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黨內監督既是執政黨的自我監督,又覆蓋了對絕大多數國家干部的監督。如果這種監督到位,既可以提高共產黨的執政能力,還可以有效預防腐敗。加強黨內監督,一要有健全完善的監督規則,使監督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二要有強有力的落實機制,使監督規則得到良好執行。以此觀之,從《監督試行條例》到《監督條例》,只是其萬里長征的第一步。
【關鍵詞】黨內監督 特別規則 建設 完善
【中圖分類號】D26 【文獻標識碼】A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簡稱“黨內監督”,是指中國共產黨的各級組織、專門監督機關和黨員,按照憲法、法律、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對黨組織和黨員的活動進行的監督。黨內監督有四個特點:第一,黨內監督不是黨對外部的監督,也不是外部對黨的監督,而是黨的內部監督;第二,黨內監督的主體是黨的各級組織、專門監督機關和全體黨員;第三,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第四,黨內監督的一般規則是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同時,按照黨章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活動。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的特別規則是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以下簡稱《監督條例》),該條例是在《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以下簡稱《監督試行條例》)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筆者將在闡述黨內監督特別規則建設與發展背景的基礎上,對2003年、2016年黨內監督的兩個特別規則進行對比,找出新舊規則內容的主要變化并闡釋其意義,以更好地理解《監督條例》,并使其得到良好執行。
從《監督試行條例》到《監督條例》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規則的建設經歷了漫長的、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過程。中共一大黨綱規定:“工人、農民、士兵和學生等地方組織的人數很多時,可以派他們到其他地區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當地執行委員會最嚴格的監督。”中共五大黨章專門把“監察委員會”列為一章,選舉產生了由10人組成的中央監察委員會。中共七大黨章對黨的各級監察委員會的產生辦法、任務與職權、領導體制等作了明確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中共中央1949年11月發布《關于成立中央及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決定》,成立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各中央局和一些省市開始建立紀律檢查機關。1955年3月,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會議通過《關于成立黨的中央和地方監察委員會的決議》,選舉產生了中央監察委員會。中共八大黨章增加了有關各級監委任務和上下級監委關系的規定,并規定“黨的中央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委員會和縣、自治縣、市委員會,都設立監察委員會”。監察委員會作為必設的黨的紀律檢查機關通過黨章固定下來。
“文化大革命”期間,黨的紀律遭到嚴重破壞,黨的監察機關陷于癱瘓。“文革”結束以后,黨內監督制度逐步恢復。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決定重建黨的紀律檢查機關,選舉產生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根本任務是“維護黨規黨法,切實搞好黨風”。
1982年中共十二大黨章規定了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職能),即“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協助黨的委員會整頓黨風,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1992年中共十四大黨章對各級紀委領導人的選舉辦法及任期的規定更明確,突出“雙重領導”,提高了紀委的地位。1997年中共十五大黨章規定了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職能,與1982年黨章的規定大體相同。
進入新世紀之后,我國的國情和黨情都有新變化。對于黨情,習近平總書記在《〈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的說明》中作了明確闡述。概括起來是:一個時期以來,黨內出現了一些突出矛盾和問題,這些矛盾和問題嚴重侵蝕黨的思想道德基礎、破壞黨的團結統一、損害黨內政治生態和黨的形象、影響黨和人民事業發展。
為解決黨內矛盾和問題,2003年,中共中央發布實施《監督試行條例》,這是中國共產黨第一個黨內監督的特別規則,在黨內監督規則發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對加強黨內監督、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發揮了積極作用。2012年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采取一系列新舉措,全面從嚴治黨。對于從嚴治黨的效果,習近平總書記的判斷是:“雖然黨內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很多得到了有效解決,但一些問題依然存在,一些問題解決得還不徹底,一些問題還可能再冒出來”。《監督試行條例》經過十余年的試行,逐步顯露出與黨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的不相適應。2016年3月1日,中共中央正式啟動《監督試行條例》修訂工作。2016年10月27日,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通過了新修訂的《監督條例》,黨內監督特別規則得到進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