手段,解決了長期困擾反腐敗的法治難題,提升了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的能力。
第四,明確了監察機關的具體職責,解決了監察職能交叉重疊的弊病。新設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權限,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三大職責。監察委員會擁有調取資料和證據、扣押、查封等調查權,以便充分發揮監察和反腐敗的職能。監察委員會所行使的處置權不是最終的處理權,而是一種程序性權力。只有當監察對象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時,監察委員會的處置權才是實體性的,對涉嫌犯罪的監察對象必須依法調查完畢后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明確監察職責,將大大提升監督執紀的專業化水平。
《光明日報》( 2017年11月26日 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