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纂民法典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務,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設部署。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高票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標志著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編纂任務順利完成,在新中國法治建設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本文就編纂民法典的重大意義、總體思路和主要內容,介紹一些情況,談談個人的學習體會和看法。
一、編纂民法典的重大意義
編纂一部真正屬于中國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國幾代人的夙愿。黨和國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啟動民法制定工作。第一次和第二次由于多種原因而未能取得實際成果。1979年第三次啟動是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的背景下進行的,當時領導法制委員會工作的彭真、習仲勛同志經過深入研究后,確定按照“成熟一個通過一個”的工作思路,先制定民事單行法律。修改了婚姻法,相繼出臺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等。2001年第四次啟動,又先后制定了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等。
(一)編纂民法典是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現實需要。民法典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基礎性法律。編纂一部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特點、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能夠充分彰顯、集中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自信,有力促進和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不斷發展,也能夠為人類法治文明的發展進步貢獻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
(二)編纂民法典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民法典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事法律關系是社會生活中最為常見的法律關系。民事關系調整得好,各種社會關系就比較和諧,各種社會矛盾也就比較和緩。民法與國家其他領域法律規范一起,支撐著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
(三)編纂民法典是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客觀要求。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法人制度為各類市場主體參與公平競爭提供了基本準入資格和民商事行為規范;物權制度為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等公有制的實現、為保護和促進各類所有制經濟發展提供了制度安排;合同制度為各類民事主體自由參與市場交易、實現經濟利益提供了基本行為準則。
(四)編纂民法典是增進人民福祉、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民法典是廣大人民群眾的權利保護法。權利能力制度關系到每個人一生的權利,甚至關系到胎兒的利益;監護制度關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也關系到老年人安享晚年;婚姻家庭制度關系到每個人的終身大事和婚姻家庭幸福。
二、編纂民法典的總體考慮
編纂民法典按照“兩步走”的工作思路進行:第一步先出臺民法總則;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適時出臺民法典。王晨副委員長在關于民法典草案的說明中,闡明了編纂民法典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這些要求和原則為民法典編纂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導和基本遵循。
(一)堅決貫徹民法典編纂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自2015年民法典編纂工作啟動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多次向黨中央請示匯報,習近平總書記三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聽取并原則同意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就民法典編纂工作所作的請示匯報,確定了民法典編纂工作的總體考慮、工作步驟、體例結構等重大問題。栗戰書委員長、王晨副委員長對做好民法典草案研讀討論和大會審議工作提出了明確意見和具體要求。正是因為在編纂工作中堅決落實黨中央確定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努力把黨的意志轉化為國家意志,把黨言黨語轉化為法言法語,才確保了民法典編纂工作的成功。
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始終貫徹和遵循以下五條基本原則:一是堅持正確政治方向,二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三是堅持立足國情和實際,四是堅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五是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二)把握好民法典編纂工作的基本定位。一是編纂式立法。編纂民法典既不是推倒重來,制定全新的法律,也不是簡單的法律匯編,而是對現行民事法律的編訂纂修。二是法典化立法。法典化立法的最大特點就是集大成、成體系、成系統。既要妥善處理好民法典總則編與各分編之間、各分編相互之間以及各分編內部的體系性問題,又要協調好民法典與相關法律的系統性問題。三是民事基本法立法。編纂民法典屬于民事基本法立法,要解決的是民事法律關系的根本性、普遍性問題。
(三)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法效導向,注重解決實際問題,使民法典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如為解決民間借貸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在合同編中增加禁止高利放貸的規定。
三、民法典的主要內容
民法典包括7編,即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共84章、1260條,總字數10萬余字。結構安排上有幾個特點:一是堅持民商合一,二是單設人格權編,三是不設獨立的債權編,四是不設獨立的知識產權編,五是單設侵權責任編。
(一)總則編。總則編共10章、204條,與民法通則相比,主要修改內容有:
第一,為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將綠色原則確立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并在各分編的相關制度中體現了綠色原則。
第二,完善了監護制度。擴大了被監護人的范圍,強化了政府的監護職能,并增加了臨時監護制度和臨時生活照料制度。
第三,確立了特別法人制度。按照法人設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
第四,完善了民事權利制度。對知識產權作了概括性規定,以統領各知識產權單行法律。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完善了民事責任制度,增加規定了“好人條款”和“英烈保護條款”等。
(二)物權編。物權編共5個分編、20章、258條,與物權法相比,主要修改內容有:
第一,完善農村集體產權相關制度。完善征地補償制度,與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相銜接;落實土地承包“三權分置”制度;考慮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正在推進過程中,在民法典中作出銜接性規定。
第二,完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強化業主對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權利,適當降低作出決議的門檻;完善公共維修資金使用的表決規則;明確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屬于業主共有。
第三,增加規定居住權。為落實黨中央的要求,認可和保護民事主體對住房保障的靈活安排,滿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在用益物權部分增加一章,專門規定居住權。
第四,關于改善營商環境。擴大擔保合同的范圍,進一步明確了實現擔保物權的統一受償規則和清償順序;刪除具體登記機構的規定,為建立統一的動產抵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留下空間;完善流押、流質的規定。
第五,關于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作出原則性規定,國務院正式提出修改有關法律的議案后,再進一步做好銜接。
(三)合同編。合同編共3個分編、29章、526條,與合同法相比,主要修改內容有:
第一,增加典型合同類型。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增加了保證合同、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合伙合同這4種新的典型合同。
第二,補充完善債法的一般規則。明確了非合同之債的法律適用問題,完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的具體規則。
第三,完善國家訂貨合同制度。規定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計劃的,有關民事主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訂立合同。
第四,完善電子合同的訂立、履行規則。為適應電子商務和數字經濟快速發展的需要,規范電子交易行為,對電子合同訂立、履行的特殊規則作了規定。
第五,完善格式條款制度。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盡到合理提示義務的,對方可以主張這些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六,禁止高利放貸。為了防范金融風險,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七,細化客運合同的規定。明確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等。
(四)人格權編。人格權編共6章、51條,規定了人格權的一般規則,并對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姓名權和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等作了明確規定。
第一,確立器官捐獻的基本規則。明確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共同決定捐獻。
第二,規范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
第三,增加禁止性騷擾的規定。明確了性騷擾的認定標準,并規定了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防止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
第四,明確禁止利用信息技術手段侵害他人的肖像權。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深度偽造”他人的肖像、聲音,侵害他人的人格權益,民法典從人格權保護角度作了明確規定。
第五,明確規定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明確了隱私的定義,對侵害他人隱私權的常見行為作了列舉性規定。界定了個人信息的定義,明確處理個人信息遵循的原則和條件,強化個人信息的保護。
(五)婚姻家庭編。婚姻家庭編共5章、79條,與婚姻法、收養法相比,主要修改內容有:
第一,明確規定樹立優良家風。為了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家庭文明建設的講話精神,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明確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第二,修改了禁止結婚的條件。規定患有重大疾病一方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不如實告知的,對方可以請求撤銷該婚姻。
第三,吸收新司法解釋的規定,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回應社會關切。
第四,規范親子關系確認或者否認之訴。規定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第五,規定離婚冷靜期。在30天的離婚冷靜期內,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第六,完善收養制度。明確規定了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刪除了現行收養法關于被收養的未成年人應為14周歲以下的限制,并完善了收養人的條件要求。
(六)繼承編。繼承編共4章、45條,與繼承法相比,主要修改內容有:
第一,完善了遺囑繼承制度。適應實踐發展的需要,增加打印、錄音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并修改了遺囑效力規則,還增加規定了遺囑信托。
第二,增加遺產管理人制度。為確保遺產得到妥善管理、順利分割,新增了遺產管理人制度,明確了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職責和權利等內容。
第三,完善遺贈扶養協議制度。適當擴大了社會組織作為扶養人的范圍,以滿足養老形式多樣化需求,促進老齡事業發展。
第四,完善了無人繼承遺產的歸屬制度。明確此類財產收歸國有后應當用于公益事業。
(七)侵權責任編。侵權責任編共10章、95條,與侵權責任法相比,主要修改內容有:
第一,確立“自甘風險”規則。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規定“自助行為”制度。自然人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來不及請求國家機關保護的情況下,自己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權益。
第三,完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四,規定侵犯知識產權的懲罰性賠償。切實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顯著提高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成本,充分發揮法律的威懾作用。
第五,完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規則。為鼓勵助人為樂,規定無償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損害的,應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第六,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責任。增加規定生態環境損害的懲罰性賠償,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
第七,完善高空拋物墜物規則。“頭頂上的安全”引發社會關注,民法典對高空拋物墜物規則作了進一步的完善。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才適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的規定。
法律的權威和生命力在于實施。5月29日,在民法典通過后的第一時間,習近平總書記主持中央政治局集體學習民法典,并就貫徹實施民法典發表了重要講話,充分體現了習近平總書記和黨中央對民法典實施工作的高度重視,為民法典實施工作指明了方向,也為民法典實施工作創造了良好的政治環境和社會氛圍。我們要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講話精神,切實做好民法典實施工作,讓民法典走到群眾身邊,走進群眾心里。
(作者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