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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待編纂一部21世紀的民法典

核心提示: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編纂民法典”的歷史任務,這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步驟,對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戰略進程具有里程碑式意義。

【摘要】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編纂民法典”的歷史任務,這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步驟,對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戰略進程具有里程碑式意義。

【關鍵詞】民法典 全面依法治國 “兩個一百年”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民法典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是保護公民權利的宣言書,也是解決民商事糾紛的基本依據。編纂民法典有助于解決我國民事立法中存在的相互矛盾、不協調、缺乏體系等問題,保障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的落實,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不斷完善和國家治理體系、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奠定堅實的制度基礎。

制定民法典的條件時機已經成熟

我國曾于1954年、1962年兩次啟動民法典的制定,但受當時歷史條件的制約,均未能完成。1978年,我國開始改革開放,民主法治建設得到重視和加強,民法典的制定被再次提上日程。立法機關曾分別于1979年和1982年制定了兩個民法草案,但由于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有限,改革開放還在“摸著石頭過河”,這兩部草案最終都未獲通過。鑒于一次性制定民法典的條件尚不成熟,立法機關決定“從批發改為零售”,即根據輕重緩急,逐步制定民事單行法,并先后頒行了《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在此基礎上,2002年,民法典的制定又一次被提到議事日程。同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首次將民法典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但鑒于民法典內容復雜、體系龐大、學術觀點分歧較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先制定《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在條件成熟后再以此為基礎制定完整的民法典。時至今日,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已經確立并不斷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也已經形成,司法實踐已為民法典制定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民法學研究成果豐碩,立法技術不斷進步,制定民法典的條件和時機已經成熟。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國戰略,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四中全會系統總結了依法治國的經驗,研究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對依法治國進行了總體部署和全面規劃,提出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法治國家的總目標。“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為實現這一目標,應建立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而要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就必須制定一部外在規則體系一致、內在價值統一、邏輯嚴謹、內容全面的民法典。有效調整社會生活,統轄各個民商事法律,形成在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等價值指導下的,面向21世紀的科學的民法典。

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的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為民法典的制定指明了方向。“五大發展理念”是“十三五”乃至今后更長時期我國發展思路、發展方向、發展著力點的集中體現,也是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發展經驗的集中體現。編纂民法典將有力貫徹落實上述理念。具體而言,創新就是要通過民法典充分保障民事主體的產權和在創新中取得的知識產權等成果,激發市場主體的活力;協調就是要通過民法典理順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實現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有效協調;綠色就是要結合保護生態環境的具體需要,重新審視民法典中財產權的客體、權能、屬性、用益物權、相鄰關系以及征收等制度,實現物盡其用,在保護民事主體財產權利的同時,為不動產權利人設置必要的環境維護、生態保護等義務;開放就是要順應我國經濟深度融入世界經濟的趨勢,更好地采用國際通行規則,以民法典調整交易關系和其他財產關系,維護交易安全和秩序;共享就是要堅持民法典的平等保護原則,充分保護全體社會成員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實現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目標。

制定民法典的現實需求十分迫切

有無民法典是判斷市場經濟法律是否健全的重要標志。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民法的自愿、平等、公平及誠實信用等原則,以及民法的物權、債權等各項基本制度,都是規范市場經濟最基本的法律準則,是市場經濟有序運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

雖然我國已經頒行《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重要的民事法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也已經形成,基本涵蓋了社會經濟生活的主要方面,但由于沒有民法典,我國民事立法始終缺乏體系性,不利于充分發揮民法在調整社會生活、保障司法公正等方面的功能。

從立法層面看,法典化就是體系化,由于缺乏民法典,各個民事單行法之間存在一定的沖突和不協調。而只有編纂民法典,才能努力消除這些不協調現象,增進我國民商事立法的體系性。

從司法層面看,分散立法難以為民事活動的當事人和法官提供基本的法律規則和法律依據。迄今為止,我國已經頒布了244部法律,其中近一半以上是民商事法律。但并非所有法律都應該成為裁判民商事案件的依據。在有民法典的國家,法官應該主要依據民法典來處理案件和解決糾紛。而在沒有民法典的情況下,法官找法要么無所適從,要么十分隨意。更何況,一旦我國出臺許多新的民事法律,就要對之前許多的單行法規則進行修改,據統計,僅《侵權責任法》就修改了十多部單行法有關侵權的規定,但因為新出臺的法律中并沒有明確指明其修改了哪些法律規定,這就給法官準確適用法律帶來了很大的困難。實踐中出現的“同案不同判、同法不同解”現象,許多都是因為法官選擇法條和裁判依據不同而引發的。法典化的一個重要優勢在于“資訊集中”,如果有了一部民法典,就可以把法律的修改、補充的情況都一覽無余地展現出來,從而保障裁判的統一性。

從執法層面看,缺乏整合的民事單行立法造成了許多法律空白,這不利于規范行政權力。在我國,由于沒有民法典,許多重要民事關系的調整規則不能通過民事法律的方式表現出來,從而留下了法律調整的空白。這些法律空白一般是通過國務院各部委的規章及地方政府頒布的地方性規章予以填補的,而一些規章難免導致出現限制公民私權,或者變相擴張行政權的現象。例如,僅房屋租售一項,就有房屋登記、期房買賣、登記備案、房屋租賃條例等行政法規。而民法典則有利于規范行政權力:一方面,民法典作為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一旦確立了公民的基本民事權利,就同時限定了行政權力的邊界;另一方面,民法典的制定,為權力清單的制定確立了法律基礎,有利于規范行政權力的行使。制定民法典,有助于制度的科學化,為良法善治奠定基礎。

制定民法典的政治意義格外重大

民法典是法治現代化的標志,也是法律文化高度發達的體現。眾所周知,世界上主要有兩大法系: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而大陸法系又稱為民法法系,以頒行民法典為其重要標志。更何況,不少國家和地區都把民法典奉為人民權利的宣言和民族精神的縮影。法國、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都以其民法典作為其法治成就的重要里程碑。其中,《法國民法典》(即“拿破侖法典”)頒行兩百多年來,至今影響深遠。拿破侖曾經說:“我真正的光榮并非打了40次勝仗:滑鐵盧之戰抹去了關于這一切的記憶。但是,有一樣東西是不會被人忘卻的,它將永垂不朽——那就是我的民法典。”

制定一部系統完整的民法典,有助于向世人展示我們依法治國的新形象和我國法治文明的新高度。1986年的《民法通則》在反思“文革”慘痛教訓的基礎上,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確宣告每個人依法享有人格權,包括生命健康權、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等權利,并第一次賦予權利人在受害之后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為此,該法在國內外被稱為“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個人人權的護身符”。在這一背景下,《民法通則》本身就成為中國人權保障進步的重大標志,也從立法技術層面標志著我國法治進入到了一個新階段。在全面依法治國的新時期,吸收我國立法、司法和理論研究的成果,總結法治建設經驗,制定一部面向21世紀的民法典,使我們的民法典屹立于世界民法之林,向世人展示我國法治建設的重大成就,這本身就具有重要的政治意義。

民法典的制定是反映改革成果、推進并引領改革進程的重要舉措。迄今為止的民法典大多是在民族復興、社會轉型、國家崛起的關鍵階段被制定出來的,無論是《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還是《日本民法典》,概莫能外。從歷史經驗上看,民法典可以有效反映社會變革,及時確認社會變革的成果,有效引領社會的發展。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在整個改革過程中,都要發揮立法的引領、推動和規范作用。民法典是對特定領域社會矛盾進行協調的基本法。在改革進入“深水區”和攻堅階段后,利益結構發生了深刻變化,其中有不少社會矛盾背后的利益沖突是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或者是個人利益訴求與公共利益維護之間的不協調。在所有的部門法中間,民法是對這兩種利益類型和社會矛盾進行協調的最有效的法律工具。民法典的編纂,將進一步凝聚改革的共識,確認改革的成果,為進一步改革提供依據,從而推動改革進程,引領改革發展,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參考文獻】

①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人民日報》,2014年10月29日。

責編/高驪 美編/宋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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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溫祖俊]
標簽: 民法典   世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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