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知識產權制度是一個社會政策的工具。文章主要針對“互聯網+”背景下各類電子版權運維中面臨的問題,提出要做好版權的保護。版權知識產權保護的相對完備是保障版權不被侵犯的最有效途徑,具有重要意義。通過對知識產權的法律特性進行分析,尋找法規制定的方向,探索完善對新形勢下數字版權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
【關鍵詞】互聯網+ 數字版權 知識產權 版權運營與保護
【中圖分類號】DF523 【文獻標識碼】A
前言
文化的傳承和記錄,需借助各種物質化的或非物質化的載體,并規范地按一定標準進行描述①。知識產權又稱為智力成果權,它具有如下三個特點:排他性、地域性和時間性。從知識產權的文化屬性來看,版權出版具有一條完整的演化過程,從思想到作品的創作、再到文化產品的完成,繼而衍伸出文化消費品或文化服務等②。知識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知識產權。
隨著微信、信息云、微博等新一代互聯網信息平臺的發展及創新,催生了新型互聯網需求及信息交流方式。自從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互聯網+”計劃之后,“互聯網+”成為大眾廣泛關注的話題。它代表著一個國家新的社會文化及經濟的具體發展。“互聯網+”實際上是應現今新形勢的互聯網產生的新名詞,通過對物聯網、大數據、社會計算、云運用等新一代數字信息技術的全新運用和創新,打破過去互聯網邊界的限制,將物與人之間全方位連接互通起來,并結合了各種支付平臺,如微信、電商、第三方支付等,同時娛樂、視頻以及定位服務等相關應用縱橫交錯形成一個前所未有的空間交錯網,實現萬物互聯。
隨著“互聯網+”向縱深發展,知識傳播和保護呈現出前所未有的形式。比如“域”,即以網絡專欄的組織形式,借助互聯網出版技術和移動社交手段,集多媒體功能和全終端多屏互動功能為一體,實現對特色高質量文獻實時廣泛傳播,從而達到提高傳播力和版權經營能力的效果。在國際出版界,有關學術數字版權出版與傳播的論斷為:not online(如果不在線)或not linked(如果不互聯),出版物都不可能存在。可見,這是版權的必然發展趨勢。在新形式下,極速傳播與多重獲取方式的變革,借助于移動互聯網的社交手段成為人們獲取信息與交流的主要方式,信息傳遞的途徑變得無障礙。學術出版、必須充分利用新技術新手段,實現面向全社會傳播知識的目的。因此,提升“域”出版能力,提高版權的數字經營能力,制定數字版權運維中必要的知識產權轉讓政策,是達到加強網絡版權保護的最有效途徑。為了尋求有效健全的知識產權保護,我們需要首先了解“互聯網+”形式下數字版權運維的現狀及問題,才可對癥下藥。
新形勢下版權運營和保護存在的問題及成因
當前的版權運維難以及時應對“互聯網+”對傳統版權模式的挑戰。目前,主要是由自媒體如微博、微信、APP、電子商務平臺引起的著作權糾紛。由于其傳播的特殊性,受眾廣泛、傳播速度快,因此版權損失較為嚴重。具體而言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版權資產管理體系不完善。增量自主版權資源、數字版權資源缺乏,過去存量版權資產的版權歸屬理清難、確權難,缺乏版權資產管理、運用和維護的管理制度。同時,由于對數字版權問題及自身版權資產缺乏有效重視,版權資產管理制度和相應的信息系統嚴重缺乏。例如:版權聲明,版權宣言幾乎成擺設;對版權管理和權屬關系缺乏有效設計和明確規定;對他人著作權的保護重視不夠;對版權違規違法行為,缺乏真正追究。尤其針對網絡電子版權問題尤為突出,沒有健全的保護機制,著作權得不到及時的保護,輕易被他人利用或“復制”“轉載”等,發表作品的著作權人不能及時了解到自身權益被侵害的事實,也無從采取應對措施。
第二,“互聯網+”數字版權資源更新滯后。傳統媒體缺乏對新興媒體商業模式和版權資源重要性的了解和認識,缺乏將新聞成果、版權作品作為版權資源、版權資產進行管理、運營和維護的能力;缺乏獨立參與競爭的市場化手段和市場經營能力,自然也缺乏新形勢下版權實務運營經驗和版權產業化經驗。傳統媒體對“互聯網+”新興體制帶來的機遇不夠敏銳,例如電子雜志雖然擺脫了傳統紙質形式的局限性,卻在為人們帶來閱讀便捷的同時忽略了文章著作權人版權的保護問題,未做到及時更新機制從而導致應對不足,此外,尤其在國際傳播中同樣缺乏版權保護能力。在傳播過程中忽略智力成果的知識產權屬性。例如,忽視新聞成果、科技、學術等智力成果的海外影印復制權和數字化復制權等,也是導致版權丟失的一項重要因素。
第三,法治意識不強,維權難,判賠低。在版權流轉的實際操作過程中,知識產權版權人缺乏對相關法律法規的認識,不懂得如何維權,以及怎樣維權,更多情形下都盲目遵從對方“霸王條款”來被動執行。更主要的是許多時候不存在維權意識,使得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侵權就已發生。從已發生的相關權利維護訴訟中也不難發現取證難、判賠低的現象,總體現象使得大多版權人們放棄維權,自身上就采取放任態度,更助長了行業內的不規范行為,形成整體的惡性循環。
第四,新興電子版權的保護存在很多空白。伴隨互聯網日新月異的發展,面對出現的多種形式電子出版物,在法律認定及保護上都存在許多邊緣化現象。例如,出版物數據庫的版權問題。系統數據庫對信息的規范及分類儲存至關重要,同時也是確保版權運維的有效方式,然而數據丟失及竊取現象時有發生,導致侵犯出版版權風險大大增加。然而現有法規卻僅僅局限于匯編的保護,忽略了那些包含作品片段的數據庫的保護問題。再比如,計算機軟件中涉及到的電子版權問題同樣沒有對應政策性規范的保護,使得在軟件中發表的作品沒有復制權限要求和限制運用要求,未能保護版權人權益。此外,在諸多的微博、微信、APP、網站論壇等平臺都存在類似問題。
針對這些新興背景下面臨的版權保護問題,不難看出在版權流轉過程中知識產權被侵犯現象是重要環節,我們需要由此著手提出相對完備的知識產權保護政策,涵蓋版權運維的各個環節,通過系統的法律規范及相關部門的協作監督達到最有效的保護機制。
知識產權保護對版權運維的意義和法律思考
作為一種智力成果權利,知識產權具有典型的經濟屬性,在市場競爭中同物權一樣具有可支配性、可交易性。正是由于這種特性,針對版權的保護核心在知識產權的流轉。因為在流轉中可以通過控制權的轉移,獲得核心競爭力,或者通過知識產權的轉讓,才能更好地達到技術成果到實際運用轉化的目的。轉讓,是發生在知識產權流轉環節中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法律行為。行為的標的物即為版權、科技、技術等智力成果。針對這一需求,面臨更便捷的電子渠道“互聯網+”環境下,流轉方式的復雜性和迅速性對知識產權保護政策提出更嚴峻的考驗。
知識產權保護對版權資產維護具有重要意義。知識產權保護政策是影響智力成果的生產、轉讓、使用的基礎,因此具有合理性。存在于有效實施的物質渠道方面以及賴以生存的社會環境,包括新興的“互聯網+”的各類平臺之中。同時還有與之社會導向相配套的科學教育、對外貿易等相關公共政策體系③。反之,則可能產生負面的影響;其次,產權保護政策同樣要具有積極適應性。要在本國的發展狀況的考量下,以及針對“互聯網+”線上線下的具體交易活動所做出的制度安排,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不斷調整和改善其知識產權保護政策,兩者相互作用相互促進。
在“互聯網+”背景下,作為知識產權的版權資產是各類媒體公司的重要資產,這些資源對公司的發展具有戰略意義④,決定了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關鍵。企業的發展取決于版權管理運營,企業的生產原創過程追求的結果是最終需要維護的版權問題;從而通過版權的流轉過程,使企業最終追求到版權的收益。于是,作為企業核心資產的版權保護必然非常重要。不僅企業如此,個人也一樣需要對自身智力成果有效保護,并在必要時刻得到知識產權的收益。因此,知識產權保護政策是最根本保障。
“互聯網+”背景下版權流轉過程中的法律特性。針對版權的運維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在版權流轉過程不同環節都能體現它的法律特性。其一,民事法律關系的特點。主體是出讓方與受讓方。出讓方是擁有商標、專利或版權的權利人。受讓方即特定相對人,雙方達成針對標的成果的一致意思表示⑤,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特點;其二,它是一種有償行為。關于知識產權的轉讓行為對價與否,表現在雖為無形資產卻具有信息或實用價值,因而轉讓過程中必然通過交易獲得對應利益。第三,轉讓,事實上為權利讓與。通過知識產權的讓與喪失對應產權的內容。但產權轉讓未必一定喪失擁有的知識產權,有可能僅僅是使用權的分享。在國家角度,《行動計劃》明確提出,通過采取應對措施促進國防科技方面的知識產權向民用領域轉讓,無疑,這是個政策發展過程的利好消息。
總之,從宏觀角度而言,應從國家戰略層面去認識這個問題,做好版權的知識產權保護才可以有效保障知識產權人對智力成果的有效運用,社會才會不斷進步;在中觀角度,應在制度層面上下功夫,首先從對應法律法規補充著手,再到具體規范的有效實施;在戰術層面上應具體應對的是在知識產權交易過程中的政策保障。這樣才能更好地實現“互聯網+”背景下數字版權運營與保護,使中國文化在傳承中不斷進步并發揚光大。
“互聯網+”背景下知識產權保護政策的完善
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應致力于法律規范化、運作完善化。在其管理過程中,針對知識產權流轉交易繁雜的局面,切實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必須從國家戰略層的頂層設計入手,應該以知識產權制度為核心,向世界發達國家借鑒經濟轉型的經驗做法,完善網絡版權保護機制;加強政策支持;在立法上,迫切需求產權相關法規的修訂,以期達到政府監督運營環境、權利人追求知產轉讓的財富;公眾進一步發揮創造積極性局面。我們可以分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嚴格保護政策。第一,建立集體維權平臺。聯合有關方面積極推進建立新聞成果(或傳媒資源)網絡即時備案、網絡轉載稿酬轉付、網絡轉載監控、國際合作收費和集體維權平臺。如“媒體融合背景下新聞作品網絡轉載稿酬轉付和侵權盜版監測平臺”,主持制定網絡轉載稿酬標準并向雙方提供轉付服務。關于稿酬方式,大致有一次性付酬或基本稿酬、印數稿酬等之分,具體基本計算方法為:一是原創作品:80~300元每千字不等;二是演繹作品:改編:每千字20~100元;匯編:每千字10~20元;翻譯:每千字50~200元;字數以千字為單位⑥。
第二,完善知識產權的涉稅機制。知識產權已全部納入稅收范疇,這里涉及到的是版稅問題。針對“互聯網+”中產生的數字版權問題,稅收應如何監管與收取問題急需有關部門進行細則要求,建議按照民事債權關系中的合同涉稅進行收取。我們可以借鑒《拜杜法案》在美國的做法,技術成果的轉讓收益不需上交政府,政府主要在技術轉讓的經濟行為中設定稅收。筆者認為,可以適當參考采取稅收征收政策,鞭策鼓勵知識產權人積極地將智力成果轉化到更有意義的社會實踐中去。
第三,規范數字版權授權收費。結合相關媒體組織開展會員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例如通過一些數據型網絡軟件等,采取收取數字版權使用費等方式,收益額制定詳細制度最終向會員分配。這既保證了版權轉讓的費用,也保證了版權統一分類管理不受不法侵犯的風險,更重要的是通過轉讓得到額外的財產收益。針對前面提到的版權海外影印復制權和數字化復制權的保護問題,也可以通過系統數據庫進行整編和統一管理,委托授權復制權的收費和使用限制。
立法相關完善。為了加快對知識產權法規中關于“互聯網+”版權問題的立法完善,應從以下方面著手:首先,在知識產權保護政策方面,要以確定知識產權的擁有為前提。立法上補充“互聯網+”新形勢下的各類電子版權等智力成果的知識產權認定。包括類似系統數據庫等知識產權的認可。其次,針對電子版權的便捷性、迅速性及缺乏穩定性等特征具體補充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途經。最后,可以規范知識產權流轉并獲得相應報酬,在版權流轉中提倡通過合同確立當事人權利與義務內容,更多體現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則,尊重知識產權人的權益。同時還可以考慮知識產權流轉瑕疵擔保等問題,全方位保障知識產權人權益得到有效享有,最終達到知識產權物盡其用的目的。在互聯網轉載問題上補充相關版權規范,將保護互聯網信息傳播權規范列入工作重點。同時,行政處罰應該整理頒布操作辦法,最高法應該頒布司法解釋等多方位完善相關立法,達到知識產權的真實保護。
加強部門協作。結合行政、司法、執法隊伍建設,加強協同合作、高效執法,建立知識產權轉讓的誠信管理制度。具體而言,智力成果具有無形性、專有性等特征⑦,權利轉移務必要遵守相關國家政策及法律法規。因而,知識產權管理機關在流轉過程中不可或缺,對應不同轉讓方式,可以采取監督或追究責任的職權行為。尤其需要改進互聯網信息安全技術,協作完成知識產權人與受讓方關于版權轉讓的各個環節,避免知識產權被侵犯現象發生。通過對應政策規定,很好地明確知識產權歸屬和收益分配問題,避免產權歸屬糾紛現象的發生。
綜上所述,我們通過探討“互聯網+”背景下新興的諸多智力成果所體現的知識產權屬性,分析權利保護的必要性,以期尋求針對數字版權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政策。當然,在權利保護時涉及到法律及政策各方面密切的聯系,一些經濟和法律問題目前還缺乏系統性的深度,希望以上研究能為未來“互聯網+”體系中知識產權保護具有積極意義,進一步促進保護政策體系化的完善。
(作者單位:河南警察學院;本文系中共河南省委政法委、省法學會研究課題“‘互聯網+’背景下知識產權轉讓的政策基礎研究”的應用研究成果)
【注釋】
①馮宏聲:“融合是出版業走向未來的關鍵詞—從轉型升級到融合發展”,《出版參考》,2015年第6期。
②李本乾,牛盼強:“文化產品國際競爭力研究綜述”,《今傳媒》,2012年第3期。
③盧玲,王智源:“版權資產管理模式的分析與思考”,《編輯之友》,2013年第10期
④張洪波:“版權資產:文化創意產業的核心要素”,《中國出版》,2015年第19期。
⑤楊萌:“淺論知識產權轉讓的特征及價值”,《企業技術開發(下半月)》,2009年第1期。
⑥陳穎:“網絡轉載作品稿酬的文付機制評議”,《傳媒》,2015年10月。
⑦邱勝:“知識產權轉讓的法律性質分析”,《現代商業》,2011年第32期。
責編 /王坤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