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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樣的政商關系才算既“親”又“清”

核心提示: “親”和“清”,實際上指出了政商關系的兩個層面,即倫理層面和法律制度層面,這是構成這一關系的兩個基本層面。“親”用管理學的語言來說,指的是態度問題。在中國式的語境中,“親”帶有一些倫理的意味。“清”在官僚制文化中指的是遵紀守法。現代的政府運作都是由法律和規章制度來規范的,按規則辦事是官僚制度的最重要特征之一,任何違規犯法都會受到相應的懲處。

【摘要】“親”和“清”,實際上指出了政商關系的兩個層面,即倫理層面和法律制度層面,這是構成這一關系的兩個基本層面。“親”用管理學的語言來說,指的是態度問題。在中國式的語境中,“親”帶有一些倫理的意味。“清”在官僚制文化中指的是遵紀守法。現代的政府運作都是由法律和規章制度來規范的,按規則辦事是官僚制度的最重要特征之一,任何違規犯法都會受到相應的懲處。

【關鍵詞】政商關系  非公經濟  熟人文化    【中圖分類號】D63     【文獻標識碼】A

舊的政商關系阻礙了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并帶來政府公信力的下降

非公有制經濟在我國改革開放以后的出場,不是一個自然演進的過程,而是一個人為建構的結果。這在兩個方面注定了它的一種弱勢狀況:第一,推動者是政府,在后來的經濟發展的政府主導模式中,作為組織的民營企業在政府面前顯然不具備平等的身份和地位,企業的發展明顯受制于政府的政策和行為。第二,民營經濟是作為公有制經濟的補充而出現的,盡管在后來的發展中民營經濟的作用被多次強調,但并沒有從根本上改變民營企業的一種從屬地位。這樣的一種基本狀況決定了民營企業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扶持和幫助。

在一個權力本位的社會里,在一個企業在政府面前不具備真正獨立身份的狀況下,在一個無法在市場中進行真正自由競爭的環境中,民營企業要取得發展,最重要途徑首先就是打通與政府的關系。這就產生了兩方面的結果:一是企業千方百計投政府所好,二是擴大了政府的尋租空間。在企業與政府現實中一種說不清道不明的關系中,企業成長了起來,一方面是中國的經濟需要民營企業發揮它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民營企業有利可圖。

從積極的方面說,不管這種政商關系如何,它都推動了中國經濟的進步,中國在短短三十年時間里發展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就是明證。其中,政府和非公有制經濟功不可沒。從消極的方面說,它也帶來了官商勾結、行賄索賄、官員腐敗以及經商環境的惡化。

如果說這種邊界不清的政商關系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和發展階段,有它的不可避免性的話,那么在進入經濟新常態、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以及從嚴治黨的今天,其負面的影響必須得到遏制,因為它阻礙了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也帶來了政府公信力的下降。因此,建構一種健康的政商關系對于中國經濟進一步的發展,以及政府執政能力的提高都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親”“清”政商關系在倫理與法律制度層面上的內涵

建構新型的政商關系,首先要從政府方面著手。習近平總書記提出要建構一種“親”“清”的新型政商關系。所謂“親”,對領導干部而言,就是要坦蕩真誠同民營企業接觸交往,特別是在民營企業遇到困難和問題的情況下,更要積極作為,對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多關注、多談心、多引導,幫助其解決實際困難。所謂“清”,就是領導干部同民營企業家的關系要清白、純潔,不能有貪心私心,不能以權謀私,不能搞權錢交易。對民營企業家而言,所謂“親”,就是積極主動同各級黨委和政府及部門多溝通多交流,講真話、說實情、建諍言,滿腔熱情支持地方發展。所謂“清”,就是要潔身自好、走正道,做到遵紀守法辦企業、光明正大搞經營。

這里的“親”和“清”,實際上指出了政商關系的兩個層面,即倫理層面和法律制度層面,這是構成這一關系的兩個基本層面。“親”用管理學的語言來說,指的是態度問題。在中國式的語境中,它帶有一些倫理的意味。政府為公眾服務(包括為非公經濟服務)本來就是一種義務,道理很簡單,政府是靠納稅人的錢養活的,用通常的話講,人民是政府及其官員的衣食父母。因此這種服務是政府的應有之義。在官僚制文化中,這樣的一種服務是針對社會上所有人的,是無偏私的,是非人格化的。因此,這里的“親”應該是這一意義上的親,一種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態度,對任何人都一樣。但這種“親”,不應該是中國文化中的父愛式的親,因為父愛式的親帶有了等級秩序上的意義。在一種權力占主導的文化中,它很容易產生一種尊上卑下的情結,產生一種下對上的依賴,促使下面投上所好,以博得這種“親”。因此,在不正常的政商關系中,我們看到了商人巴結官員、甚至行賄收買官員以獲得這種“親”,而其背后則是一種赤裸裸的錢權交易。此外,有親必有疏。父愛式的“親”有所親、有所不親,一切皆以父而定。在不正常的政商關系中,我們也看到了這樣一種現象:對熟人、有關系的人親,對沒有關系的陌生人疏;對給好處的人親,對不給好處的人疏。其背后,必然也存在著同樣赤裸裸的權錢交易。

如果說“親”涉及的是倫理層面,那么“清”則事關法律和制度規章層面。清和不清是通過相關的法律和規章來判斷的,涉及底線問題。“清”在官僚制文化中指的是遵紀守法。現代的政府運作都是由法律和規章制度來規范的,按規則辦事是官僚制的最重要特征之一,任何違規犯法都會受到相應的懲處。把這一點放大到社會也一樣,社會有法律規范,任何人都得遵守,違法必究。商人經商也必須遵紀守法。但“清”的表達也有中國式語境的意味,比如中國傳統文化中的潔身自好、清白做人,這樣的表達在本來應該是一個法律規章制度問題的上面增添了倫理色彩,正如中國傳統文化更多強調的是“吾日三省吾身”,強調道德和自律一樣。這樣的強調并非沒有意義,因為在同樣的情況下,有貪官也有清官,有儒商也有奸商。因此,強調官商的個人品行和操守也不為過。但是,不能把“清”的倫理含義與作為“清”的本質的法律規章制度含義混淆起來,更不能以前者來代替后者。

“不清”和“不親”的制度與文化原因

“清”和“親”的反面是“不清”和“不親”,我們必須探討一下產生“不清”和“不親”這種現象的原因。“不清”和“不親”自然有個人的原因,如果它是一種個別的現象,那就不足以進一步探討,但如果成了一種比較流行或普遍的現象,那就值得去探討一下超越個人之上的原因。

從大的方面來講,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是制度。從制度上講,我們還沒有完全把非公經濟放到一個正確的位置上。盡管我們對非公經濟的認識有了進步,從最先把它作為公有經濟的補充到把非公有制經濟定義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在我們的意識深處,非公經濟總不是以“高大上”的形象出現的。這有意識形態的原因,也有非公經濟本身的問題。于是,在我們的一些具體制度安排上就出現了一些歧視非公經濟的現象。由于缺乏一些制度上的規定,就產生了兩個方面的行為。從政府方面來講,對非公經濟的態度和做法往往因領導人而定,這導致非公經濟在我國各地的發展是不一樣的。領導人“清”和“親”,非公經濟就發展得好一點;領導人“不清”和“不親”,非公經濟發展得就慢一點或得不到很好的發展。從民營企業方面來講,由于自身命運更多系于政府而不是市場,就采用各種方法(包括“不清”的方式)來博得政府和官員的“親”,以獲得自身發展。因此,可以說,相關制度的缺失是導致“不清”“不親”的一個重要原因。

二是文化。傳統中國社會是一個權力社會,也是一個熟人社會,由此產生了相應的權力文化和熟人文化。前者導致政府組織和官員的地位要高于社會的其他組織和人員,組織之間、官民之間缺乏平等的要素,其他組織和平頭百姓或多或少要依賴政府和官員。這反過來又強化了政府和官員的地位和權力。后者導致人們做任何事情先講關系和找關系,正式規則不彰,潛規則游刃有余。以政商關系而言,中國歷史上就有“一官二吏、七工八商”之說,商人的地位是很低的,因此需要打通政府官員的關節。胡雪巖的成功至少在某種程度上是因為帶了紅頂,而后成為中國商人效仿的榜樣。他的經商名言“花花轎子人抬人”被譽為是中國經商的經典之說,是經商之精髓,但其中的“清”和“不清”,“親”和“不親”又有誰講得清楚?盡管這一時代已成過去,但文化中的基因因工業文明的不足在權力社會的結構下還是得到了某種程度的延續。今天,政商關系中的“清”和“不清”,“親”和“不親”至少可以在傳統中找到它的影子。

如何構建“親”“清”的健康政商關系

一是加強制度建設。除了將非公經濟放在一個恰當的位置上以及建立和完善相關的制度外,很重要的是加強政府制度方面的建設,因為政府是政商關系的主導方。從政府的角度來講,需要轉變角色,即從原來的控制者和干涉者轉變為服務者和監督者。在健康的政商關系中,政府首先是非公經濟的服務者,也就是為非公經濟的發展和企業家施展身手提供良好的制度環境和運作環境。此外,政府必須對非公經濟的行為進行監督,糾正不良行為,打擊違法犯罪行為,以保證良好的市場秩序和環境。官員和商人的關系首先要建立在“事”而非“人”的關系上,“清”和“親”應由“事”而生,旨在把事做好,這是官商兩方都期望的,而不應由“人”而生,因人而生往往會將本來是組織之間的行為變為私下的交易,從而衍生出許多的“不清”“不親”,“親”而“不清”,很難產生“清”而又“親”。

二是處理好政府與民營企業的關系,首先是建立一種平等的關系。這一平等關系表現在兩者都是法律之下享有同等地位的法人組織,這對民營企業來說是至關重要的,因為它可以保證民營企業的自主性和獨立性,不受公權力的不當干涉和侵犯,并在與政府發生糾紛的情況下獲得法律的保護。缺乏這樣的法律和規章制度,單靠“清”和“親”的因素是構建不起政商兩者的平等關系的。其次是建立一種合作互利的關系。在今天的政府治理中,單靠政府之力是無法提供社會所需要的公共服務的,因此,利用社會資源(包括非公經濟的資源)來提供這種服務已經成為一個普遍的現象。讓非公經濟在與政府的合作中有利可圖,從而做到政商雙贏,并以此來改善政商關系,也可以成為政府處理政商關系的一種方法。最后是建立一種彼此監督的關系。政府是非公經濟的監督者,這是毫無疑問的。但是作為被監督方,非公經濟也應該有權對政府的行為進行監督,而這樣的監督有助于減少政府方面的“不清”和“不親”的問題。

三是從長遠來看,建立健康的政商關系在于文化的改造和建設。這當然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它取決于社會的發展、經濟的進步、文化的開放和人的意識的改變。

(作者為復旦大學國際關系與公共事務學院教授、博導,公共行政系主任)

【參考文獻】

①臧乃康:《統治與治理:國家與社會關系的演進》,《理論探討》,2003年第5期。

責編/譚峰   美編/李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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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妍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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