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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新公司法社會責任規則評介

【摘要】近年來,印度針對公司社會責任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規,要求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每一個財政年度用于社會責任的開支不得少于公司最近三個財政年度平均凈利潤的百分之二,是世界上第一個制定社會責任成文法規則的國家。印度和中國同為人口眾多的發展中國家,其法律實踐,對中國社會責任法制建設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關鍵詞】社會責任 公司法 印度

【中圖分類號】D922.291.91      【文獻標識碼】A

公司社會責任內容的法定化

2013年,印度議會首次對公司法進行修訂,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百分之二”準則 ,這使得印度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對公司社會責任制定可操作的成文法規范的國家。2013年《印度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是印度公司社會責任制度的核心,該條法律之第五款規定,公司用于社會責任的支出不低于公司最近三個財政年度平均凈利潤的百分之二,這一規定被稱為“百分之二”準則。2014年2月27日,印度政府公布了《2014年公司企業社會責任政策規則》(以下簡稱“2014年規則”),規則于2014年4月1日生效,規則細化了2013年《印度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節的規定。

《印度公司法》在其正文中并未明確定義“公司社會責任”,但是,《印度公司法》附件七列舉了公司可以納入其社會責任政策的行為,包括:消除極端貧窮和饑餓,促進教育,促進性別平等和婦女權益保護,降低兒童死亡率,改善孕產婦健康,消除人類免疫缺陷病毒、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瘧疾和其他疾病,確保環境可持續性,加強職業技能就業,開展社會企業項目,向國家救濟基金或其他由中央政府或社會經濟的州政府設立的、旨在救助落后部落、少數族裔基金提供捐助等。公司可以自選一種或多種責任領域履行社會責任,也可以向中央或地方政府的有關基金提供捐助,用于社會經濟的發展。

履責公司的條件

《印度公司法》規定了實施“百分之二”準則要求的公司范圍。任何在印度注冊的公司,無論該公司是印度國內公司或外國公司的子公司,如具有以下條件之一,都應當實施“百分之二”準則;第一,公司凈資產在50億印度盧比(約8300萬美元)以上;第二,總營業收入額在100億印度盧比(約1.6億美元)以上;第三,公司最近三個財政年度平均凈利潤在5000萬印度盧比(約830000美元)以上。2014年規則進一步明確規定,凡是營業地在印度的公司,包括以任何形式在印度開展任何業務的外國公司,只要滿足前述三個條件之一者,均應當履行“百分之二”準則。對于營業地,規則采用了極為寬泛的界定方法,無論該公司是自己在印度經營,還是通過代理在印度境內經營,無論公司在印度設立了實體進行經營,還是通過電子網絡從事虛擬經營,均被視為營業地位于印度境內的情形。

2014年規則還規定,公司在一定的情況下可以中止履行“百分之二”準則。如果一個公司連續三年無法達到印度2013年公司法規定的責任承擔條件,可以不再設立社會責任委員會,同時,公司將中止履行“百分之二”準則要求,直到公司再次達到《公司法》規定的履責條件。由此可見,《印度公司法》規定的退出機制屬于暫停性的,當公司不具備履責條件的時候,公司可以暫時停止承擔公司法規定的社會責任義務,但是,當公司重新具備法定條件的時候,則必須繼續履行社會責任義務。

“百分之二”準則

“百分之二”準則是2013年《印度公司法》社會責任制度的核心內容?!队《裙痉ā芬幎?,公司用于社會責任的支出不低于公司最近三個財政年度平均凈利潤的百分之二,所謂凈利潤,是指公司當年的稅前利潤。2014年規則進一步明確了凈利潤的計算方法,作為公司承擔“百分之二”準則要求的基礎和前提,凈利潤不包括公司從印度之外的分支機構獲得的利潤,也不包括公司從其他已經履行了公司法“百分之二”準則要求的公司獲得的分紅;另外,公司從事社會責任活動取得的利潤也不計入其中。

根據2013年《印度公司法》和2014年規則的規定,印度公司社會責任活動必須在印度境內進行?!队《裙痉ā饭膭罟鹃_展的社會責任活動“應當優先選擇公司當地的、周邊的地區。”①有觀察者指出,印度的CSR實踐仍然處于企業慈善這一傳統階段,但是,已經從慈善建筑轉向了通過具體項目帶動社區發展的新階段。其理由是,在印度,社區作為一個利益相關者,正在發揮出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許多企業開始意識到,“經營許可”的授予權不僅來自于政府,還來自于受到企業經營影響的社區。于是,符合社區期望的CSR行為,不僅使企業獲得經營授權,還可以使得企業長期持有這一許可,從而避免“信任赤字”②。

履行“百分之二”準則的公司,可以自己支配其社會責任開支,獨立開展社會責任活動,也可以委托其他在印度設立的社團或慈善組織,開展有關活動,只要這些社團或慈善組織不是由委托方設立或控股的機構,也不是委托方的關聯企業。此外,法律規定了接受公司委托,代為執行社會責任規劃的受托方應當具備的法定條件,即,受托方至少已經在印度境內進行了三年以上的社會責任活動。印度法律允許多家符合履責條件的公司,相互合作,共同履行社會責任,這些公司可以將它們的資金置入共同的資金池中,共同開展社會責任活動,但是,參與合作的公司應當在年報中分別披露其履責情況。

印度法律明確了公司社會責任開支的用途。2013年《印度公司法》附件七列舉公司社會責任開支的用途,2014年規則對其做了些許修改,更詳細地規定了什么類型的社會責任活動是可以被法律接受的。2014年規則規定,純粹用于本公司員工或者員工家庭的公司開支、公司正常業務開支以及公司向政黨提供的捐助,不得計入公司社會責任支出。印度法律并沒有禁止公司把社會責任開支用在自己員工身上,只是這項費用不能超過公司年度社會責任開支總額的一定額度,符合法律規定的用途。根據2014年規則規定,公司可以將社會責任開支用于本公司人員或執行機構技能培訓,但是,培訓費用開支不能超過年度社會責任開支的百分之五。

企業社會責任委員會

2013年《印度公司法》規定,印度公司董事會應當下設企業社會責任委員會,委員會必須由至少三名董事組成,其中一名應當是獨立董事,獨立董事有助于確保公司社會責任活動過程的可信度。但是,2014年規則的規定和2013年《印度公司法》略有不同,2014年規則規定,如果一個私人公司只有兩名董事,則社會責任委員會可以由這兩名董事組成。社會責任委員會董事數量的減少,獨立董事聘用責任的免除,為履行社會責任的小型私人公司提供了制度和財務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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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蕾]
標簽: 印度   公司法   社會責任   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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