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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機制

核心提示: 要統一產權交易的統計和項目格式標準,進一步規范產權交易行為,確保產權交易的公平和穩定。通過完善兼并和收購的法律法規,積極推動產權交易體系建設,拓寬PE退出渠道,保障PE實現規范退出。

【摘要】目前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退出中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過分追求IPO退出方式、IPO退出的道路越來越窄,以及兼并和收購退出困難重重。我國要通過加快PE的監管體系建設、積極發展PE二級市場、加強IPO退出的審核管理,以及推動兼并和收購退出等措施,進一步完善PE的退出機制。

【關鍵詞】私募股權  融資  股權回購  兼并和收購   

【中圖分類號】F272.3    【文獻標識碼】A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作為從事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的基金,隨著我國中產階層數量的不斷增加而迅速發展壯大,其投資回收需要通過退出來實現。規范PE退出方式,確保PE總體穩定,需要各級政府部門和監管機構不斷探索實踐,使PE在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中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四種退出方式

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方式大致可分為以下四種。一是境內外資本市場發行上市,即被投資企業向不特定的公眾首次公開出售股份(IPO)進行融資。通常情況下,當企業符合IPO的條件和標準后,會由投資銀行幫助其在證券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完成發行后,企業的股票就可以申請在證券交易所或報價系統進行掛牌交易。IPO主要有境內主板或創業板市場和境外市場兩種。PE在被投資企業成功上市后,通過出售持有的股權實現投資的增值和回收。IPO退出可以使PE獲得高額的投資回報,代表PE機構的投資眼光和實力,提升其行業內聲譽。

二是企業間的兼并和收購。兼并是指兩家以上企業基于共同發展的目的,通過優勢互補所進行的強強聯合。收購是指一家企業出資或者采取股權置換的方式來購買另一家企業,從而實現對被收購企業的控制或所有。兼并和收購的退出多是在被投資企業發展壯大后,其生產經營和盈利能力得到更大企業認可,PE通過兼并和收購把持有的該企業股權轉讓出去,實現投資收益。

三是被投資企業實行的股權回購。股權回購根據被投資企業管理層意愿可以分為積極和消極兩種,積極的股權回購是指企業發展壯大后,管理層或合伙人資本充足,通過回購PE持有的股份,實現減資或調整股權構成的目的。消極的股權回購是指企業經營狀況不佳或者同PE對該企業的發展規劃不符時,PE基于合同約定,要求管理層或合伙人回購股份。

四是被投資企業進行破產清算。這是PE最不愿意看到的方式,因為破產清算代表私募股權投資失敗了,可能收不回投資成本或者無法獲得投資回報。雖然PE并不希望被投資企業進行破產清算,但是這卻是最有效的止損方法,并且這種破產清算退出在現實中占有一定比例,PE的高風險性主要體現在這里。

兼并和收購正成為PE退出的主流方式

從近十年我國PE的退出現狀來看,近年來,我國的私募股權投資退出方式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也有著階段性變化:2006年至2012年PE通過IPO方式退出占了較大比例。受企業境外IPO遇冷和國內股市低迷等因素影響,2012年以后PE以IPO方式退出的比例大幅下降。同時,隨著全球經濟復蘇,從2013年開始兼并和收購成為PE退出的主要方式。相關資料顯示,2013年和2014年我國發生PE背景的兼并、收購數量和資金規模同比均呈現大幅增加態勢;2015年雖然數量上下降了,但是資金規模仍然大幅增長。這說明兼并和收購正成為PE退出的主流方式。

目前PE退出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一是PE過分追求IPO退出方式。雖然兼并和收購退出方式簡便容易操作,受外界因素影響較小,PE退出時所受的限制也相對少,但是兼并和收購退出所帶來的投資回報遠遠沒有IPO退出高,加之受慣性思維影響,許多PE仍然把IPO退出作為首選目標,甚至一味地尋求IPO退出方式,反而錯失了退出機會。

二是IPO退出的道路越來越窄。國內在2013年以后,證監會加強了“窗口指導”,企業想進行IPO需要經過重重審核。同時,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股市持續低位運行,也使得PE通過IPO退出困難重重。國際上在經歷了中國企業海外上市熱潮之后,企業、投資者之間的文化差異和監管制度認知差異等問題逐漸暴露出來,一些在境外IPO的企業甚至開始謀求私有化之路。另外,境外IPO的成本遠高于國內,市盈率卻遠低于國內IPO,后期維護支出大,政府對企業境外IPO的政策制度也不夠完善,這些因素都增加了境外IPO的難度。

三是兼并和收購退出也是困難重重。雖然我國企業的兼并和收購數量大幅增加,但多是政府主導或國有企業優化整合,是在非公開市場進行的交易。我國還沒有建立起完善的企業產權交易市場,導致許多兼并和收購活動中買賣雙方信息不對稱,被兼并企業價值被低估。同時,地方保護主義阻礙了資本的跨地區兼并和收購活動,繁雜的法律法規和審批手續阻礙了外資的兼并和收購活動,這些都不利于企業并購發展。

我國亟需規范和完善PE市場退出模式

我國PE退出中所面臨的問題嚴重限制了行業發展,亟需規范和完善PE市場,形成以兼并收購為主、IPO為輔的PE退出模式。

首先,要加快PE的監管體系建設。一是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監管體系。PE的發展離不開有效的監管,要盡快建立以證監會為主,以發改委和財政部等部門為輔的監管體系,避免因監管職責不清造成的管理混亂。二是要建立起層級明晰的監管組織架構。為了避免PE成為地方政府控制下的投資機構,要盡快整合各地PE行業協會,對市場化的PE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并履行必要的審批程序。三是要建立起PE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杜絕利用PE開展非法集資的情況發生。

其次,積極發展PE二級市場。PE二級市場是指PE合伙人把自己的出資份額出售給其他投資者的行為。現階段,我國PE二級市場多是以直接談判為主的單對單獨立交易。PE二級市場的投資透明度相對較高,投資項目明確,投資可以靈活地分散和組合,并且有折價的機會。相對于普通的PE,投資PE二級市場能夠在較短時間內實現退出,有利于資金的流動性。

再次,加強IPO退出的審核管理。IPO退出方式隨著PE迅速發展日趨完善,但PE對IPO退出的依賴度較高,特別是2008年以來的三次暫停IPO,一度使PE出現運營困難,未來需要進一步規避單一退出渠道帶來的風險。要簡化境外IPO的審批程序,壓縮審批流程,保持境外IPO政策的相對穩定,盡快出臺企業境外IPO管理辦法,規范境外IPO行為。要完善境內新三板的轉板制度,新三板企業是PE的重要客戶,及時出臺規范化的轉板制度,能夠讓新三板企業明確發展的方向,同時也拓寬了PE退出的渠道。

最后,推動兼并和收購退出健康發展,進一步完善企業兼并和收購相關的法律法規。兼并和收購作為PE退出的新路徑,還有許多相關的法律法規需要完善。例如在外資企業兼并和收購我國企業方面,作為戰略投資者,他們愿意付出較高的溢價,可以給PE退出帶來豐厚回報,但我國在外資兼并和收購非上市企業方面的法律法規還不完善,限制了資本市場的發展。這主要表現在支持企業兼并和收購的上位法較少,法律體系不完善,而相關規定又滯后于現實發展需要,條款過細,實際操作中很難達到要求。

此外,還要加快地方產權交易市場建設,包括建立企業產權交易所和資產調劑、承包租賃市場等。通過設置交易場所,明確交易規則和服務內容等,使產權交易實現健康有序發展。加快產權交易市場建設,一是要建立起全國統一標準的產權交易平臺。通過平臺來規范交易信息的披露標準和披露內容,借助“互聯網+”實現全國各地區間的產權交易市場信息資源共享,積極吸引域外企業和資本參與到產權交易中。二是要統一產權交易的統計和項目格式標準,進一步規范產權交易行為,確保產權交易的公平和穩定。通過完善兼并和收購的法律法規,積極推動產權交易體系建設,拓寬PE退出渠道,保障PE實現規范退出。

(作者單位:南開大學經濟學院)

【參考文獻】

①《新三板轉板有望破冰 未來掛牌企業將面臨多條出路》,新華網,2017年2月15日。

責編/張寒    美編/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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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譚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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