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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大城市的發展與治理,公眾最關心什么(2)

公眾對超大城市治理的信心

當問及“未來,您對我國超大城市治理是否充滿信心?”時,有67.87%的受訪者表示“非常有信心”,24.22%的受訪者“比較有信心”,只有不到1.00%的受訪者選擇了“沒有信心”。而根據人口統計學變量分析,公眾對超大城市治理的信心與學歷和地域呈現相關性。

具體來說,有80.17%的博士受訪者表示對未來超大城市治理“非常有信心”,而在“沒有信心”的選項中博士研究生比例僅占0.86%。相較而言,初中及以下、高中/職高/技校/中專、大專學歷的受訪者,對未來超大城市治理“沒有信心”的占比分別為1.49%、1.35%、1.01%,而上述群體對未來超大城市治理“非常有信心”的人數占比均維持在65.00%左右,遠低于博士學歷受訪者比重。除此之外,如圖4所示,居住在超大城市的受訪者相較于其他城市居民而言,對未來超大城市治理更有信心。

圖像 13

“大城市病”的“病因”分析

我國仍處于經濟社會轉型的特殊時期,社會結構發生變化

如圖5所示,有68.80%的受訪者認同“當前我國處于經濟轉軌、社會轉型、利益格局調整期”是造成“大城市病”的原因之一。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結構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層面發生了深刻變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形成,大量的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不斷涌現,自由擇業和自由職業的人數不斷增加,原有的社會結構發生了變遷。這為社會治理和城市管理帶來了新的挑戰。當前我國城市發展過程中面臨的教育、就業、社會保障、醫療、住房、生態環境、社會治安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較多,必須深刻認識和準確把握當代中國社會結構的本質特征,更新城市治理理念,全面深化改革,從改革中想辦法解決改革的問題。

圖像 14

經濟社會發展,利益沖突和社會矛盾凸顯

63.94%的受訪者認為“當今經濟社會發展使人們的需求多樣化,社會矛盾化解任務繁重”是造成“大城市病”的原因之一。經濟社會發展使人們的需求多樣化,帶來沖突和矛盾。城市化的深入發展使利益交織,社會群體分化嚴重,各種社會矛盾逐漸凸顯。這使得城中村改造、社會保障、社會治安體系、城市規劃、社會就業、城市公共交通體系等多方面面臨很大的挑戰。當前我國緩解、調節社會矛盾的平臺機制還不完善,做好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重點的社會建設工作,對實現城市治理能力的提升意義重大。

治理主體多元,整合協調難度加大

59.92%的受訪者認為“社會治理主體更加趨于多元,整合協調難度加大”是造成“大城市病”的原因之一。城市治理是一個復雜綜合的系統工程,也是多元主體相互作用的過程。我國長期條塊分割的行政管理體制導致各部門職能交叉重疊,缺乏協調配合機制,為城市系統治理、綜合治理造成困難。城市治理依賴于政府、市場、社會之間的協作協調、共建共享,形成相互依賴、優勢互補的關系,但目前社會組織和志愿服務依然面臨著發展速度緩慢、發展不平衡、缺乏財力支撐、社會資源保障不足、服務能力較弱、社會信用度不高等問題,承接政府管理的能力還比較低。社會力量、居民參與治理的積極性仍然不高,多元參與的格局和社會合力尚未完全形成。

“互聯網+”迅猛發展,權利主體參與方式發生變化

57.58%的受訪者認為“‘互聯網+’迅猛發展,‘指尖發聲’和‘輿論發酵’使得虛擬社會治理日益復雜”是造成“大城市病”的原因之一。“互聯網+”迅猛發展,在信息化環境中,社會成員可以隨時隨地表達利益訴求,組織形成集體行動,這為虛擬社會治理帶來困難。現今網民實現了“指尖發聲”,輿論進入“圍觀新常態”。熱點事件不受地域限制地通過網絡引發輿論深度發酵,深刻影響著現實的社會秩序。復旦大學政黨建設與國家發展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鄭長忠教授指出,農業社會主要是老年人社會,工業社會則是中年人掌握社會資源,而互聯網出現之后,年輕人開始大量參與網絡活動,凸顯其主體性作用。這將給城市治理帶來一系列新問題。

除此之外,“社會治理創新多表現為基層、局部的創新,缺乏對其進一步深化、示范與推廣”(28.64%)、“社會治理理念相對滯后”(25.59%)、“社會組織發育不充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尚有不足”(11.70%)也是造成“大城市病”的原因。這些因素導致的“大城市病”給市民工作和生活帶來了許多不便,降低了人們的幸福感。

圖像 15

超大城市治理的對策建議

調查結果顯示,近年來,“推動京津冀一體化”(50.63%),“以業控人、以房管人、以學控人、以證管人”(49.07%),“禁止或外遷某些產業組織”(48.42%),“設立雄安新區”(45.84%),“拆除違法建設,整治城中村”(44.02%),“新增公共交通線路”(34.95%),“規范網約車和共享單車市場”(24.44%),“搖號、限行控制機動車數量”(10.09%)等城市治理舉措均給公眾留下了印象(如圖6所示)。

圖像 16

完善城市治理體系

調查結果顯示,有過半的受訪者認為,提升超大城市治理能力應當完善城市治理體系。城市病其實是由城市的治理體系不科學造成的。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面對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城鎮化發展進入新階段,要完善城市治理體系,提高城市治理能力,走出一條中國特色城市發展道路。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城市管理工作要“堅持以人為本、源頭治理、權責一致、協調創新的原則,理順管理體制,完善治理體系,提高治理能力”。中央城市工作會議強調:“城市工作要樹立系統思維,從構成城市的諸多要素、結構、功能等方面入手,對事關城市發展的重大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和周密部署,系統推進各方面工作。”

具體來說,在治理體制上,要從傳統的強調政府對社會單方面自上而下管控的“城市管理”模式向政府和社會共同治理的“城市治理”模式轉變;在治理方式上,要堅持協調協同,推動政府、社會、市民同心同向行動,使政府有形之手、市場無形之手、市民勤勞之手同向發力,努力構建多元參與、多元共治的現代城市治理體系;在治理內容上,要統籌推進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三大環節之間的關系和相互銜接,讓城市為市民提供全面與自由發展的空間。

拓寬公眾參與渠道

47.46%的受訪者認為,提升超大城市治理能力應當拓寬公眾參與渠道。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做好城市工作,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人民城市為人民。”要堅持人民城市為人民、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治,推進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央城市工作會議強調:“政府要創新城市治理方式,特別是要注意加強城市精細化管理。”同時“要提高市民文明素質,尊重市民對城市發展決策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鼓勵企業和市民通過各種方式參與城市建設、管理,真正實現城市共治共管、共建共享。”

具體來說,政府要建立公眾參與的機制和渠道,通過信息共享、信息公開、現場咨詢、聽證、媒體說明會等多種形式了解居民的意見和需求,以便于在城市治理過程中得到居民的支持和參與;社會組織在城市管理中要發揮積極作用,創新社區組織模式,夯實基層組織建設,拓寬居民參與渠道、方式和領域,提高和諧社區的自我建設能力,全面提升社區公共服務功能,提高社區自我管理能力;強化社會動員,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參與治理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營造富有活力的社會協同機制,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動的城市治理模式。

建立績效評價體系

45.15%的受訪者認為,提升超大城市治理能力應當建立績效評價體系。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十一次會議時指出:“要改革城市管理體制,理順各部門職責分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落實責任主體。”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強調:“要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落實城市管理主體責任,改革城市管理體制,理順各部門職責分工。”建立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體系,明確治理主體的權責,是提升城市治理能力的關鍵。

具體來說,要建立科學的考評指標體系,破除把經濟發展作為唯一的硬指標的評價體系,逐步加入居民幸福指數、文明指數的評價指標,注重城市的可持續發展;建設完善的誠信管理體系,推動誠信管理手段的應用,將單位和個人的違法違規信用信息錄入信用信息系統,使絕大多數的違法違規行為成為“不經濟”和“不理性”行為;加大第三方評估機構建設,突破以往“自評”和“互評”的局限,增加第三方評估機構數量并提升評估質量,增強績效評價的客觀性與公正性;注重考評結果的運用,及時糾正城市建設中的政績沖動。可以通過質詢、定期反饋等手段督促政府部門改進問題,接受監督。

健全法律法規體系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律是治國之重器,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建設常態化的法治城市,是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鮮明特質和根本保障。健全法律法規不僅要加快城市治理法規的立法進程,形成完整的城市治理法規體系,為城市治理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據,為執法主體的執法行為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還要及時梳理現行的城市治理法律法規,對一些不合時宜、相互沖突的規定予以及時廢除和修訂完善。同時,對城市治理的法律法規要及時制定更加詳盡和現實操作性強的配套制度,解決法律法規的落地問題。

具體來說,要構建法治框架體系,從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高度,明晰城市管理執法范圍、程序等內容,把執法過程納入法治軌道,確保執法的嚴肅性、規范性和強制性。要強化法治約束,堅持依法行政,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加大對越軌行為的懲處,切實維護法治權威。要營造法治氛圍,大力推進依法治市,促進政府依法行政、企業合法經營、市民守法行事;加強法制教育,弘揚法治精神,營造全社會尊法、信法、守法、用法的法治秩序。

【執筆:人民智庫研究員 李思琪(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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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國家治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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