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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熟人社會的重構與整合

——湖北秭歸“幸福村落”社區治理建設模式調研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鄉村社會日趨“個體化”。農民鄰里之間傳統的互惠性換工、幫工、互助、合作在越來越多的地方已不復存在,無論是在生產還是在日常生活上,農民之間的勞動關系逐漸變成了即時性的金錢交易關系。在這種個體化進程中,越來越多的“無公德的個人”被生產出來,村莊的公共事務無人參與、農村公益事業少有人關心。整個農村實際上處于一種個體化的散漫狀態,這對新時期鄉村治理提出了嚴峻挑戰。

2012年8月,湖北省秭歸縣開始選點進行“幸福村落”建設試驗,不久即在全縣推廣。“幸福村落”建設是秭歸縣創新農村社會治理,實現個體化的鄉村社會再整合的重要手段。所謂“幸福村落”建設,就是當地政府在村落社區中引入一套自治、參與及合作機制,通過村落理事會和“一長八員”的制度設計,激發村落社區居民的公共行動積極性,在公共行動中孕育、生產村落社區公共性,最終實現村落公共產品的自組織生產與供給。實踐證明,“幸福村落”建設是破解當前農村社區建設面臨的新困局的有效途徑,是創新農村社區治理機制的有益嘗試,是建構農村社區公共性的有力舉措。

個體化的鄉村社會亟需再次整合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國家主導的市場化改革快速推進,農村社會急劇轉型,在現代性意識沖擊之下,個體—社會—國家之間的關系正經歷著結構性重塑。

“脫嵌”的個體處于現代化造就的流動社會中,過著“流動的生活”,“生活在永不確定環境下的、缺乏穩定性的生活”,一切都充滿不確定性,每個人必須成為“奮斗個體”,對自己的生活負責,“靠自己而活”。許多村民常年在外工作,如同居無定所的“無根浮萍”,漂浮在一個個陌生的城市之間,村莊只不過是其臨時性的暫居地,無暇在鄉村駐足逗留,鄰里關系日漸疏遠。除了土地在形式上屬于集體以外,村民同村集體沒有任何聯系紐帶,人們無暇、無心也無力關注鄉村公共事務。與此同時,大量青壯年農民突破地緣限制外出謀生,從村莊乃至家庭中“脫嵌”而出,導致村莊經濟社會發展乏力、農村公共服務匱乏以及集體行動難以形成等等問題。

秭歸縣地處湖北省西部山區,位于三峽工程壩上庫首,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稱。全縣土地面積2427平方公里,轄12個鄉(鎮)、186個行政村、7個居委會、1個場,總人口38.19萬人,其中農業人口31.6萬人。

2003年以來,秭歸縣從農村實際出發,按照“地域相近、產業趨同、利益共享、規模適度、群眾自愿”的原則,在楊林橋鎮試點農村社區建設,探索出了楊林橋式“一村多社區”的農村社區建設經驗。歷經近十年的實踐發展,秭歸縣農村社區建設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全縣組建農村社區1511個,理事會成員共4660人,農村社區覆蓋全縣103515戶近32萬人,農村社區覆蓋率達100%。

盡管秭歸縣農村社區建設已取得一定成效,然而,如同其它農村地區一樣,秭歸縣農村社區建設面臨著一些新的矛盾。

公共財政投入的有限性與農民公共服務需求持續增長的矛盾。秭歸縣是“山多人稀”的農業大縣。由于自然環境復雜,農業人口眾多,經濟不發達,加之歷史欠賬嚴重,農村公共生產生活設施不健全,與民生相關的基本公共服務及設施如公共交通、環境衛生及社會保障等,依然落后。改革開放后,市場經濟發展帶來的現代化浪潮席卷整個鄉村社會,農民現代性意識逐步確立,謀求經濟發展與過上幸福生活的愿望非常強烈,隨之而來的是農民對于基本公共服務需求的持續增長。秭歸縣每年有限的公共財政投入,無法滿足農民持續增長的基本公共服務需求。特別是農村稅費改革后,由于缺乏集體經濟收入,村莊既無財力也無合法途徑自我提供基本公共服務,村委會更無力也缺乏動力提供基本公共服務,這就需要在有限的公共財政投入前提下探尋能夠自我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組織形式和機制。

農村社區轄域過大與社區服務難到位的矛盾。秭歸縣是典型的山區縣,“合村并組”之后,現在的建制村大多是由以前的兩到五個建制村合并而成,合并后的村莊地域面積大,地形復雜,聚居點分散。建制村的總面積幾乎都在10平方公里以上,平均人口約為1700人,海拔落差逾1000米。在農村社區建設過程中,部分村在“撤組建社”時缺乏充分的調查研究,直接將合并后的村民小組或原來的小村改建為社區,導致社區轄域過大。社區服務半徑偏大,社區內利益關聯度不高,社區之下設置的互助組基本上形同虛設,社區公共服務往往難以覆蓋到所有農戶,也難以調動農民的積極性。甚至許多社區公益事業和公共事務無法達成共識,不但制約了農村經濟社會事業發展,而且加劇了農村社會的個體化,給農村社會治理帶來新問題。為此,亟需將社區轄域縮小,建立更小的自治單位,將社區服務落實到位。

農村社區人口規模過大與“集體行動邏輯”的矛盾。曼瑟爾·奧爾森(Mancur L. Olson, Jr)從“理性人”假設出發,認為每個人都是按照成本—收益分析采取行動。由于在集體生活中會存在“搭便車”現象,極易導致集體行動的失靈,一般來講,集團成員規模與集體行動成負相關關系。也就是說,小型集團由于成員規模較小,且彼此熟知,較易采取集體行動,而中大型集團由于成員眾多,極易產生“搭便車”心理與行為,較難形成集體行動。秭歸縣原先的社區地域范圍較廣,由不同村落據點構成,人口數量較多,利益訴求差異大,難以在公共事務上彼此互信合作,從而促成集體行動。因此,在一個人口規模龐大的異質性社區里,難以就共同利益采取集體行動,更不會自動自主生產和提供公共物品。這就需要將成員規模較大的社區縮減為成員規模更小的自治單元,以利于采取集體行動,更好地滿足社區公共物品和服務需求。

村莊公共事務激增與村干部數量有限的矛盾。近年來,隨著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快速推進,基本公共服務供給的任務繁重,村級公共事務急劇增加,村“兩委”的工作量也隨之加大。但是,農村稅費改革以后,村干部數量并未因合村并組有所增加,有的村甚至比過去的小村還有所減少。每個村通常只有3-5名村干部(在秭歸縣還有幾名社區理事長及理事),人手和精力嚴重不足。單獨依靠有限的村干部解決日益增多的村莊公共事務,顯然力量過于單薄,難以做好農村社會管理工作。為此,需要真正培養起村莊自治能力,使村莊“自轉”起來,從而減輕村干部工作負擔。

惠農政策落地與組織體制阻滯的矛盾。國家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與加強農村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以來,農村社會治理重點由汲取型向供給型轉變,由管治型向服務型轉變。公共財政支撐的惠農政策由于缺乏合適的組織依托,懸浮空中難以向下延伸。通過前期農村社區建設,秭歸縣農村形成“村委會—社區理事會—互助組”三級組織架構,然而互助組通常是由幾個村落結合而成,內部產業關聯度、設施共享度以及利益相關度不高,難以將惠農政策有效落地,實現預期效果。在實施惠農政策過程中不可避免受到組織體制阻滯,造成資源的不必要浪費。這需要改革原有的社區組織體制,將社區建在村落上。

在我國其它許多農村地區,村民小組和互助組早已名存實亡,村“兩委”大多只是個“維持會”而已,解決這些農村社區建設普遍存在的新矛盾、新問題,關鍵在于合理確定農村最基本的社會單元(即最基本生活共同體)。德國社會學家斐迪南·滕尼斯(Ferdinand Tönnies)在《共同體與社會》一書中最早提出區別于社會的“共同體”概念,他認為,“一切結合——既把關系作為整體,也把關系作為團體……,只要它們是基于直接的相互肯定,即本質意志之上的,就此而言,它們是共同體;而只要這種肯定是理性化了的,也就是說,是由選擇意志確立的,就此而言,它們是社會”。在他看來,“共同體”是以“本質意志”為紐帶,通過親屬、鄰里和朋友關系建立起來的有機組合。共同體通常被視為一定地域范圍內的人們基于共同的利益訴求、相同的生活習俗及密切的生活交往而形成的、具有較強認同感的生活空間場域。

秭歸縣農村按照滕尼斯意義上的“共同體”應被理解為“村落”,而不是行政化的“社區”。村落內部有著休戚與共的認同感,有著團結互助的凝聚力,有著血濃于水的親情感。只要以村落為抓手,農村社會治理基本就能實現全面覆蓋、無縫對接與自洽運作;只要村落治理達致“善治”,農村基層政府就可以“無為而治”。2012年8月起,秭歸縣在總結農村社區建設經驗與不足基礎上,創造性地提出建設“幸福村落”構想,將社區劃分為村落,展開“幸福村落”創建,以此應對農村社區建設中面臨的新挑戰,逐步形成農村社區建設的“秭歸模式”,試圖實現個體化的鄉村社會再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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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帆]
標簽: 重構   熟人   鄉村   整合   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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