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為了應對生態危機,我國現代城市交通法律立法理念也需要進行自我變革和更新,即從以往片面滿足人們交通需求向實現生態交通轉變,在生態保護理念的指引下,確立人與自然和諧、以人為本、權力制約的立法理念。
【關鍵詞】城市交通 立法理念 轉變 【中圖分類號】D901 【文獻標識碼】A
立法理念是指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所追求的,通過良法實現對國家和社會良治目標的一種最高思想境界。立法理念也為法律制度構建和立法活動提供理論基礎和價值觀指導。為了應對復雜的生態問題,黨的十八大提出了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目標。與此相適應,立法理念也需要生態化改造,需要實現法律價值關注范圍的擴展。作為法理念一部分的城市交通法律的立法理念,也涉及生態化轉變問題。在現代城市生態交通法律構建的過程中,立法者應該從關注人類城市交通和生態系統的共同利益出發,在生態保護理念的指引下,確立人與自然和諧、以人為本、權力制約的立法理念。
人與自然和諧的立法理念
在現代城市交通立法領域,要實現人類與自然協調發展,必須遵循生態學的基本觀點和理念,也就是系統觀、整體觀和協調發展的理念。
構建城市交通立法體系也應該符合系統理念, 20世紀40年代,生物學家貝塔朗菲在研究生命現象時,運用哲學辯證法理論提出了系統論,認為生態并非相關部分或者要素簡單堆砌而成,而是一個遵循一定序列構成的有機整體,通過對各要素間關系的分析,加深對部分與系統整體關系的理解和認識,進而達成優化整個系統的功能的目的。系統注重的是各要素的相互關系與有機構成。因為城市交通立法也是個復雜程度很高的系統工程,其所處的社會環境變化很快,需要調整的社會關系涉及面廣,故有必要運用系統理論和方法對相關要素(包括交通、環境、資源、社會等要素)之間的相互作用進行分析。城市交通立法應切實注重各法律之間的協調,應注意調整范圍和邊界的銜接,避免出現重疊或者空白。
要有立足全局來對問題進行思考和分析的觀念的整體觀念。整體觀突出整體與部分的相互關系。在看待部分時不能孤立、片面進行,應該從整體的視角分析。這種整體觀對城市交通立法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城市交通立法的研究范圍不能局限于某一種交通關系,對城市交通法律的制定或修改也不能只面向個別法律法規,而應著眼于整體。城市交通立法應根據生態交通各個領域的特點,針對相關領域各自的功能不同,制定和完善相應的城市交通法律規范,如城市交通用地規劃法、交通能源節約法、交通噪聲、尾氣和廢舊汽車回收利用法、交通擁堵預防法等,來平衡交通活動參與各方的利益和關系,達成城市生態交通之建設目標。
要堅持協調發展的觀念。所謂“協調發展觀”是指為了實現人類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需要協調人類與自然界的關系,實現良性互動的觀念。協調強調構成整體的各要素之間的協同和調整,促使內耗與不良后果降低,整體運行的效率提升,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傳統發展觀強調以經濟增長為中心或片面追求經濟的增長,不具有可持續性。面對嚴峻的生態危機,人類社會被迫摒棄傳統發展觀念,尋找新的發展觀。可持續發展的城市交通是以可持續發展理念為基礎,能對城市土地和能源資源進行有效利用、對交通環境污染進行有效控制,并能對生態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進行很好滿足的一種生態的城市交通發展形式。生態文明背景下的城市交通立法對交通調整,其實質就是對城市交通系統中人、車、路、環境等要素間的關系和利益進行協調,對人與自然,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互間的關系進行規范,達成彼此平衡,共同促進城市交通系統整體的健康和諧運行。生態文明背景下的城市交通立法要求解決交通問題要與土地利用、能源消耗、環境保護、社會公平等方面相協調,以達到實質公平的社會效果。
以人為本的立法理念
在整個生態系統中,人類社會這個子系統可以說最為重要和關鍵,因其具有的能動性和破壞力最強。正是由于人類社會的無節制活動,導致了目前的全球性生態危機。要實現整個生態系統的內部和諧、穩定與可持續發展,必須以人類社會這個子系統內部的公平公正與和諧為基本前提。正因如此,生態整體主義觀提出,在強調生態系統的整體利益的同時,還需要特別重視人類子系統內部狀況對整個生態母系統的和諧穩定產生的重大影響。人類子系統內部關系涉及面廣——不僅包括人的尊嚴和價值、人權保障、人際關系的改善,還包括社會公正與生態正義的實現,乃至人類的和平與合作等。而生態文明建設則立足于 “物與人”的關系統籌之新視角,將“以人為本”作為其核心,將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作為立足點,統籌兼顧各方面關系,謀求人人共享利益之目標。與此同時,還應注重生態文明建設與包括物質文明、政治文明、法治文明在內的其他文明建設相協同,實現共同進步。
爆發生態危機的根源在于傳統的片面發展觀,在生態文明背景下的城市立法理念上,需要摒棄 “先污染后治理”的“物本主義”思想,避免采用理想主義色彩濃厚的“生態中心主義”思想,而遵循追求人的全面發展的“人本主義”思想。其中尤需協調好城市交通的發展與生態保護之間的關系。就其本質而言,就是要在發展城市交通、滿足人們交通需要的同時,努力實現人的全面發展和滿足人的全面需求。
換言之,在生態文明背景之下,城市交通立法領域的“人本主義”強調以人為本位,而不是以機動車為本位,將“以人為本”思想置于最高地位,一切以人為出發點和最后歸宿。推動城市交通向空氣新鮮、環境優美方向發展,以滿足人們對生態交通的強烈需求。強調要以“交通生態人”的法律人模式為出發點,提高城市交通參與者的舒適度與便捷性之體驗,降低交通對道路沿線居民帶來的尾氣和噪聲等污染。同時,還需減少交通資源的消耗和浪費,以達成節約資源的生態目標。在生態文明背景下,城市交通法律還有一個重要的功能,就是通過對“交通生態人”權利的保障和對交通公權力濫用的限制,努力實現交通領域基本人權之保障。“以人為本”既可視為城市生態交通立法的最高要求,也可以說是最基本的要求,體現了立法所追求和保障的城市生態交通之最終目標。
權力制約的立法理念
在我國強調依法治國、依憲治國背景下,憲法精神無疑應該被強調。這就意味著需要通過憲法的實施對國家權力加以制約。但對國家權力進行制約只是手段,其最終目的是維護公民自由權利,是保證人權的實現。
就生態文明背景下的現代城市交通立法理論而言,需要引進“環境公共財產論”和“環境公共委托論”。 這兩個理論是生態危機時代催生的理論。其認為,環境資源應是全體人民的“共享資源”,是全體人民的“公共財產”。國家存在的目的就是通過公權力的行使來捍衛公共利益。國家接受環境共有人(也就是全體人民)的委托來對環境進行管理,應該在委托權限內進行管理,應該以維護全體人民根本利益為目標,而不能對委托權進行濫用。由于這兩個理論迎合了生態時代的發展需求而被廣為接受。
我國城市生態交通法亦應引入這些理論,在其指導下,加強國家對交通生態環境的干預,全面協調人與交通環境的關系,同時建立作為生態環境的共有人和委托人對托管人權力進行監督和限制的制度體系,限制生態交通領域公權,防止公權恣意行使,保障公眾人權,使人們可以在城市交通領域享有包括生態環境權、環境參與權等在內的權利,形成權力與權利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協調有序的理想狀態。
(作者為重慶三峽學院公共管理學院教授)
【注:本文系重慶市教育委員會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一般項目“生態文明背景下的城市交通立法研究”(項目編號:15SKG145)的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①徐以祥、李興宇:《經濟立法的生態化》,《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14年第5期。
責編/宋睿宸 美編/楊玲玲
聲明:本文為人民論壇雜志社原創內容,任何單位或個人轉載請回復本微信號獲得授權,轉載時務必標明來源及作者,否則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