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視教育,注重人才的引進和管理
新加坡政府認識到人才在政治、經濟發展中至關重要的作用,一整套人才的教育、選撥、管理和引進制度也因此形成。新加坡真正地做到了教育“從娃娃抓起”,由國家為具有各種特殊才能的青少年提供各類獎學金,通過最好的教育使他們的才能得到充分的培養和發揮,并將教育中人才的選撥和培養與人才的使用連在一起。人才選拔制度是新加坡一項十分獨特的制度,使得新加坡在建國近50年來始終能夠確保人盡其才,讓優秀人才在政治、經濟、管理等各行各業充分發揮其才能和作用。必須著重指出的是,人才選拔和培養過程的高度制度化,保證了其公開透明和公正性,最大限度地制約了各種特權在人才培養中的破壞性作用,使得新加坡在發展中保持了高度的社會能動性,真正做到了“不拘一格降人才”。
同時,新加坡也十分注重人才的引進與管理。首先,根據發展形勢制定人才引進戰略。新加坡在建國之初,由于經濟建設是發展重點,因此新加坡著重引進工程技術等專業人才,確保經濟的快速發展有足夠的人才支撐。上世紀80年代,新加坡的經濟開始躍進到附加價值更高的、發展要求也更高的服務業,因此開始引進大量金融和經濟管理人才。90年代,新加坡則開始大量引進法律人才,一方面滿足其快速現代化進程中對法律人才的需求,另一方面使得新加坡在與外部世界的不斷加深交往中,始終保有法律上的強力支持。進入21世紀以后,由于全球化使得各國的穩定與發展與世界潮流緊密相連,作為一個高度發達的國家,新加坡又開始從頂尖的學術機構和智庫引進具有前瞻戰略意識的思想型領軍人物,他們不僅為新加坡提供了超前的戰略發展意識,同時也有助于將新加坡打造成一個“思想之都”(capital of ideas)。可見,在不同的發展時期,新加坡不斷引進各行各業的領軍人才,為其不斷發展提供了人才上的保證。
其次,新加坡在法治基礎上,依照市場經濟的規范,設置了一套有效的人才管理機制。引進人才只是人才管理機制的第一步。在新加坡,無論是自己培養的人才,還是被引進的人才,都被置于一個公平的、高強度的競爭環境下。除了保證人盡其才的競爭機制,新加坡也有一套行之有效的“退出機制”來淘汰失去競爭力者,讓有競爭力的人才不斷加入。有效的人才管理機制,使得新加坡始終在世界人才的競爭中名列前茅。
對中國來說,盡管人才引進方面投入巨大,并取得一定的成功,但有效的人才管理機制還遠未形成,相關的法規也不健全,使得人才引進和使用上的“濫權”和“特權”現象普遍;對于失去競爭能力的人也沒有一套行之有效的退出機制。一方面不斷引進,另一方面管理不善,造成了人才的“堵塞”現象,非但不能人盡其才,人才被“用壞”甚至“用廢”的現象時有發生。更糟糕的是,形成了人才引進管理體制中的“近親繁殖”,其最明顯的結果就是在一些研究領域和部門形成了“學術壟斷”現象,成為中國科學研究和經濟發展的瓶頸甚至是阻礙。在人才引進和管理方面,新加坡的經驗尤其值得借鑒。
對腐敗的有效控制
新加坡最引人矚目的文明發展成就之一,就是其對腐敗的有效控制在政府的廉潔有效方面長期高居世界前列。我們必須認識到在以工業化為基礎的現代化進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同時出現兩種不同性質的腐敗。一種是“絕對腐敗”,即掌權者(或集團)利用手中的公共權力謀取私利,壟斷資源和市場,最終形成板塊狀的特權利益集團。這樣的腐敗,是亡國之根,古今中外的任何政治體制都力圖嚴加打擊。因為任其泛濫的結果,必然是整個政權的徹底垮臺。
另一種腐敗是“功能型腐敗”。從根本上說,這種腐敗是在經濟、尤其是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過程中,由于某種商品、資源、或服務供求失衡、市場經濟機制不完善、法律制度不健全而造成的。比如說某種商品短缺,有人就會給掌管商品的人某種“好處”,以此獲得購買這種商品的優先權;又比如說某種服務(如醫療)短缺,有人就會給提供服務的人“紅包”,以此獲得優先服務權,如此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在政治經濟體制存在先天缺陷,市場經濟高速發展的情況下,“絕對腐敗”和“功能型腐敗”有著天然的相互吸引力。對兩種不同的腐敗,應以不同的方式進行治理,抓住重點,從而達到對腐敗的有效控制。
新加坡在打擊“絕對腐敗”上絕不手軟。首先,新加坡建立了三個十分值得借鑒的機制:一是政府設立了獨立于各級主管的監督、考核官員的公共服務委員會,對各級官員進行制度化的監督;二是通過民眾的積極參與來進行監督;三是通過媒體及時的跟蹤報道來進行監督。這三個機制確保了整個監督系統的制度化、常規化、透明化。
其次,成立了不受任何權力制約的腐敗調查機構——反貪局。一旦在反貪局立案并進入調查程序,在得出最終調查結果之前,包括總統、總理在內的任何人和任何機構都必須回避,不得以任何形式過問和干預調查。同時,也充分保護了被調查者的利益,防止權力的濫用。其關鍵的一點,是通過制度化的方式確保對腐敗調查和處理的獨立性。
第三,堅持依法懲處腐敗人員,杜絕所謂的“政治處罰”。腐敗案件一旦確立,就立即進入司法程序,政府不得參與或干預司法程序。無論官位高低、權力大小,都必須在獨立的司法系統中依法定罪并處罰。
新加坡一個突出的制度是“高薪養廉”。必須指出的是,高薪養廉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其目的在于大大提高腐敗的成本和代價,通過將官員的貪腐行為直接同退休、醫保等福利掛鉤,官員的貪腐行為一旦確定,他不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其薪金福利等也會被立即取消。這樣一來,沉重的政治、經濟和社會代價,有效地阻駭了貪腐行為。
顯而易見,在中國這樣一個政府規模巨大,各地發展水平高低不齊、各部門利益參差不一的大國,高薪養廉制并不適用。但值得借鑒的是其得以成功的經驗,即建立健全一套完全獨立的督導、監察、司法制度,時刻監控、嚴厲查處官員的“絕對腐敗”行為。這套制度有效運作的必要條件,是要以立法形式保障輿論對官員體系的獨立監督和各級議會對官員的問政制度。
對于“功能性腐敗”,最有效的解決辦法是在法律基礎上,通過競爭機制將各種功能性腐敗轉變為合法、透明、公平競爭的服務性產業。事實上,包括新加坡在內的各發達國家在工業化高度發展的過程中,功能性腐敗也長期泛濫。比如在招標過程中,如果法律不健全、監督不到位,就很容易出現“黑箱作業”,從而導致最糟糕的腐敗現象——絕對腐敗與功能性腐敗相結合。同世界上其他發達國家一樣,新加坡自上世紀70年代以來,在嚴厲打擊以“絕對腐敗”為核心的有組織犯罪的同時,還通過立法和加強監管等多種措施,完善市場經濟管理機制,依法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將“功能型腐敗”活動轉變為透明、公平競爭的經濟活動,成為合法的服務型產業。這樣,“功能型腐敗”得到有效治理和控制,同時,律師、咨詢、游說、中介、保險、公關、調研、策劃等服務產業卻成為經濟發展中積極的建設力量。其中經驗,值得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