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發現:
·根據VIKOR法進行排序的結果,江蘇創新系統治理能力得分最接近理想值,排序第一;西藏創新系統治理能力接近負理想值,排序在尾端。因子分析法測算出的創新治理能力得分結果顯示,綜合得分為正的區域有10個,得分為負的區域有21個,說明這些區域創新系統治理能力低于全國平均值。
·VIKOR法和因子分析法兩種方法得出的結論具有較強的一致性,13個區域的排序一致,包括排名前三和排名末六位的區域;兩種方法測算出來的評價結果具有較強的穩定性,評價得出的結論具有較強的可信度。
·我國區域創新系統治理能力總體較弱,大多數區域創新系統治理能力低于平均值,較為靠近負理想值;區域創新系統治理能力與經濟發展水平具有較強的正向關聯性。
·區域創新系統治理能力的兩級分化較為嚴重,存在發展上的不平衡,少量區域創新系統治理能力遙遙領先,處于平均水平以下的區域創新系統治理能力得分較為接近,創新系統治理能力較低。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將“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這是我黨首次提出“國家治理體系”和“國家治理能力”的概念。國家治理體系的構建和規范有序的治理行為體現了國家的工具理性,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是一個有機整體,建立健全完善的國家治理體系,才能提高國家治理能力;提高了國家治理能力,可以有效發揮治理體系的整體功能。國家治理體系的構建是一個系統化工程,可以分為若干子治理系統和層級上的區域治理體系。區域治理體系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創新系統治理是國家治理體系在具體領域的應用和體現。故此,研究區域創新系統治理體系的建設和治理能力的評價一方面可以為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目標提供實踐經驗,豐富其內容;另一方面也可以為區域創新系統的建設和治理能力的增強提供決策參考。
目前,在學界研究創新體系的治理多以規范性分析為主,集中在創新體系的構建、路徑選擇、模式等國外經驗借鑒和對策思考,關于區域創新系統治理能力的實證評價尚屬學界空白點。本文立足公共治理理論的基礎,借鑒已有學者的研究成果,科學構建了區域創新系統治理能力的評價指標體系,利用VIKOR法、因子分析法、聚類分析法等對區域創新系統治理能力進行了組合評價,研究了區域創新系統治理能力的差異性,提出了發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