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改革將直接影響與居民生活息息相關的領域。一方面,在綜合稅制條件下,由于扣除范圍的擴大,尤其是一些民生支出費用列入費用扣除項目,將直接降低居民一部分生活成本,有助于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另一方面,通過拓寬稅基、加強稅收征管,尤其是對于有多種收入來源的高收入者加強監管,能夠促進稅收公平,調節收入分配差距。
對新一輪個稅改革的政策建議
個稅改革方案總的思路應是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稅負,適時增加如教育、養老、房貸利息等專項扣除項目,同時加大對高收入者的征收力度,還應協調好與其它稅種的改革。
一是個稅征收模式分類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轉變。未來個稅改革可以考慮,對現行11項分類所得中的勞動所得進行適當歸并為綜合所得,比如對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具有勞動報酬性質的收入,納入到綜合課稅的范圍中。而利息、股息、紅利等屬于投資所得,財產租賃屬于讓渡使用權所得,財產轉讓屬于所有權變動所得,可考慮仍按照現行的分類方式計征。這種設計方案也是新一輪個稅改革中降低中低收入者稅負的關鍵環節。如韓國個人所得稅稅制由綜合所得、退休所得、轉讓所得三大類構成;每類所得都有自己的計算方法,綜合所得采用綜合征收方式,而退休所得、轉讓所得實行分類征收方式;綜合所得包括:利息所得、分紅所得、經營所得、年金所得、勞務所得,其他所得共6種;本國居住人將這些所得進行核算來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由5個區間構成;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制度。
二是建立強化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制度體系,加大對高收入者的征收力度。我國稅收征管制度和管理機制是建立在以企業為納稅主體的假設前提下,而以自然人納稅人為征管對象的法律法規及征管機制較為薄弱。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最高邊際稅率為45%,高于大多數發達國家稅率水平,在世界各國中處于中等略高的水平。但由于征管水平所限,實際征收到的個人所得稅負擔率比法定稅率要低,較高水平的邊際稅率沒有起到對高收入人群應有的調節作用。具體表現為:對以一般性收入為主體的工薪階層能夠實施有效的征管措施,如對工資、薪金實行全面源泉扣繳制度,在稅收上能夠基本做“應收盡收”,而對以非一般性收入為主體的一大部分高收入人群,如私營企業主、演藝人士、某些自由職業者等,沒有或不能實施有效監管,導致一大部分高收入人群個人所得稅收入流失較為嚴重。有資料顯示,我國財產租賃、轉讓所得兩個稅目所繳納的稅收額不足個人所得稅的1%。企業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所納稅額不足個人所得稅的2%,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所繳稅額占個人所得稅比重不斷下降。因此,除完善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和稅制設計外,還應加大建立針對自然人納稅人收入監管的法律制度,以加強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
三是逐步降低間接稅稅負,從而為提高個稅在整個稅收體系中的比重預留空間。目前我國個稅只占稅收收入6%多一些,遠低于發達國家水平,也低于新興發達國家水平。個稅所占比重小,不利于對收入差距的調節和促進社會公平的實現。在總體稅負保持穩定的前提下,提高直接稅在稅收中比重,意味著應逐步降低間接稅的比重,如降低增值稅比重,為提升個人所得稅比重預留空間。
(作者為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教授)
【參考文獻】
①《個稅改革,如何更公平》,新華網,2016年10月29日。
責編/賈娜 美編/王夢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