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斗爭關系到黨的生死存亡,關系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前途和改革開放事業的成敗。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堅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老虎蒼蠅一起打”,以踏石留印、抓鐵有痕的勁頭狠抓反腐工作,一批大老虎紛紛落馬,并且撥出蘿卜帶出泥。其中,“一把手”腐敗成為重災區。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加強對“一把手”的監督,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健全施政行為公開制度,保證領導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權、權重不謀私。
一類特別的腐敗行為——用人腐敗
《國家治理》周刊:“一把手”腐敗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其危害如何?
任建明:在討論“一把手”腐敗之前,有必要先界定一下“一把手”的范圍。“一把手”是一個俗稱,并不是嚴謹的概念。狹義的“一把手”僅指一級政府領導班子的負責人,也就是中央、省、市、縣、鄉各級黨委的書記,全國總計約4.5萬人,這類“一把手”可以稱為書記“一把手”。廣義的“一把手”常常還包括各級政府部門的“一把手”,以及國有企事業單位的“一把手”等。就我本人的觀點來看,更愿意選擇狹義的“一把手”概念。這類“一把手”反映了我們黨和國家體制的最大特點,他們掌控著近乎絕對的權力,是最難以受到監督的一群人。部門“一把手”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一把手”都不能和書記“一把手”相提并論。所以我下面的討論主要圍繞書記“一把手”展開。
由于“一把手”的特殊性,與其他類型的黨政干部比起來,其腐敗的程度,包括腐敗率和腐敗情節都會更加嚴重。書記“一把手”通常握有干部人事任免權,這主要是由“黨管干部”的原則和各級黨委分管干部任免的具體制度所決定的。因此,除了像其他黨政干部有房地產腐敗、工程腐敗等腐敗行為之外,“一把手”還有一類特別的腐敗行為,即用人腐敗。在許多情況下,正是由于干部任免權,使“一把手”掌控的權力具有相當的魔力,可以驅使、支配其他的任何權力,例如行政權、執法權、司法權、監督權。山西翼城縣原縣委書記武保安與他的妻子在因腐敗犯罪接受調查時,曾多次感概地說:“當書記與當縣長就是不一樣”。他的體會說明了“一把手”和“二把手”之間的權力有質的區別。武保安在升任縣委書記之前,就在該縣任縣長,其感受具有相當的可信度。正是因為“一把手”的特殊性,其腐敗的危害也特別的大。不僅是一般的腐敗犯罪情節嚴重,還可能導致一批人犯罪,形成一個個腐敗的網絡或集團,其腐敗對于黨和國家執政合法性有巨大損害。一些位高權重的“一把手”通過腐敗行為,建立起了腐敗集團或“王國”,進一步刺激了他們的野心,他們很可能不滿足于經濟上的利益,而滋長起政治覬覦。對于黨長期執政和國家政權穩定來說,將是一個十分危險且現實的威脅。
如何“消滅”“一把手”腐敗——“分權”
《國家治理》周刊:滋生“一把手”腐敗的誘因有哪些?根源在哪里?
任建明:與其他非“一把手”腐敗比較來看,“一把手”腐敗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他們手中的權力太大,說太大還不夠準確,應該說是太絕對。政治學早有公理: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因此,“一把手”腐敗發生率高,情節最嚴重,危害也最深。除了“一把手”掌控絕對權力這個根源之外,其他的具體腐敗誘因也有很多,例如,金錢、美色、享受、人情、社會小圈子的私人利益等,這些都可能導致腐敗行為的發生。
《國家治理》周刊:對于“一把手”腐敗該從哪些方面進行監督和預防?
任建明:理論界、實務界對于“一把手”腐敗如何治理的討論已經相當多了,大部分對策建議不外乎是主張對“一把手”的有效監督,我認為有一些對策建議還是有一定作用的。例如,實行領導班子決策的“票決制”。2002年《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就規定,可在地市以下部分干部任命決定中采用全委會“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這種“票決制”決策方式將有效分解“一把手”手中的權力,破除“一把手”權力過于絕對的現象。但是,試圖通過這類辦法來全面、有效監督“一把手”,似乎還有很大的局限性。
我個人建議:破解“一把手”腐敗監督難題的根本措施就是讓“一把手”消失,換句話說,只要事實上存在“一把手”,就不可能出現有效監督“一把手”的對策。試想一下,為什么數千年的封建王朝都無法實現對權力的有效監督?答案很簡單,因為它們實行的是專制獨裁的集權制度,在領導體制上看,就是因為有“一把手”的存在。人類文明演進到近現代之后,有些國家通過分權,“消滅”了“一把手”,實現了對權力的有效監管。那么,對于我們而言,如何“消滅”“一把手”腐敗呢?答案也是“分權”。黨的十七大就已經明確提出要“建立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其中都有明確的意涵,關鍵是通過改革行動將之付諸實施。
在法律執行上真正兌現法治精神
《國家治理》周刊:接下來治理“一把手”腐敗的趨勢為何,重點何在?
任建明:我認為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的一些改革部署對于破解“一把手”監督難題具有重大實質意義。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反腐敗體制機制改革,二是司法體制改革。反腐敗體制機制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在黨的紀檢“雙重領導”體制上進行突破,包括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強化派駐監督和巡視監督,強化反腐倡廉法規制度體系等。司法體制改革的關鍵內容是“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無論是反腐敗機構還是司法機關,主要行使的都是監督權,而相關改革就是提升監督權的獨立性。如果在監督權上能實現突破,對我國權力結構化改革也是一個十分重要的策略選擇,對于“消滅”“一把手”腐敗的作用也是直接的。
黨中央堅定反腐敗的政治決心、反腐敗實際努力和持續推進的改革將形成良性互動,只要堅持下去,反腐敗就大有希望。只要中央在最新“反腐敗五年規劃”中提出的“堅決遏制腐敗蔓延勢頭”這個目標能夠如期實現,反腐敗趨勢就會發生重大轉折,從持續多年的腐敗“越反越多”走向“越反越少”。只要全面深化改革藍圖能夠逐步變成現實,最終徹底戰勝腐敗的目標就不會只是空想。
《國家治理》周刊: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過程中,如何通過法治來預防和遏制“一把手”腐敗?
任建明:即將召開的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以“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為主題,讓我們備受鼓舞?;邳h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的相關改革精神和最近的司法改革部署,我對四中全會充滿期待。重要的還不是制定多少新法律的問題,而在于確立法治原則,實質推進國家的法治進程,尤其是在法律執行上真正兌現法治精神。其根本保障就是司法監督權的獨立性和權威性,當然也包括司法人員的職業化。法治能得到實質推進,一定大大有利于對于腐敗的防治,也大大有利于解決“一把手”腐敗問題。
(采訪整理:本刊記者李習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