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人民群眾生活質量的不斷提升,飼養寵物成為很多人生活的一部分。僅就養犬看,中國寵物行業白皮書顯示,2022年度中國城鎮犬只數為5119萬只。
犬只為生活增添了樂趣的同時,由于有的犬只飼養人和管理人缺乏文明意識、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對犬只疏于管理導致犬只在衛生、安寧和安全等方面影響到他人生活,由此引發了較多矛盾糾紛。尤其是,近年來犬只傷人事件時有發生。協調、統一養犬快樂和養犬安全,是社會治理中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也是法治建設應當關注的重要內容。
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飼養動物致人損害典型案例,呼吁文明養犬、依規養犬,強化養犬有責、養犬負責意識,形成嚴格執法、全民守法的養犬氛圍和環境。“希望各位養犬人士在攜帶寵物出行的同時,攜上規則、記住安全、扛起責任,為自己和他人的幸福、快樂、祥和履行好義務。”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表示。
禁止飼養的大型犬傷人,無論受害人有無過錯,犬主均應承擔全部責任
劉某某飼養了一只阿拉斯加犬,屬于該市建成區內禁止飼養的大型犬。7歲的徐某某跟隨祖母王某某在小區內玩耍,偶遇劉某某牽引該犬出行。王某某和徐某某逗犬時,該犬突然抓傷徐某某面部。徐某某被家人送至醫院就診并住院治療。之后,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徐某某提起訴訟,請求劉某某賠償醫療費等各項費用3萬余元。
審理法院認為,動物飼養人飼養動物,在享受樂趣的同時應承擔較高的管理責任,嚴格遵守相關管理規定,以降低所養動物給他人健康和人身安全帶來的危險,營造安全的居住環境,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民法典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條規定表明,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最嚴格的無過錯責任”,沒有任何的免責事由可以援引,無權抗辯減少或者免除責任,承擔著更重的法律責任。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違反規定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具有嚴重的主觀過錯,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劉某某飼養的阿拉斯加犬屬于該市禁止飼養的大型犬,該犬將徐某某抓傷,雖然徐某某逗犬有過錯,也不能減輕劉某某的責任。徐某某由此產生的合理費用,劉某某均應予賠償。
孕婦被犬咬后終止妊娠,飼養人應承擔相關費用
安某在小區內被繆某飼養的犬咬傷,安某前往醫院注射狂犬疫苗,繆某支付了疫苗費。后安某發現在注射疫苗時自己已懷孕。為避免胎兒發育不良,安某向醫院等多方咨詢后選擇終止妊娠,身體和精神承受了較大痛苦。安某認為繆某對其飼養的犬未盡到看管義務,導致自己被咬傷,被犬咬傷后注射狂犬疫苗和終止妊娠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安某請求繆某賠償終止妊娠產生的費用。繆某認為,注射狂犬疫苗并不必然導致胎兒發育畸形,而且繆某對安某懷孕并不知情,安某注射狂犬疫苗后終止妊娠產生的損害后果應自行承擔。因雙方協商未果,安某提起訴訟。
審理法院認為,繆某飼養的犬將安某咬傷,繆某不能證明安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繆某應對安某被咬傷所致的各項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安某被犬咬傷后注射狂犬疫苗,此后發現懷孕,因擔心疫苗會對胎兒造成不利影響而進行終止妊娠手術,此行為是符合安某所處生活環境及普通人醫學認知能力的正常行為,故對安某訴請的因終止妊娠手術發生的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理費用應予支持。最終判決,繆某賠償安某各項費用損失6069元。
最高法表示,本案系犬只傷人并產生終止妊娠衍生后果的典型案例。當前,雖然醫學上對注射狂犬疫苗是否影響胎兒發育沒有定論,但疫苗使用說明中的“慎用”提示隱含著某種不良影響。同時,生育健康的孩子是父母最基本的期待,注射狂犬疫苗后發現懷孕并終止妊娠,符合普通人正常認知。在認定被犬只咬傷注射狂犬疫苗與終止妊娠間因果關系時,除了依賴鑒定、醫學結論,還應考量一般社會認知并兼顧社會倫理,注重裁判結果的社會價值引導。因此,犬致人損害后注射疫苗和終止妊娠之間存在侵權責任法上的因果關系,終止妊娠產生的損害是犬致損責任的范圍,侵權人應予賠償。
犬只追逐路人致其受驚嚇摔傷,“無接觸式傷害”飼養人也擔責
張某甲駕駛電瓶車途經某村一路段時,張某乙飼養的黑色大犬追逐電瓶車,導致張某甲受驚嚇摔倒,膝關節受傷。報警后,派出所民警到達現場。經民警協調,張某乙家人將張某甲送醫院住院治療。后經鑒定,張某甲膝關節構成十級傷殘。張某甲提起訴訟,請求張某乙賠償各項損失。
審理法院認為,飼養動物的危險性并不僅指身體上的直接接觸所致傷害,給他人造成的驚嚇也屬危險之一。被侵權人張某甲的損害與侵權人張某乙飼養的犬致使被侵權人受到驚嚇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張某乙作為犬只的飼養人未盡到合理的管理義務,其不能證明被侵權人張某乙存在故意,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最終判決:張某乙賠償張某甲合理費用211264.63元。
飼養的犬只致人損害的行為,并非僅限于其撕咬、抓撓等與人的身體直接接觸的行為。犬只靠近他人吠叫、聞嗅或者追逐他人等行為,在特定情況下也可能引起他人恐慌進而相應產生身體損害的后果。即使所養犬只未與他人發生直接身體接觸,但只要與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同樣屬于“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飼養人仍應承擔相應責任。本案的處理,對于寵物“無接觸式傷害”類型案件的裁判具有指引作用。日常生活中飼養寵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提高管束意識,犬只在外時應當對其合理控制和管束,對自身及他人的健康安全切實負起責任。
違規養犬行為,應當否定和制止
王某某在某菜市場內經營干貨攤,其在干貨攤內無證養犬11只,且沒有拴牽引繩。當地公安機關對王某某制作《責令改正通知書》,王某某仍未辦理養犬登記。后來,派出所接群眾報警獲知后,民警趕至現場勸導王某某,但無效。民警將王某某帶至派出所制作詢問筆錄。同時聯系某動物救援中心協助將現場違規飼養的犬只捕捉后送往當地流浪犬收容中心。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王某某所飼養的11只無證犬予以沒收。王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
審理法院認為,當地《養犬管理條例》規定,重點管理區養犬實行登記制度。犬只未經登記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飼養;重點管理區每戶限養一只,不得飼養烈性犬、大型犬;個人養犬每戶超過一只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批評教育,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沒收其超出限養數量的犬只。據此,公安機關具有對轄區內違法養犬行為進行查處的職權。本案中,王某某經責令拒不整改。被訴處罰決定作出前公安機關經調查確認王某某無證養犬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根據上述規定,公安機關決定沒收王某某所飼養的無證犬,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處罰幅度并無不當。公安機關辦理受案登記后,依法履行了調查詢問及處罰前告知陳述、申辯等程序,程序合法。最終判決:駁回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和諧環境倡導文明養犬,法治社會支持依法養犬。本案中,人民法院立足行政審判,依法支持公安機關對未盡到辦理犬只登記法律義務和未履行看管義務的飼養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效避免了公共場合不特定人群因案涉犬只導致損害,避免了犬只傷人惡性后果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