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國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的對策
提升黨和政府的政治合法性,必須旗幟鮮明地繼續深入推進反腐倡廉建設,必須構建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的法律法規體系。針對目前推進官員財產申報法律化進程中存在的各種阻礙因素,政治合法性要求下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的完善對策為:
制訂出臺《黨政領導干部財產申報公示法》。當前,構成我國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的規范性文件以黨內法規、政府規章為主,尚未上升到法律的層次,導致財產申報制度缺乏必要的剛性,制度的實施效果不盡人意。為此,必須實現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的法律化,以此促進制度剛性,更好地發揮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對反腐敗的促進作用,更好地發揮對提升黨和政府政治合法性的促進作用。《公務員財產收入申報法》曾于1994年納入全國人大立法規劃,但由于各種阻礙因素的影響,至今尚未出臺。將財產申報的范圍確定為全體公務員,不僅沒有必要,而且可能造成極大的成本浪費。所以,將財產申報的范圍限于各級黨政領導較為恰當。建議制訂出臺《黨政領導干部財產申報公示法》,將全國鄉科級副職以上公務員全部納入財產申報的范圍。黨政領導干部的財產通過申報之后,由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負責核實并通過張貼公告、電視公示、網絡公示等方式公開公示,接受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
健全完善官員財產申報公示的配套措施。除了推進官員財產申報公示的法律化進程,明確權威的財產申報公示機關,明確財產申報的主體、申報的范圍之外,必須不斷健全完善官員財產申報公示的配套措施。國務院于2013年11月召開的常務會議決定,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③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中央已經做出了明確的安排部署,當務之急是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在國土資源部相關機構加掛不動產登記局牌子,并建立不動產信息公開查詢系統,任何機構和人員登錄不動產信息公開查詢系統便可查詢有關黨政領導的不動產登記情況,這實際上能夠成為官員財產公示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此外,健全完善金融系統實名制,官員資產的持有、流動、轉換、交易等均通過金融機構進行,能夠明晰官員收入來源,有利于對官員腐敗行為的監督制約,且可防止公款私存產生的腐敗問題。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官員財產申報公示中違反規定的行為人依法嚴肅追究其責任。建立國際反腐敗合作機制,在《黨政領導干部財產申報公示法》出臺后,防止我國各級腐敗官員將財產轉移海外。
加大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中的懲戒力度。可以預見,《黨政領導干部財產申報公示法》的執行過程中必然遇到巨大阻力。為此,我們必須以刮骨療毒的決心和勇氣,將《黨政領導干部財產申報公示法》的制訂和施行作為推進我黨反腐敗工作的重要工程抓緊抓好,堅決清除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中所遇到的一切障礙,以最為嚴格的懲戒措施保障制度得到有效執行,確保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的執行有效提升黨和政府政治合法性,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早日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奠定最為堅實的基礎。在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的執行中,對違反規定不申報公示的官員,組織人事部門、紀委必須對其警告敦促,對警告敦促后拒不依法履行申報公示義務的官員,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介入調查,對涉嫌貪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作者單位:蘇州大學)
【注釋】
①張龍云:“專家建議官員財產申報頂層設計不宜搞雙軌制”,中國新聞網,2013年1月24日。
②廖洪輝:“中國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四分之一世紀的艱難探索”,人民網,2012年12月21日。
③李澤楷:“獨家解讀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新華網,2014年1月30日。
責編/張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