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發揮道德對人們行為的教化、引導和約束作用
《決定》指出,“既重視發揮法律的規范作用,又重視發揮道德的教化作用”。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要求法治和德治兩手抓。這是極具針對性的觀點,也是國家治理理論的亮點。
以商業領域為例。個人認為,確實要大力發揮道德對人們行為的教化、引導和約束作用。目前,我國商業領域道德失范嚴重,拜金主義、見利忘義、不講信用、欺騙欺詐成為社會公害。這些問題如若得不到及時有效解決,必然損害正常的經濟和社會秩序,增加社會交易成本,敗壞國家、政府和公民的形象,為此應當引起各級政府和全社會高度重視,同時需要大力提倡全社會成員的倫理道德修養,推崇高尚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強化對經濟行為的商業道德引導和約束。
運用商業道德規范對經濟行為的引導和約束是社會成本最低的治理方式。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名譽教授艾德華(Robert Randle Edwards)在一場題為“古為今用:中國古代的低成本治理方式”的學術報告中指出,過去五年中,世界陷入了嚴重的經濟危機,政府支出上升而收入下降,研究如何從中國古代的低成本治理方式中尋求借鑒而為當今各國政府所用,現在應當是一個比較恰當的時機。艾德華教授認為,在古代中國,雖然人口數量眾多,但是統治者依靠民間道德規范、社會治理方式與統一的刑事規則和懲罰相結合的方式,使得政府以較低的管理成本實現了社會穩定。艾德華教授提出,面對當今的世界性經濟危機,古代中國的低成本治理方式具有當代意義。
今天,優秀的商業道德傳統在一些地方還頑強地保持著。在廣西某偏遠小鄉鎮,至今保持了一個幾百年前留傳下來的商業道德習俗。在那里的新鮮蔬菜早市上,買賣雙方無需見面,賣者將蔬菜明碼標上價格,例如一把韮菜二元,買者自己拿一把韮菜后,然后把二元錢投進菜堆旁的小竹簍子里。買者自覺,賣者放心,從未有差錯或丟失。早市的自助式買賣靠的就是商業道德和民間習俗。運用商業道德約束市場行為,可以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
應該說,企業具有優良的商業倫理道德和社會責任,就會意味著好的經營,敗壞的商業道德會使企業脫離正確的經營軌道。在競爭日趨激烈與復雜的社會中,企業商業道德水平的高低,不僅直接關系到本企業的經營狀況與發展,而且極大影響著國家宏觀經濟發展目標的實現。作為微觀主體的企業只有將推崇良好的商業倫理、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作為一種自覺行動,才能為依法治國戰略的實施奠定良好的外部環境。
改革開放三十幾年來,我國經濟取得了驚人的發展,但社會倫理道德水平卻未隨之上升,這將嚴重影響市場經濟進一步的順利和健康發展。因此《決定》指出,要“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培育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堅持繼承優良傳統美德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相結合。這也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有效舉措。為此,必須大力提倡倫理道德修養、推崇高尚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精神,強化對人們行為的道德約束,建設一個良序和諧的法治社會。
法律與道德需耦合并用
在分別分析了法律和道德對人們行為的不同作用后,還要著重研究二者作用機制的耦合并用問題,使法律和道德耦合成為強有力的“組合拳”。什么是“耦合”?所謂耦合,在物理學上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體系或兩種運動形式之間通過各種相互作用而彼此影響,以至聯合起來的現象。藉此推而廣之,在社會科學領域中,我們也可以把兩種社會現象通過某種條件,使其相互有機結合起來共同發揮作用的客觀現象,稱之為耦合。雖然法律和道德分別可對人們行為產生影響,但如果二者的影響力能夠耦合起來,形成強有力的“組合拳”,就可以放大和增強法律和道德各自作用力。
從現實狀況看,我國當前經濟社會發展面臨復雜矛盾和重大挑戰,一些地方保護主義嚴重、政府干預過多,各類市場壁壘重重、產能過剩、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現象嚴重,誠信缺失、假冒偽劣商品叢生、收入分配不公和地方債務過重等等問題十分突出。要解決這些矛盾和問題,最需要法律和道德作用的耦合并用。
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規范人們行為、調節社會秩序的作用。法律規范人們的行為,可以強制地懲罰違法行為,但不能代替性地解決人們倫理道德問題。在現實經濟社會活動中,如果人人都自覺進行道德約束,違法的事情就會大大減少,遵守法律也就會有更深厚的基礎。所以,我國歷史上強調“德主刑輔”、“禮法并用”的思想,是有它的道理的。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指出的:“法是他律,德是自律,需要二者并用。”
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客觀上要求國家和社會治理的系統性、整體性、協調性與普惠性。而法律和道德作用的耦合并用正好反映了這種客觀要求。法律和道德的耦合并用可以成為中國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的一大特色。根據我國現有經濟、政治、文化、社會條件,二者也完全可以耦合并用。
實現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還可以把一些道德規范轉化為法律規范。通過法律的強制力來強化道德作用,推動全社會道德素質提升。比如,信用不僅僅是一種社會關系,也不僅僅是一種交易方式,它更是人類社會的一種價值觀。誠實守信會得到社會的推崇和信任,失信則將受到譴責和孤立。當人們都認同并遵守這種價值觀和道德準則的時候,社會信用環境就會優化,失信的行為就會減少,法律的任務就會大為減輕。在目前誠信大量缺失而對正常經濟社會生活造成嚴重損害的現實背景下,需要將一些倫理道德規范轉化為法律規范,進而運用法律來維護誠信道德準則。2013年7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對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公示當天,山西省沁縣人民法院公示的其中一家被執行人——四川某建筑公司山西分公司,主動找到沁縣人民法院執行庭,要求與申請人協商處理糾紛。在雙方當事人的協商下達成最終達成和解,被執行人四川某建筑公司山西分公司立即一次性向對方支付42萬元工程款,給付了全部執行標的。
最高院失信被執行人制度有力震懾了失信被執行人,初步顯示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因此,誠信雖是一種道德規范,但在一定時期和一定條件下讓倫理道德規范轉化為法律強制是必要的。這也增強了誠信道德規范的權威性和踐行力。
總而言之,實現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個總目標,必須“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原則,必須在全面深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過程中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視發揮法律的規范作用,同時又重視發揮道德的教化作用,實現法律和道德相輔相成、耦合并用,實現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