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權力的重組。為提高金融監管強度,有效應對系統性風險,危機之中遭到重創的歐美國家對金融監管權力進行了重新配置,但亞洲國家和新興市場卻基本保持不變。
首先,財政部門走上前臺。歷史上任何一次大危機的結果均是國家成為金融風險的最終承擔者。本次危機也不例外,伴隨著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的去杠桿,歐美國家政府部門的杠桿率大幅度攀升。在后危機時期的金融監管改革中,財政部門的發言權明顯增加,金融穩定理事會的各國成員絕大多數都有財政部門的代表,直接參與國際監管規則的起草。美國、英國、法國和德國等國家的財政部門不僅負責協調國內金融監管改革進程,提出立法動議,而且在國際交往中代表國家主導雙邊金融對話機制,央行的獨立性明顯下降;美國財政部還直接承擔系統性風險評估的職能。
其次,歐美國家央行權力有所擴大(構建超級金融監管機構)。雖然貨幣政策失誤是導致危機的重要原因,但危機之后歐美國家央行借助于貨幣發行權,在公共財政捉襟見肘的情況下,成為推動經濟復蘇的“唯一英雄”,相應地在新一輪金融監管權力重新分配中獲得了優先權。美國在維持現行“雙線多頭監管體制”的同時,賦予了美聯儲更大的監管職能。將金融衍生品及對沖基金納入監管范疇,其監管權限從銀行控股公司擴展到了非銀行類金融機構及其附屬機構,并增加了消費者金融保護和信用評級機構監管職能;英國撤銷了金融服務局,由英格蘭銀行通過相對獨立的審慎監管局(PRA)和行為監管局(FCA)分別行使審慎監管和行為監管職能;歐洲央行通過設立相對獨立的單一監管機制(SSM),負責歐元區內130家大型銀行的監管。
再次,主要亞洲國家和新興市場仍維持獨立運作的金融監管體制。危機之后亞洲國家和新興經濟體并未效仿歐美國家進行監管體系重組,甚至出現與歐美國家相反的改革方向。在亞洲五大經濟體中,危機之前日本、韓國和中國的銀行監管當局均獨立于央行,2014年印度尼西亞新成立了金融監管署,承擔之前由央行履行的銀行監管職能。澳大利亞也直接將宏觀審慎監管的決策和監督制定職責交給了其審慎監管當局APRA。墨西哥、土耳其等新興經濟體的銀行監管職能仍由獨立于央行的金融監管委員會承擔。相關理論研究表明,銀行監管職能與貨幣政策目標并不完全一致,貨幣政策更注重調控短期經濟運行,而銀行監管目標是維護銀行體系長期穩健運行,若由央行同時承擔兩種職能,可能導致銀行監管目標屈從于貨幣政策目標,即央行為追求短期經濟增長可能會犧牲銀行業長期穩健運行。從實踐角度來看,亞洲國家和主要新興經濟體的金融體系在本輪危機中表現穩健,通過建立專業的金融監管機構,逐步完善相關監管制度,保證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協調發展。
對我國金融監管的啟示:自我完善并積極參與
2008年我國正式成為G20成員,2009年中國監管當局代表中國加入FSB、BCBS,全面參與了后危機時期的國際金融監管改革工作,在資本充足率、流動性、杠桿率、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等國際規則的制定中發揮了建設性的作用,維護了我國銀行業的核心利益。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我國銀行業的規模日益壯大,走出去的步伐也日益加快,面臨的內外部環境更為復雜。在2014年英國《銀行家》雜志公布的全球前1000家大銀行排名中,中國有105家銀行上榜,創造的利潤占1000家大銀行總利潤的三分之一,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農業銀行、交通銀行分別位列第1名、第2名、第7名、第9名和第19名。巴塞爾委員會確定的75家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備選名單中,我國有12家,超過美國位列第一,其中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已經成為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隨著我國銀行的國際化程度越來越高,參與全球金融治理和監管改革的外在壓力和內生動力也顯著增加。這需要我們對國際金融體系變革艱巨性及復雜性有一個深刻認識,并制定明確的策略,才能在未來的全球競爭中獲得新的機遇。
深入參與國際監管規則改革,維護我國金融業核心利益。雖然金融危機之后金融全球化的步伐有所放緩,但金融一體化的趨勢不可逆轉。更深程度地參與國際金融監管治理,對于國際影響力日益增強的中國金融業具有特殊意義。在廣泛參與全球金融治理規則制定的過程中,我國加深與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的協調程度,為我國金融體系國際化爭取有利的外部環境與國際相容性。與此同時,參與全球金融治理也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建立一整套科學的審慎監管規則,通過完善風險為本的制度安排,通過提高市場透明度和公平性,引導金融機構建立并不斷加強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完善市場的自我治理機制與監管有效性,從而維護有序的創新、競爭和金融穩定。目前,參與全球治理和國際金融監管改革還基本停留在監管當局層面。未來,除銀監會、財政部、人民銀行直接參與國際金融監管改革之外,業界和學術界的作用變得更為重要。通過建立溝通、培訓、研討等交流平臺,有助于在國際金融監管規則制定初期階段就及時反映我國的利益訴求,并在規則制定和實施過程中通過監管、業界、學術界對外發出一致的聲音,增強我國在我國金融治理中的影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