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國基層體制是改革開放以來黨和國家制度探索與創新的產物,是基層群眾探索自我管理與服務實踐的產物,它堅持黨對基層社會治理與服務的領導,堅持政府對基層社會治理與服務的主導作用,堅持發揮社會力量對基層社會治理與服務的協同作用,堅持通過“公眾參與”夯實基層社會治理與服務的基礎,堅持法治對基層社會治理與服務的保障作用,因而其始終充滿活力。
【關鍵詞】基層體制 基層治理 基層服務 【中圖分類號】D621 【文獻標識碼】A
我國現行的基層體制是改革開放以來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群眾實現自我管理和服務實踐的有機結合,既是對人民群眾實現自我管理和服務的尊重,也是對實現國家長治久安、充分釋放人民創造力的頂層設計??梢哉f,它是我國制度探索與創新的產物,是基層群眾探索自我管理與服務實踐的產物,主要包括基層治理體制與基層服務體制?;鶎又卫眢w制,主要包括基層社會政策體系、行政管理體制、公共安全制度、民主決策制度、政務公開制度、社會組織分類發展、分類監管機制、信訪制度、人民調解制度、個人誠信制度,等等。
基層服務體制,主要包括城鄉基層社會事務方面的制度,如社會保障制度、勞動就業制度、基礎教育制度、基本醫療衛生制度、戶籍制度,等等。實踐證明,我國現行的基層體制充滿活力,適應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社會不斷發展的形勢,尤其是經濟體制、社會結構、利益格局以及人們思想觀念深刻變化的形勢,在保障和促進基層群眾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維護基層社會和諧穩定等許多方面,發揮了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
堅持黨對基層社會治理與服務的領導
體制是為我國基本制度服務的,它的生機與活力歸根結底要體現在能否有效地為基本制度服務,能否彰顯基本制度的優勢。而在我國,黨的領導是最大的制度優勢?;鶎芋w制為基本制度服務,最根本也最重要的,就是要堅持黨對基層社會治理與服務的領導。不彰顯和加強黨的領導,相反卻虛化弱化淡化黨的領導的基本體制,沒有前途。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基層體制無論怎樣改革創新,始終都是圍繞堅持和改善黨對基層社會治理與服務的領導進行的。在我國現行的基層體制中,基層黨組織仍然是基層社會治理與服務的領導核心,也只有基層黨組織才能在基層社會治理與服務中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作用。
所謂總攬全局,就是基層黨組織從全局高度思考和謀劃基層社會治理與服務,領導基層群眾和社會組織正確貫徹黨和國家關于社會治理與服務的大政方針,使基層社會治理與服務始終沿著充分體現和保障人民當家作主,切實改善民生,協調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努力形成社會和諧人人有責、和諧社會人人共享的生動局面。
所謂協調各方,就是基層黨組織支持政府依法管理社會事務,大力發展社會事業,提供公共服務;就是規范、引導和整合各類社會組織,更好地發揮城鄉基層自治組織、人民團體、社會團體、行業組織、中介組織等的積極作用,形成社會治理的整體合力;就是努力發揮基層黨組織和共產黨員服務群眾、凝聚人心的作用,以及積極引導公眾有序地參與基層社會治理與服務。簡言之,就是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使各方面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配合,形成基層社會治理與服務的合力,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
堅持政府對基層社會治理與服務的主導作用,同時發揮社會力量對基層社會治理與服務的協同作用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基層體制順應基層社會治理與服務“小政府、大社會”的發展趨勢,通過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強化政府公共服務職能,貫徹實施“政社分開”和“簡政放權”,清晰界定了政府的職能邊界,基本厘清了政府與社會、政府與社會組織的關系,把不該由政府負責的事項都轉移出去,真正轉到社會、轉到市場上去,為其他社會治理主體發揮作用創造條件,既壯大了社會組織這一基層治理與服務的重要主體,暢通了公眾參與社會治理的渠道,極大地激活了社會自治功能,又建設了與社會治理創新要求相適應的職能到位的“小政府、強政府”,進一步夯實了基層政府在社會治理與服務中的主導地位。
我國基層體制順應社會治理與服務社會化、社會治理與服務主體多元化這一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堅持發揮社會各方面力量的協同、自治、自律、他律、互律作用。具體表現就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基層體制的改革創新始終著力完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加強農村村民委員會和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強化城鄉社區區域性社會治理與服務職能,發揮好農村社區內各類經濟組織、專業合作、協作組織,城鎮社區內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機構、駐在社區的各類機構在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協調社會利益、增進社會福祉、化解社會矛盾和穩定社會秩序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公眾參與”能夯實基層社會治理與服務的基礎,法治可以為基層社會治理保駕護航
依靠人民管理國家和社會,是我們社會主義國家性質的必然要求,是我們黨為人民執政、靠人民執政的具體體現,是我們黨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的群眾路線的生動體現。我國基層體制堅持依靠“公眾參與”夯實基層社會治理與服務的基礎。具體表現就是,堅持以城鄉社區建設為基礎平臺,依托城鄉社區自治組織工會、共青團和婦聯等人民團體,以及民間團體、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發動、引導公民依法理性有序參與基層社會治理,努力形成社會管理人人參與、人人共享的良好局面。在我國現行基層體制下,公眾參與的組織形式主要是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民間組織,公眾參與的實現途徑則主要是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此外,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改革創新的重要成果,我國現行的基層體制是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在基層深入實施的結果,是有法治保障的。改革開放以來,通過《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社會組織法》《地方政府組織法》和黨內法規等有關法律法規的立改廢釋,基層組織機構的權責邊界得到厘清,基層新型社會組織的建設于法有據,基層繁雜的社會治理與服務行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簡言之,獲得法治保障的基層體制使基層社會治理與服務走上了法治化的軌道。
總之,我國現行的以法治為保障的黨政主導的基層管理和服務體制,尊重群眾在基層社會治理和服務中的自主性、主動性、積極性、創造性,注重激發群眾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能力,注重維護和保障群眾的政治經濟文化權益和各項民主權利,注重直接反映人民群眾的利益訴求,有利于調動基層群眾的一切積極因素,釋放基層社會和群眾中間蘊藏的無限創造活力,深入推進我國經濟社會的改革發展,也有利于進一步更好地化解基層社會的各種矛盾,保證基層社會的和諧穩定。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進程中,隨著黨和國家工作重心和公共資源的進一步下沉基層,隨著“放管服”改革在基層的落地生根,隨著包括基層體制在內的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不斷推進,我國基層體制將日益在基層治理和服務中展現自己蓬勃的生命力。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馬克思主義研究院研究員)
【參考文獻】
①魏禮群、何家成:《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講座》,北京:學習出版社,2011年。
②盧漢龍:《新中國社會管理體制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
責編/孫娜 美編/李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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