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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老賴”處處碰壁,無處遁形(2)

核心提示: 壓縮“老賴”生存空間需要多措并舉,多管齊下。以在二至三年內基本解決“執行難”作為自身任務的法院系統,必須對這項目標的實現承擔起主要的責任。同時要對確認被執行人存在失信行為的情況及時予以公布。法院執行部門針對有能力卻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需進一步完善以限制高消費的方法間接強制履行的制度。

8月30日,最高法院和國家發改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國家鐵路局、民航局等9家單位又制訂發布了《關于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旨在將“黑名單上的老賴”從招投標這一重要的領域排除出局。到了9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并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并通知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兩辦”印發的這一重要文件提出的機制建設目標是:到2018年,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能力顯著增強,執行聯動體制便捷、順暢、高效運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更加科學、完善,失信被執行人界定與信息管理、推送、公開、屏蔽、撤銷等合法高效、準確及時。失信被執行人信息與各類信用信息互聯共享,以聯合懲戒為核心的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高效運行。有效促進被執行人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執行難問題基本解決,司法公信力大幅提升,誠實守信成為全社會共同的價值追求和行為準則。

在今后兩年要實現這樣的目標,有很多的工作需要去做。首先,以在二至三年內基本解決“執行難”作為自身任務的法院系統,必須對這項目標的實現承擔起主要的責任。不僅由于法院是“老賴黑名單”的制作者或發起人,更重要的是因為,只有建立起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有效監督、警示和懲戒的機制,才有可能真正完成基本解決“執行難”的任務。對于法院來講,第一步需要識別被執行人是否失信,即必須界定其是否屬于“老賴”或確認應不應該將其納入“黑名單”。被執行人的失信行為主要表現為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被執行人究竟有無履行能力在執行實務中有時卻頗不容易辨別判斷。一般說來,只要有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不采取轉移、隱匿財產或“玩消失”等妨礙、抗拒或規避執行的行為,即使不主動履行,法院也應當比較容易查找到其財產并藉此實現申請執行人的權利,因而不一定有必要將這種被執行人納入失信的“黑名單”。

確認被執行人存在失信行為并將其納入“老賴黑名單”予以公布,本身就有較強的懲戒效果。尤其對于所謂“有頭有臉”的人物或公司而言,社會信譽度的下降不僅意味著“面子的喪失”,還可能帶來市場份額縮小等“真金白銀”的損失。這種情況下,被執行人為了盡快被移出“黑名單”往往不得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最近在大眾傳媒和自媒體上鬧得沸沸揚揚的德云社被列為“老賴”的事件,大概就算一個例證。不過,考慮到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還有更多的自然人或法人未必在意其自身的社會信譽,有必要實施進一步的懲戒。到了這個階段,依靠法院“單打獨斗”已不可能完成遏制不誠信行為并有效壓縮“老賴”存在空間的任務,如何發揮多方協同的聯合懲戒作用,就成為解決“執行難”問題的一個關鍵點。

在建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布及查詢系統之前,法院執行部門針對有能力卻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已經初步構建起以限制高消費的方法間接強制履行的制度。此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發布《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2012年修改民事訴訟法時也增加了相應的條文,意味著這一制度得到確立。在建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公布及查詢系統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又對上述有關限制高消費的司法解釋進行修訂并重新發布,明確規定對于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老賴”,應當采取限制消費的措施。這些限制措施涉及面很廣,包括出行時不得乘坐飛機、輪船二等以上艙位、列車軟臥、高鐵及一般列車一等以上座位;不得在星級以上的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娛樂場所消費;不得租賃高級寫字樓等辦公以及高檔裝修房屋;對以旅游的方式度假或送子女就讀于高收費的私立學校等亦予以限制。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如果僅向失信的被執行人發出一般列明上述內容的限制消費令或者將該命令予以公告,許多情況下因為不容易進行監督,未必能夠真正起到限制的作用。限制消費令最有效果的發布方式之一,就是同時也向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單位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只有這些單位都能夠積極配合聯合懲戒的機制,予以協動,才會讓“老賴”無視限制令的消費行為處處碰壁。此外,民事訴訟法第255條規定的限制出境等措施,同樣需要法院和機場、港口、海關或出入境管理等部門相互緊密配合,才能取得較好的效果。

再從法院與許多單位共同發布的若干份“備忘錄”等重要文件來看,通過聯合懲戒方式遏制被執行人失信行為,涉及到各行各業以及經濟和社會生活等更加廣泛多樣的領域。根據“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原則,被列入“黑名單的老賴”除了不允許獲得銀行貸款等融資行為受限或禁止其參與招投標活動之外,還應在設立金融類公司、發行債券、參加政府采購、申請補貼或社會保障資金、享受優惠性政策、擔任國有企業高級管理職位、招錄公務員或事業機構人員、參評文明單位或道德模范等方面都受到限制。同樣,要把這些遏制失信行為的措施都“落到實處”,需要眾多的單位、部門相互配合協作。為此,先得提高有關聯合懲戒機制的一般認識,即這種機制的建立與在全社會形成誠實守信的良好風氣緊密相關。如果任何不誠信的行為都難以逃過“信息公開”這一面“照妖鏡”,通過法院和參與聯合懲戒的各個單位部門相互間緊密有效的協作聯動,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老賴”們真切地感受到種種限制或不便的話,那么我國社會有關誠實信用的水準一定會在較短的時間內就能獲得很大程度的提升。在誠信體系可被視為社會中一種重要的“公共設施”這個意義上,切實壓縮“老賴”發生的空間,關系到我們每個人的生活質量或者切身利益。

(作者為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

【參考文獻】

①《德云社成老賴上失信“黑名單”》,《北京晨報》,2016年9月8日。

責編/潘麗莉 宋睿宸(見習) 美編/王夢雅(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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