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壓縮“老賴”生存空間需要多措并舉,多管齊下。以在二至三年內基本解決“執行難”作為自身任務的法院系統,必須對這項目標的實現承擔起主要的責任。同時要對確認被執行人存在失信行為的情況及時予以公布。法院執行部門針對有能力卻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需進一步完善以限制高消費的方法間接強制履行的制度。
【關鍵詞】“老賴” 失信行為 信用懲戒機制
【中圖分類號】D925 【文獻標識碼】A
哪些屬于“黑名單上的老賴”
俗稱“黑名單上的老賴”即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2013年7月發布)中的定義,指的是有履行能力卻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且以虛假的訴訟、仲裁等種種方式妨礙、抗拒、規避執行或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限制高消費令等其他不誠信行為的被執行人。一般而言,失信被執行人不同于另一類被執行人,即那些“家無恒產”且從事的工作只有十分有限的收入、往往被稱為“弱勢”群體的自然人。他們成為債務人的不少情況下確實無力履行。但失信被執行人多為“有頭有臉”的自然人或法人,甚至不乏“身家千萬”的人物。他們具有履行債務的經濟能力,欠缺的是作為基本道德的誠實信用,表現為欠了債卻千方百計地逃債“賴賬”。這些人物中比較典型的,可以舉出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中某兩名當事人為例子。
案件起因于一家公司以返還借款為由起訴另一家公司,請求金額達八千多萬元。被起訴的公司對訴訟請求全部承認,只是辯稱借款全部投入某房地產項目,暫時無力償還。起訴的公司提供擔保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將該房地產項目的許多房屋予以查封。法院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被告的答辯作出判決。原告即申請強制執行,并向法院提出自己已經和成為被執行人的被告協商好了,同意其出售被查封的房屋,價款全部打入原告的賬戶,房屋則過戶到購買者的名下。在此過程中,若干名案外人分別向法院提出申訴和執行異議,主張該案的原告和被告相互串通虛構債權債務,通過虛假訴訟轉移財產,侵害自己的合法權益。該案最終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經調查案件事實并依職權收集證據,查明了作為本案原被告的兩家公司實際控制人為夫妻關系,二人利用多家關聯公司轉移隱匿財產,制造虛假訴訟,企圖逃廢巨額債務的事實。據此,最高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審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的判決,并對原被告雙方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采取了各罰款50萬元的強制措施。
上述案件中的被告公司欠了巨額的債務,且一部分債權人依據已獲得的勝訴判決申請執行。在這些執行程序中作為被執行人,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了阻止法院執行其財產和妨礙債權人實現權利,與自己的配偶相互串通,通過關聯公司起訴并虛構借款的法律關系及相應事實,騙取法院的判決,利用財產保全和強制執行等法律程序,企圖達到合法轉移財產以逃廢債務的非法目的。幸而在債權人積極主張權利和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等遏制虛假訴訟的努力之下,失信被執行人的不誠信行為及其非法目的并未得逞。不過,對于如何治理執行程序中的失信行為,上述案件作為一個典型事例有可能提供若干有益的思路。
不誠信行為終究會“露出馬腳”
首先,失信被執行人妨礙、抗拒、規避執行的手法多種多樣,許多情況下都做得十分巧妙或隱蔽而難以識別。但畢竟“紙包不住火”,不誠信行為終究會“露出馬腳”。以上述案件為例,作為原被告的兩個公司在一年多的時間內簽訂多份借款合同,雖然明確約定借款用于房地產項目,實際上交付的大部分款項卻被迅速地轉移給其他關聯公司,相當一部分款項最終回流進作為出借人的公司賬戶。更有甚者,原告起訴之后在第一審程序的審理過程中,其依然在向被告轉款。另一方面,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請對被告的房地產項目進行財產保全,被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股東卻居然以自己的房產為理應是利益對立方的原告申請的財產保全提供擔保。這些情況說明,不誠信的行為總會留下痕跡,越是“機關算盡”就越是容易“穿幫”或者“出丑露乖”。在我國社會和市場的征信體系日益發展完善的大趨勢下,給不誠信行為留下的空間或余地也將進一步收緊。
其次,失信被執行人的種種不誠信行為既然目的在于侵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必然受到權利人的強烈抵制和積極追究。在上述案件中,有多名主張自身合法債權受到侵害的自然人和公司分別作為案外人申訴、或者在執行程序中提出執行異議,為法院查明虛假訴訟的事實提供了大量的證據及信息。我國民事訴訟制度和執行程序上存在著為權利人提供救濟渠道的多種制度安排,對此還有必要加以進一步的發展和完善。在遏制失信行為、建構社會誠信體系的過程中,今后還應更加強調并鼓勵律師等法律專門職業的從業人員發揮正面或積極的作用。一方面需要加強律師的職業倫理建設,對于明知或過失地為不誠信行為提供幫助的從業人員進行懲戒;另一方面,也應從制度上努力給代理權利人對失信行為進行追究的律師創造充分發揮作用的條件。目前,一部分法院仍在試行的申請及頒發律師調查令,就是這樣一種值得關注的嘗試。
遏制不誠信行為,壓縮“老賴”存在的空間
當然,為了從根本上遏制不誠信行為,切實壓縮“老賴”存在的空間,歸根結底必須在全社會形成有效的信用懲戒機制和“風清氣正”的誠信氛圍。自2013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在網上建立“老賴”黑名單系統,制訂有關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布和查詢的司法解釋,在這一方面邁出了重要一步。此后,經最高法院執行局與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簽訂備忘錄,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納入了金融機構的征信系統。進入2016年以來,強化對“老賴”加以制裁的重頭文件頻頻出臺,信用懲戒機制的建設加快了步伐。2016年1月份,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法院牽頭,人民銀行、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檢察院等44家單位聯合簽署了《關于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這份重要文件共提出55項懲戒措施,對失信被執行人設立金融類機構、從事民商事行為、享受優惠政策、擔任重要職務等進行全面的限制,從更大范圍實施信用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