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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切除司法體制中的“惡性腫瘤”

核心提示: 信訪不僅是反映社會問題的一面鏡子,而且是反映司法公信力的一個晴雨表。長期以來,對于持續、大量的上訪現象,人們都簡單地認為這是社會矛盾比較突出的反映,很少有人將其與司法公信力相聯系。其實,上訪現象不但是社會矛盾較突出的反映,更是從深層次反映出司法公信力較低的問題。

【摘要】信訪不僅是反映社會問題的一面鏡子,而且是反映司法公信力的一個晴雨表。長期以來,對于持續、大量的上訪現象,人們都簡單地認為這是社會矛盾比較突出的反映,很少有人將其與司法公信力相聯系。其實,上訪現象不但是社會矛盾較突出的反映,更是從深層次反映出司法公信力較低的問題。

【關鍵詞】司法公信力  司法體制  科學管理     

【中圖分類號】D916      【文獻標識碼】  A

司法糾結由來已久

司法體制不可避免地存在著些許漏洞。主要有以下三點:一是權力干預,既有上級下級之間的縱向干預,又有關系單位之間的橫向干預。二是人情妨礙,親戚之間、朋友之間、家里家外、上下左右、情色等關系網交叉貫通。三是金錢交易,無形的金錢網無處不在,深深地潛伏在各種權力的身旁,防不勝防,拒之不去。除此之外,還有其他很多不可預見的客觀因素和主觀因素也可能干擾司法公正。

行政管理是由人來實施的,誰也不敢保證不出錯。但作為“最后一道公平的防線”,地方的一些司法部門出于自身的利益,往往會與行政權力暗做交易,將公權變為私利,把國家法律玩弄于股掌之中。這一現象,讓人民群眾怨聲載道、恨之入骨,同時使得一些行政權力濫用且肆無忌憚、膽大妄為、無所顧忌。其結果是嚴重地影響了社會管理過程中社會公正的實現,成為影響社會管理的最大制約因素,致使黨和國家的權威性和司法公信力急劇弱化,社會公眾對政府的信任度降低。從各種各樣危害社會穩定的事件,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各種行政腐敗屢禁不絕的根本原因是司法腐敗。司法腐敗造成司法公信力大幅度下降,其更嚴重的后果除了導致上訪現象加劇之外,還造成民眾守法意識淡薄,社會道德風氣敗壞,如果不能從根本上得到有效的治理,則社會管理科學化就無法從法治上得到有效保障。

司法體制有欠缺,亟待改革和創新

縱觀很多問題的根源,會發現我們的司法體制有欠缺,亟待進行改革和創新,以克服弊端。以法院為例,過去所建立并延用至今的法院體制為“四級二審制”。其中,只有最高人民法院能在一定程度上脫離地方的直接影響和干擾,而地方法院則頗受地方勢力的影響與干擾。區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都設置于地方,幾乎可以完全被籠罩于地方勢力范圍內,備受地方的干擾,造成“中央權輕”、“地方權重”的局面。 中央為了防患“地方保護主義”,采取的措施多是更換地方的領導人,但地方勢力網非常牢固,不會因為更換了幾個領導人而有徹底的改觀。因為具體辦案的仍然是“地方網”,地方新領導人不可能去插手處理這些具體的事物。地方司法部門的各級領導和法官們,在人事任免、福利待遇等很多利益方面都離不開地方各種各樣的影響,甚至個別人搞拉幫結派、官官相護、上下串通,使老百姓告狀無門,才導致上訪告狀的人特別的多。

反過來看,司法工作人員個個也是有苦難言。他們面對來自方方面面的壓力,為了求得自保和生存,只能“順其自然”、“迎合國情”。這使司法部門基本上被地方司法體制的弊端所控制。在法院系統,其他一些部門、機構如檢察院等也是如此,這不符合現代社會管理科學化的法理原則和邏輯構成。這種狀況不改,司法腐敗就無法從根本上清除。司法腐敗如果不進行根治,則其他的腐敗也就無所顧忌了,社會管理科學化也就會失去保障。

司法體制改革與創新主要針對兩個方面:“程序體系”和“人事制度”

針對我國的國情和現狀,筆者提出我國未來司法部門體制改革與創新的建議。司法體制改革與創新主要針對兩個方面:“程序體系”和“人事制度”。

“程序體系”的重新設置極為重要,可以加大中央權重,減少地方權重。一方面是類似于國家法院,或稱高級法院,也可稱終審法院;另一方面是地方法院,或稱初級法院,也可稱初審法院。國家法院在內部管理上分為二級,一級是國家高級法院(相當于現今的最高人民法院),另一級是國家高級法院在各個地方所設的分院,譬如:國家高級人民法院河北省分院。地方法院也在內部管理上分為二級,一級是地方初級法院,譬如:天津市第一地方法院,天津市第二地方法院;另一級是地方初級法院在某些區所設的分院,譬如:天津市第二地方法院河西區分院。地方法院,不管是初級法院,還是初級法院的分院,它們都是初審法院(負責一審)。而設置于各地方的國家高級法院地方分院是終審法院(負責二審)。也就是說,凡是不服地方法院而上訴的案件,都要上訴到本地方的國家高級法院地方分院,國家高級法院地方分院的判決為終審判決。地方初級法院、初級法院分院所作出的一審判決的上訴案件,國家法院地方分院不可駁回重審,直接進行終審判決,以避免浪費社會人力、物力,減少訴訟成本。不僅如此,設置于地方的國家法院分院實際上是作出兩份“判決”,一份是針對當事人所作出的判決,另一份是針對地方法院的錯判所作出的評判或評議,這是交給地方法院和負責考核監督部門的。這樣一來,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用擔心上訴案件會受到地方勢力的干擾,也不用擔心赴異地打官司會再吃“地方保護主義”的虧了。 

“人事制度”的改革也非常重要,簡單說,就是要強化對司法人員“人性”的管理。譬如,在國家法院中可考慮實行“法官半服役制”。國家高級法院及設置于各地方的國家高級法院分院的所有法官(包括院長等領導在內),都必須遵守一項明文規定:全部異地任職,不得在其居住地、學習之地任職(必須遠離戶籍地和畢業學校),實行“半軍事化管理”,即“法官半服役制”。在某一地方高級法院任法官的時限也應有明確的規定,譬如,最長不得超過5年,實行“定期輪換”。任期屆滿將重新分配至新的地方接任法官之職(中間有3個月至6個月的帶薪長假期)。法官任職期間,除法官享有出差補貼外,其配偶還可享受國家規定的探親待遇:每年前往配偶任職地探親、旅游,國家提供住所等相關福利待遇。除此之外,分配制度也要科學化,完全實行電腦隨機自動抽取,只要不是居住地或學習之地等禁忌之地,法官就要絕對服從,不得“挑肥揀搜”,無權自己選擇;審案法官也應采取“編號”制,即參與訴訟的當事人都不知審理法官的真實姓名,只知道“編號”(法官“編號”在法院系統內具有唯一性),讓法官審案無后顧之憂。這是司法體制改革的第一步。當成熟之后,隨著改革的深入,還可以逐步進行第二步,就是把“法官半服役制”的規定逐步地落實到地方法院。

黨的十八大報告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確立為推進政治建設和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對“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了重要部署。但司法體制中的問題僅靠打針吃藥已經無濟于事,應該痛下決心做手術,才能徹底根除病患。此外,社會管理是一門科學,不但需要從“系統硬件”上對原有體制進行改革,還需要從“人性軟件”上對原有體制進行變革。總之,社會管理的“硬件”與“軟件”應相輔相成、緊密配套,符合邏輯建構,不僅要治標,更要治本,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信訪不僅是反映社會問題的一面鏡子,而且是反映司法公信力的一個晴雨表。長期以來,對于持續、大量的上訪現象,人們都簡單地認為這是社會矛盾比較突出的反映,很少有人將其與司法公信力相聯系。其實,上訪現象不但是社會矛盾較突出的反映,更是從深層次反映出司法公信力較低的問題。文中提出的司法部門體制改革與創新的建議,正是基于上述理念而進行的,目的不僅是要使創意符合國情,針砭時弊,切中要害,發揮功效。而且還希望這一改革和創新之舉,使我國的法治建設不是跟在別國的后面亦步亦趨,而是能不斷完善,逐漸超越,率先踏上科學管理的征程,最終走向世界的前列,成為其他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法治建設的典范。

(作者單位:中共張家口市委黨校)

【參考文獻】

①李何春:《從所有制的角度解析馬克思亞細亞生產方式》,《廣西師范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6年第1期。

責編/高驪   肖晗題(見習)   美編/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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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寒]
標簽: 司法   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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