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價同權。消息一出,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伴隨著改革信號的釋放,也出現了“我國農民個體還不具備市場談判能力”、“農村土地直接入市將導致新的社會分配不均衡”等憂慮。筆者認為,要避免出現這些問題,必須完善制度設計,以制度建設推動土地市場規范運轉,切實發揮好宏觀調控和市場監管作用,實現市場對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
首先,明確土地權屬。在土地權屬明確的基礎上,做好系列配套制度設計和政策保障工作,進一步賦予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的土地使用權權能,通過與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流轉、使用相一致的方式,推動農村集體土地無障礙地進入城鄉統一土地市場流轉。
其次,明確法律保障。雖然安徽、廣東、湖北等省份紛紛進行了試點和探索,但目前我國尚無國家層面關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法律法規。應盡快修訂完善《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出臺關于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的法律法規,使農村土地入市流轉“有法可依”。
再次,明確政府職責。應讓地方政府真正從土地的交易和級差收益的上漲中獲得長期而有保障的稅收,減輕對“土地財政”的依賴。同時,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流轉進行科學管理,統籌安排、協調農村建設用地與城鎮土地的使用,強調對農村資源性土地的使用與保護,構建城鄉一體的資產性土地利用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