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明代官員的收入來源,大致包括以下兩部分:一是以俸給、津貼為主的正常收入;二是以賞賚、節錢、羨余為主的額外收入。一般認知中,一入仕途即可致富發家,其實并未盡然。明代官員的家庭生計,高下、貧富不一,不可一概而論。同為讀書仕進的官員,實則有熱官與冷官、富官與貧官、貪官與清官之別,收入與生活水平各不相同。無論是窮官、冷官,還是清官,明代官員的家庭生計,僅可稱之為“清貧”,與普通民眾之“貧困”存在著不小的差異。
【關鍵詞】明代 官員 收入 家庭生計 【中圖分類號】K24 【文獻標識碼】A
在現實想象與歷史真實之間,通常存在著不小的認識差距。這源于歷史真實的復雜性。就官員收入與家庭生計而論,現實的想象時常會被兩種程式化的文學與歷史記憶所左右:一是唐代詩人白居易所詠的“朱門酒肉臭”,認為讀書人一旦為官,自然收入豐厚,生活富足;二是歷史記載所言的“田連阡陌”“雕梁畫棟”,斷定做官者必然家中富有田產,廣有宅第。這或許道出了部分官員家庭生計的真實,卻因語言的文學化與程式化,而難以反映歷史真實的全貌。以明代官員收入與家庭生計為例,其間也是高下、貧富不一,不可一概而論。換言之,雖均為讀書仕進的官員,卻有熱官與冷官、富官與貧官、貪官與清官之別,收入與生活水平各不相同。本文借助于官員收入構成的系統剖析,旨在對明代官員的家庭生計、生活水平加以初步的蠡測。
收入構成:官員家庭的生計來源
明代官員的收入構成,大致分為以下兩大類:一是正常收入,以俸給為主;二是額外收入,包括正常的額外收入,以及灰色收入、黑色收入。
明代官員俸給,分為本色、折色兩種支取。本色支取的俸給,又可分為三種:一是“月米”,大致為每位官員每月支取1石。這是官員每月生活的基本保障。二是“折絹米”,即以絹折米,官員俸給每年有2個月支取的是折絹米,通常為絹1匹,折銀7錢。三是“折銀米”,即以銀折米,每年有10個月支取的是折銀米。明代官員祿米俸鈔之數,最初確定于洪武十三年(1380)。至洪武二十五年,又重新更定官祿,從正一品每年的俸給米1044石,一直到從九品每年的俸米60石,隨之成為一代定制。
明代官俸之薄,堪稱歷代之最。從俸薪來看,明代與唐及五代相比,顯然低了許多。據于慎行《谷山筆麈》一書的考察,明代宰相(即內閣大學士)的月俸,還不能達到五代北漢時的一半,與唐代相較,更是相差甚遠。內閣大學士的官俸尚且如此之薄,至于那些下層官員的俸薪就更顯低薄。據呂坤《呻吟語》記載,倉官每月的俸糧,只有1石;驛丞的俸金,一年也只有7兩銀子。如此低薄的官俸,甚至不如普通的衙門服役人員的工食銀,難免導致這些下層官員出現“不足供饔飱”的生活窘況。
明朝廷為了讓官員維持還算體面的生活,只好在常俸之外,給官員一些額外的津貼。盡管在明代尚無“養廉銀”之說,但這些津貼目的還是為了讓地方官員“養廉”。明代官員津貼,主要有以下三項:一是差旅津貼,包括官員上任時的“道里費”,地方官員朝覲時的“盤費”。“道里費”的多少及其等次,大致為知府50兩銀子,知州35兩銀子,知縣30兩銀子。地方朝覲官員的“盤費”,道途遠的多達100兩銀子,近的則為50兩—60兩銀子。二是柴薪銀。這項“柴薪銀”津貼,實際上往往多于官員的月俸。如萬歷二十一年(1593)九月二十八日,馮夢禎正好任職南京國子監,就在這一天,他收到的月俸僅為1.78兩。至于“柴薪銀”,則收到了兩項,其中額定的柴薪銀為3.6兩,另外又有冬季柴薪銀加上閏月柴薪銀共計13兩余。三是“廩給銀”。如李樂任福建按察司僉事,照例每天有廩給銀3錢,每月合計9兩。
明代官員的額外收入,分為正常的額外收入與非正常的額外收入兩類。以正常的額外收入而論,明代官員大致可以獲得如下數種收入:一是來自朝廷各種名色的賜賚,尤其是在朝的大臣,所得賞賚則相對更多。二是賜給官員“節錢”,屬于官員過節時的補助性收入。這種節錢,又稱“公宴錢”。三是地方官員可以支取“馬夫銀”,類似于交通津貼。四是官員出差的廩給,相當于官員的出差津貼。五是官員得第出仕,可以從朝廷那兒獲取正當的牌坊銀,并在他們的故鄉豎立牌坊。如唐順之在中進士后,曾按慣例從地方官府那兒獲取100兩銀子的牌坊銀。
明代官員非正常的額外收入,大致有以下兩種:其一,合法的額外收入。明代官員合法性的額外收入,大多來自官場交際性的收禮。如各省進京入賀的官員,全省府、州、縣均需要贈送“贐儀及長夫”,其數有時多達“三五百金”,亦即300兩—500兩銀子。其二,違法的額外收入。明代官員違法的額外收入,顯然相當豐厚,大抵已經占了明代官員收入的大宗。此類額外收入主要來自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通過貪賄而增加額外收入。按照明代的俗例,每當朝覲之年,地方知府、知縣以上官員,“必人輦一二千金入京,投送各衙門,及打點使費”。根據明末人陳子龍《安雅堂稿》卷十的估算,一個僅僅管轄百里的知縣,從布衣身份,直至官拜御史、給事中,所費最少大約也要數千兩銀子。這些無端的虧空,府、縣官員不可能自掏荷包,最后還是通過納賄等加以補齊。二是通過侵剋而增加額外收入。以宜興縣為例,據唐順之的揭示,地方百姓為了供奉縣官的飲食起居,“歲為金者以百計”,即每年將達100兩銀子。三是通過勒索、科斂而增加額外收入。根據成化十五年(1479)明憲宗所下圣旨的揭示,當時管理京城九門和通州各處抽分廠的內外官員,大多不遵法度,將那些原本不該抽稅的柴米等項物品,“一概擅自抽分,或差人四散當攔,巧取財物”。京城如此,地方也不例外。以陜西盩厔縣科派車輛、牛騾為例,每年科派的車輛多達三四百輛,折合成銀價,相當于一縣的均徭銀數。這些科派的銀兩,最后均落入知縣的私囊。
收入分析:官員家庭收入的特點
仔細分析明代官員的家庭收入狀況,大抵可以發現以下三個特點:一是官俸低薄,且呈整體下降之勢。明代官俸先是以鈔折米,繼而以布折鈔,最后又有折銀之例。正是因為官俸由本色改為折色,才使明代官俸與歷代相比,最顯低薄。尤其是在實際發放及支取的過程中,因為“國用浩繁”而導致國家財政收入減少,更使官吏俸給,“什樽節其六七,所得不給其所費”。當然,所謂官俸低薄,不過是相對而言。若是與普通人相比,官員的俸給收入,實則較為豐厚。譬如說一個兵部尚書,他的月俸高達60石,而一個士兵的月糧僅僅1石,亦即尚書的收入是士兵的60倍。
二是官員俸給因官品、地域而存在著一些高低差別。官員品級高,俸米高;品級低,俸米低。這是制度規定。尤其是一些得到皇帝寵幸的官員,更是因為兼職而支取數份俸祿。例如,洪熙元年(1425)正月,楊士奇在少傅、內閣大學士二職之外,再兼兵部尚書一職。明仁宗所下旨意規定,楊士奇可以兼支三份俸祿。后因楊士奇極力推辭,才改為支取兩份俸祿。此外,明代南北兩京官員的俸祿,同樣存在著一些差異,體現出北高南低的基本特點。例如,南京各部的主事,每月支米3石,而北京各部主事則可月支4.5石,且折俸亦不同。
三是官員的額外收入明顯高于基本收入。就官員收入來說,明代的官俸微薄,但額外收入很高。明代官員以“祿俸”為主的基本收入,與借助于“貪饕”而得的額外收入,兩者之間的比較,正如曹于忭所言,出仕做官之人,他們的祿俸“原自有限”,縱然“官至黃堂”,如此之高的官位,一年的俸薪也不過200兩銀子。但是,他們通過將“火耗”“贓罰”這些原本法律禁止私用的錢財歸入私囊,或者借助于更多的“暮夜金”,亦即諸多受賄的錢財,所得額外收入顯然遠超官俸。據韓霖的記載,有一位知縣致仕之后,對自己的“囊貲”加以檢點,大致有白銀5000兩,再加上“黃金彩繒”折合白銀1000兩,共計有6000兩銀的收入積余。知縣的俸薪,即使為官10年,也就不過總收入450兩銀子而已。若以10年俸祿收入為計算標準,那么知縣所積6000兩銀子的額外收入,比官俸整整多出了1233%,亦即官俸的123倍多。
家庭生計:官員家庭生活水平蠡測
明代官員的日?;ㄙM及開支到底需要多少錢?這顯然是一個頗為值得思考的問題。明人李樂《見聞雜記》的記載,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得以具體剖析的例子。李樂在任福建按察司僉事并出巡地方之時,一個月內,衙內諸如魚、肉、蔬菜的開支,共計銀子2兩余。這或許不包括家眷的生活開支在內。可見,一個地方官員維持基本的生活開支是每月2兩余銀子,一年大概需要24余兩銀子。這僅僅是地方官員的生活開支,若是在京城,號稱“桂玉之地”,百物皆貴,再加之各種必需的應酬開支,官員的家庭消費,明顯會高出許多。據王世貞《觚不觚錄》記載,京城官員的消費,即使頗為儉樸,也需要每年將近100兩銀子;若是不加節儉,更是高達每年600兩—700兩銀子。又據李延昰《南吳舊話錄》記載,稍為普通的讀書人,八口之家,在京城維持一年的生計,大致需要花費銀子50兩。
有一個誤會性的偏見必須得到澄清,即一入仕途,即可致富發家。其實并未盡然。在明代的官員群體中,同樣開始出現了貧富分化的現象。明代官員的貧富分化,顯然取決于官品的崇卑,亦即在大官與小官之間,生活境遇迥然有別。由此而來者,則是明代官員家庭生計的兩極分化:
一是家計富厚。據何良俊《四友齋叢說》記載,在松江府的官員群體中,如布政司參政宋愷、御史蘇恩、主事蔣凱、員外郎陶驥、主事吳哲,家中均“積至十余萬”。家資高達10余萬兩銀子,顯然已是相當富厚。即使新中的進士,或因家本素封,或因迎合官場趨奢之風,紛紛過起了奢華的生活。這些官員大多已經相信,奢華的生活可以通過日后的官場生涯得以維系。換言之,官員的身份可以換取富厚的生計。
二是家計清貧。在明代的官員群體中,確乎有不少人的生計,仍然處于一種清貧的狀態。明代官員家庭生計,并非一概是“朱門酒肉臭”的景象。據談遷《北游錄》記載,崇禎朝的內閣大學士薛國觀,稱得上是位至人臣之極,但他被抄家時,所抄沒之財,不過“六百金”,亦即區區600兩銀子。此外,薛國觀居住的房舍,客廳只有三間,居室也不過四進而已,而且均是“世產”,即祖上傳下來的房產。又如,東林黨人魏大中在江南官戶普遍接受富戶詭寄的風氣下,卻從不接受他人投獻、詭寄,自登科乃至掌垣,家中僅有田25畝。至于那些身為官員典范的清官,更是無不家計清貧,其例俯拾即是。
值得注意的是,自明代中期以后,很多初任官員無不陷于困頓的窘境,甚至導致“京債”的盛行。以觀政進士為例,據萬歷三十二年(1604)李廷機的上疏可知,他們在觀政候選之時,生計已是相當“空乏”,甚至不得不向他人“稱貸”。至于那些在京城候選末職的官員,更是窮困潦倒,很多甚至依靠做裁縫度日。為了償還這筆債務,官員上任之后,除了“剝下”之外,只能“借庫銀以償之”。明代官員貪賄索賂,甚至盤剝百姓,蓋有其因。
毫無疑問,無論是窮官、冷官,還是清官,明代官員的家庭生計,僅可稱之為“清貧”,實則與普通民眾之“貧困”存在著不小的差異。換言之,官員生計的清貧,是一種相對的貧困化,有時甚至是文人士大夫喜歡“哭窮”的習慣所致。隨之而來者,則是明代官員快樂精神的內在分化:一部分官員仍然堅守“孔顏之樂”,不以貧賤而慕乎外,不以富貴而動于中,能夠做到安貧樂道;另一部分官員則轉向基于“不知足”之上的“富樂”,甚至為了及時行樂而放棄官德操守。
(作者為西南大學歷史文化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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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丹妮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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