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胥吏作為官府內具體辦事人員,受制于官員,他們往往通過與官員的周旋來達到徇私目的:遇廉勤之官,暫且收斂自己的行為;遇庸官,則竊權攬政;遇貪官,則與之狼狽為奸。對于地方官員而言,他們每當端坐堂上,環顧四周都是本鄉本土的胥吏,很容易被架空。
【關鍵詞】 宋代 胥吏 吏強官弱
【中圖分類號】K244
【文獻標識碼】A
中國古代實行的是皇權統治下的中央集權管理模式,在政府機構內工作、維系國家機器運轉的主要有兩類人:一是官,二是吏。官者“管”也,是指由國家任命、在各級政府機構中擔任領導職務的官員,他們依據級別的高低享有一定的特權,并有著較完備的升遷與獎懲機制。所謂吏,則是指廣泛分布于中央及地方各級官府中,從事各種具體事務的工作人員。胥吏雖然在官府辦事,但他們的身份仍然是平民而非官員,所謂“庶人之在官者也”。①宋代胥吏的工作主要有:文書抄錄與傳送、帳簿登記與賦稅征收、地方治安維護、倉場庫所管理,還要負責官員的迎來送往以及供官員驅使傳喚等。
宋代胥吏維持政府正常運轉
宋代胥吏作為各級官府中的具體辦事人員,在國家政治中發揮著重要且積極的作用。
趙匡胤“黃袍加身”建立宋政權后,有鑒于五代方鎮權重、君弱臣強之弊,進一步強化中央集權統治,加強對地方的控制。中央制訂的各項政策及法規通過詔書形式頒發至全國,地方上的各種信息也以奏章的形式上報朝廷,公文往來之頻繁勝過以往任何時期,而公文的抄寫、點檢、批勘及收發、傳遞等工作主要由各部門的胥吏完成,胥吏成為溝通中央與地方聯系的橋梁。
北宋神宗朝以后,地方官府內的胥吏除了處理文書、供官員驅使外,還要承擔原本由鄉村上三等戶差充的“職役”,主要有催征賦稅、押送官物、管理倉庫、維持治安。這些地方胥吏統稱為“公人”,他們按工作不同可分為“倉吏”(看管倉庫)、“綱吏”(押送官物)、甲頭(催征賦稅)、攔頭(搜檢漏稅)、“獄吏”(看管監獄)、治安吏(維護鄉村治安)等。基層胥吏輔佐官員治理地方,在維護地方統治方面起了重要作用。
宋代,官員有任期限制(一般三年一任,短者數月即遷),遷移頻繁,這使他們很難對任職地區或部門內的實際情況有深入了解。胥吏則不然,他們大多是本鄉本土之人,一般長期在某一個部門辦事,熟知本部門的各項規定和法律條文,了解本地的社會現狀和風俗民情。因此,當官員愿意放下身段來聽取胥吏建議時,往往能夠找到正確解決問題的方法,避免或減少政策制定時的失誤。真宗時,三司小吏賈用曾向長官匯報,說北面部署司的機密文件多由吏人掌管,容易致軍機泄漏。朝廷當即下令,嚴禁官員將機密之事委與吏人。
宋代的法制建設已比較完備,各部門都有專門的行政法規,法律條文也日益繁密,這令剛上任的官員難以適應,在處理政務時,越來越倚重部門內長期任事、精通律令的老吏。就連翰林學士起草的詔書也要經孔目吏審讀無誤后再頒下。宗室南渡后,原有圖書典籍散失殆盡,為保持政令的延續性,高宗曾下令一同南遷的胥吏將自己熟悉的舊令故典記錄下來,作為國家重新制定政令時的參考。在隨后修成的《紹興敕令格式》中就引用了胥吏憑記憶寫下的“省記條”。
“蒼蠅”遍地,胥吏貪腐令人痛恨
宋代胥吏的貪腐現象非常嚴重,這也給集權統治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主有體現在:
營私舞弊,干擾法令實施。胥吏散布于中央至地方各級機構中,職掌不同,賕賂的方式也不同:進奏院的吏人通過泄漏機密以邀利;三司吏人利用審核帳籍之便以索賄,而管理官府財物的胥吏則伺機侵吞、盜取。為害最大的當屬中央三省吏員,特別是管理人事、負責官員磨勘遷徙與黜罷的吏部胥吏(銓吏),他們仗著自己對人事任免條法的熟悉,利用手中所掌握的官闕來脅迫官員,目的無非是索賄、或泄私憤。例如,釋贊寧在《王得一行狀》中講到:堂吏蘇允淑與唐州團練判官掌宣有私怨,當他奉命裁汰年高(七十以上)選人時,就把年僅三十五歲的掌宣列入應裁汰名單。
竊權弄政,侵侮士類。胥吏作為官府內具體辦事人員,受制于官員,他們往往通過與官員的周旋來達到徇私目的:遇廉勤之官,暫且收斂自己的行為;遇庸官,則竊權攬政;遇貪官,則與之狼狽為奸。對于地方官員而言,他們每當端坐堂上,環顧四周都是本鄉本土的胥吏,很容易被架空。胥吏攬權,號為“立地官人”、“立地知縣”??v觀兩宋,真正能不被胥吏欺侮的官員很少,即便是享有“青天”美譽的包拯也未能幸免。
沈括在《夢溪筆談》曾記述了這樣一件事:包拯知開封府時,有人犯法,按律當杖脊后流放,犯人私下給胥吏重金,二人相約在大堂之上合演一出苦肉戲。當包拯端坐堂上審案時,犯人不認罪且不斷申辯。沒等包拯發話,胥吏就大聲斥責犯人藐視公堂,并大呼拉出去杖刑侍候。包拯見狀十分生氣,認為胥吏越權了,就下令把胥吏拖出去杖刑,同時,為了顯示自己的寬宏大量,包拯特令寬宥犯人,只施以杖刑,不再流放。沈括感嘆曰:“公知以此折吏,不知乃為所賣也。”就是說,公正嚴明的包拯,最終也被犯人與胥吏合伙欺騙了。
勾結權貴,加重吏治腐敗。胥吏既受制于官員,自然希望得到官員的庇護,而當貪官與污吏“相與為市”時,危害極大。北宋仁宗朝,開封府胥吏馮士元因貪贓枉法被抓,在審訊時,他不僅主動交待自己罪行,還檢舉揭發一批官員。朝廷下令徹查,結果查明,不僅開封府前任、現任正副長官存在貪腐問題,就連中央一些重要機構如政事堂、樞密院、御史臺的官吏也牽涉其中。從這起震驚朝野的貪腐大案不難看出,當時官場的貪腐情況是多么嚴重。特別是當熟知律條的胥吏與朝堂上的權臣相通,就會危及社稷。南宋寧宗朝,權相韓侂胄重用吏人蘇師旦專權,結果是“政出于韓,而師旦之門如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