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明確流轉程序。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者是農民集體,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以及村民小組只具有代表權。筆者建議,土地流轉方案應當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大多數成員同意通過后方能實行。此外,還應借鑒國家對國有工業用地制定最低出讓底價的方法,制定集體建設用地的基準地價標準及其使用權流轉的最低保護價制度,避免集體土地資產流失,最大程度地保障農民和農村集體的土地權益。
第五,明確收益分配。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收益應在以保障農民權益為主的前提下,在政府、農村集體與農民之間合理分配,既要維護農村集體作為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又要重視農戶作為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確定土地收益用于失地農民保障資金的比例,將保障資金與土地增值掛鉤,擴大養老保險、最低生活保障、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保障安置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