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9年以來,新加坡人民行動黨(簡稱行動黨)連續贏得十多次大選,實現了長期執政,并逐漸形成了一黨優勢的威權治理模式。這一模式的特點可集中概括為:執政黨“無處可見,無所不在”。
所謂“無處可見”,主要指新加坡沿襲了英國政黨制度的框架,政黨只是選舉工具,選舉完成之后,政黨隨即退居幕后。曾有新加坡行動黨議員對中國共產黨訪問團人士這樣論述不同:“你們在臺前,我們在幕后。”行動黨采取了諸如將黨的總部設在組屋之中、將支部建在“最不堂皇的地方”等刻意低調的做法,以使人們感覺其并非一個高高在上的黨。而所謂“無所不在”,則主要指執掌國家政權的行動黨在國家和社會運行中發揮著實際的主導作用。行動黨也因此極具領導力與執政力。當然,相對來說,由于缺乏競爭、監督與制衡等,新加坡一黨優勢的威權治理模式也或多或少存在家長式作風的弊端,進而引發“國家過大,社會過小”的問題,隱含著腐敗衰落的危險。克服上述情狀,需要合理開掘來自于這一體制的“反面資源”,有序喚醒來自于這一體制的反面力量。
主導立法機關
在新加坡,國會是立法部門,一項法案要在國會中通過,必須獲得多數議員的支持。由于行動黨占據了國會的絕大多數議席,國會中的行動黨議員又必須在對于法案的投票中執行黨的意志,促使本黨法案得以順利通過。行動黨為了加強對國會的主導,主要采取了兩方面措施。
其一,通過議會條例防止行動黨議員背叛本黨。由行動黨主導的國會通過的新的《議會條例》規定:所有當選議員者,若改變自己的黨員身份,就必須離開議會。這也就是說,如果某議員是以某黨黨員身份參加國會選舉并當選為國會議員的,若此后其觀點與所屬黨派的意志不一致,并要求退黨,那么退黨后他的國會議員資格也將自動取消;或者若該議員因不聽黨的指示而被本黨開除,其議員身份也將自動取消。鑒于新加坡國會中的全部或絕大多數議員都是行動黨議員,這項規定也就充分維護了行動黨的利益,有效防止了行動黨議員背叛本黨。
其二,通過“黨督制度”防止行動黨議員背叛本黨。新加坡國會繼承了英國議會制的黨督(也稱“黨鞭”)制度。根據這一制度,執政黨和反對黨在國會里都有自己的黨督,即在議會中負責維持和執行黨紀的人,目的是確保本黨的議員遵守紀律,尤其是在投票表決議案時,確保其貫徹黨的路線。除非事前本黨有申明,議員才可以根據本身的意志發表言論和投票。自1959年贏得執政地位以來,除了1969年的《墮胎法案》、1979年教育結構重組、1992年的《官委議員法案》,以及2004年初的《人體器官移植修正法案》等,行動黨曾在國會中暫時解除黨督約束,讓本黨議員自由投票,其他所有法案行動黨議員都受黨督約束。這也就是說,即使該黨有議員不贊同某些法案,在記名表決時,仍然需要跟著黨的路線走。
“黨政合一”
新加坡繼承了英國的議會制度,政黨只是選舉的工具,表現出黨政分開的特征。但由于議會制下的政府是由國會中占據多數的政黨所組成,也由于長期執政的行動黨對新加坡政府和社會組織的影響力越來越大,客觀上又出現了某種意義上的“黨政合一”局面,即行動黨就是政府,政府就是行動黨。新加坡的“黨政合一”主要體現在,黨的各級領導實際上就是政府的各級領導。由于政府政策的執行還需要法定機構和基層組織的配合,行動黨各不同層次的領導或干部,也就成為這些法定組織和基層組織的領導或干部。
行動黨的領導可以分為中委會委員、行動黨議員和支部委員會委員三個層次。相對應地,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領導也可分為內閣成員、政府各部的政務部長、政務次長和法定機構領導及基層組織管理委員會委員三個層次。前者的領導成員分別擔任后者三個層次的領導職務。例如,首先,行動黨秘書長任內閣總理,中委會委員多數就是內閣成員。其次,行動黨議員一般就是政府政務部長、政務次長或法定機構的領導。法定機構是為了履行某種特別的任務,經議會批準并依據相應的法案成立的,法定機構不是政府機構,但又與政府關系密切,實質上是一種半政府、半經濟實體的混合機構。最后,行動黨支部委員會委員一般就是基層組織的管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