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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黨內監督條例新增哪些內容,有何重大意義(2)

新舊條例內容的主要變化

新條例共8章47條,內容分三大板塊。第一章構成第一板塊,是條例總則部分,列9條;第二章至第五章構成第二板塊,是條例主體部分,列27條;第六章至第八章構成第三板塊,列11條,規定了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的關系、整改和保障、附則等。黨內監督新舊條例內容的主要變化,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對比:

一是總則方面。將《監督試行條例》與《監督條例》總則內容對比后發現,新舊條例總則的內容變化較大。

新舊條例的共有規定。新舊條例都有對立法目的、指導思想、監督重點對象、監督主要內容、監督原則的規定。不同的是,新條例對立法目的的規定更為集中,對指導思想的規定更為豐富,對監督主要內容的規定更為全面,并突出了“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嚴明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完成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部署的任務,確保全黨令行禁止”的情況。

新條例的新增規定。新條例新增了四項規定,一是黨內監督不設禁區,正確處理信任與監督的關系;二是黨內監督與黨紀處理的關系;三是黨的領導干部的自我約束;四是黨內監督體系。黨內監督體系是一個“黨中央統一領導,黨委(黨組)全面監督,紀律檢查機關專責監督,黨的工作部門職能監督,黨的基層組織日常監督,黨員民主監督”的體系。

舊條例第五條在新條例中被單列為第六章。舊條例第五條規定:“黨內監督要與黨外監督相結合”。新條例第六章“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分別規定了各級黨委應當支持和保證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人民政協依章程進行民主監督,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領導干部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處理程序;各民主黨派的監督和社會監督等。

二是黨內監督的主體方面。黨內監督的主體是指負責實施黨內監督的組織或者個人。監督主體是監督權力(利)、監督責任的合一體。《監督試行條例》規定了黨內監督的六個主體,包括黨的各級委員會、黨的各級委員會委員、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黨員、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監督條例》規定了黨內監督的四個主體,包括黨的中央組織(黨的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中央委員會成員、中央政治局委員)、黨委/黨組(書記、常委會委員、委員)和黨的工作部門、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和紀委派駐紀檢組、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上述監督主體在黨內監督中各司其職,《監督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黨委(黨組)的職責,第二十六條規定了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具體任務,第三十五條規定了黨的基層組織的職責,第三十六條規定了黨員的權利和義務。與舊條例不同的是,新條例特別突出了黨的中央組織在黨內監督中的全面領導地位。

三是黨內監督的對象方面。黨內監督的對象是指對哪些個人或者組織的行為進行監督。從廣義上看,黨的一切組織和全體黨員都要接受監督,都是黨內監督的對象,黨章規定,要“加強對黨的領導機關和黨員領導干部的監督,不斷完善黨內監督制度”;“不允許有任何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接受黨內外群眾監督的特殊黨員”;“上下級組織之間要互通情報、互相支持和互相監督”。

與黨章規定相銜接,《監督試行條例》第三條、《監督條例》第六條、第十七條都規定了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即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新條例第三十四條還規定了對黨的紀檢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加強對紀律檢查機關的監督。發現紀律檢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紀律問題的,必須嚴肅處理。各級紀律檢查機關必須加強自身建設,健全內控機制,自覺接受黨內監督、社會監督、群眾監督,確保權力受到嚴格約束”。從近年來查處的黨內腐敗案件看,查處對象為黨的紀檢人員的案件不在少數。黨的紀檢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專司黨內監督,“打鐵還需自身硬”,對其加強監督十分必要。

四是黨內監督的制度方面。黨內監督制度是指制度化的黨內監督方式和手段,通過這些方式和手段,發揮監督作用,實現監督目的。中國共產黨在長期的黨內監督實踐中,形成了一系列監督方式和手段。《監督試行條例》設專章規定了黨內監督的十項制度,包括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制、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制、述職述廉制、民主生活會制、信訪處理制、巡視制、談話和誡勉制、輿論監督制、詢問和質詢制、罷免或撤換要求及處理制。《監督條例》對黨內監督制度的規定分散在不同章。

梳理新條例對黨內監督制度的規定可以發現:新條例保留了舊條例的一些制度。一些制度為新舊條例的共同規定,例如情況通報和報告制、述職述廉制、民主生活會制、信訪處理制、巡視制、談話誡勉制等。這些制度的名稱雖略有不同,但實質內容大同小異。

新條例創設了一些新制度。一些制度是新條例獨有的,例如書記第一責任人制、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個人有關事項在一定范圍公開制、黨的領導干部插手干預重大事項記錄制等。

新條例刪減并調整了一些制度。刪減的制度有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制、詢問和質詢制、罷免或撤換要求及處理制;調整的制度是輿論監督制。新條例將輿論監督的內容調整到了新增的第六章。《監督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推動黨務公開、拓寬監督渠道,虛心接受群眾批評。新聞媒體應當堅持黨性和人民性相統一,堅持正確導向,加強輿論監督,對典型案例進行剖析,發揮警示作用”。本規定適應了互聯網時代輿論監督的新特點,擴展了舊條例有關輿論監督的內容。

五是黨內監督的保障方面。黨內監督的保障是指對加強黨內監督起支持作用的各種條件。《監督試行條例》和《監督條例》都規定的黨內監督保障措施有保密、申訴、責任追究等。新條例規定的保障措施更專業、更嚴格,尤其是有關“黨組織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做到條條要整改、件件有著落”的規定,對于提高黨內監督的實效,將黨內監督工作落在實處尤其必要。

條例新增內容的重要意義

新條例有些新增內容,對于加強黨內監督意義重大。

第一,有關“黨內監督不設禁區”的規定,破除了黨內監督的禁忌。這意味著,在黨內,任何人都要接受黨內監督,特別是握有集中權力的黨委書記。從現實情況看,黨內監督的突出問題是對黨委書記的監督比較薄弱。解決這一問題,一是領導干部要加強自我約束,二是要有更具體、更可操作的制度,使對領導干部的監督落在實處。例如,《監督條例》第十七條“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個人有關事項在一定范圍公開制”的規定,就是監督黨委書記的具體制度。

第二,有關“黨內監督體系”的規定,使黨內監督成為一個有統一領導、有職責側重、有功能配合的有機整體,有利于發揮監督系統的整體功能。尤其是“黨的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全面領導黨內監督工作”的規定,突破了《監督試行條例》的規定,明確了黨中央對黨內監督的集中統一領導,體現了黨中央以身作則、以上率下,這是落實黨內監督,使黨始終保持先進性的根本保證。新條例還規定“黨委(黨組)在黨內監督中負主體責任,書記是第一責任人”,這是對黨內監督責任制的規定。如果黨委書記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黨內監督職責,要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規定處理。

第三,有關“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的細化規定,對于克服黨內監督的局限意義重大。從監督主體上劃分,監督可以分為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內部監督又稱“同體監督”,外部監督又稱“異體監督”。同體監督可能導致監督有禁區、留情面、不得力等問題,因而異體監督某種程度上更為必要。為了克服黨內監督的局限,必須加強黨外監督。從1949年至今,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新中國已有60余年的歷史,中國社會也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加強對中國共產黨的外部監督始終是中國政治的重大主題,原因就在于中國共產黨是長期執政的政黨,沒有對黨的外部監督,也就沒有中國共產黨的先進與純潔。在這個問題上,《監督條例》第六章的內容雖然簡單并需要進一步完善,但可謂是開了個好頭。

(作者分別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

責編/王坤娜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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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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