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
①三個階段劃分的時間起點是改革開放之初,以2002年《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2014年修訂后的“條例”為兩個劃分節點,討論精英吸納方式的不同表現。
②2002年和2014年《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至于采取何種民主推薦方式,《條例》并未做出具體的規定,這意味著各組織有自主選擇權。
③2014年《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推薦結果作為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在一年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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