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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政治制度”話從何來?(3)

彭真:我們把代行人民代表大會職能的人民代表會議定成我們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1951年10月1日,參加華北第一次縣長會議的人員參加了國慶典禮。10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書記彭真來到華北第一次縣長會議全體黨員會議上祝賀會議成功,他在講話中明確提出,我們把代行人民代表大會職能的“人民代表會議定成我們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為什么要定成“根本政治制度”呢?彭真說,第一,它是全國人民的基本的組織形式,只有通過它才能把四萬萬七千五百萬人民組織越來,離開它,人民組織不起來。第二,它是在政權工作中走群眾路線的最好的、最有效的、最重要的形式,群眾路線是我們一切工作的基本路線。老百姓管理政府靠人民代表會議,政府把老百姓動員組織起來做事情也靠人民代表會議。這是從目前公開的資料中,我們查到的黨和國家領導人最早的關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表述。它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根本”和“政治”精準的定位,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歷史上具有指示方向的重要作用。

在這里需要提及的是,周恩來在1951年10月全國政協一屆三次會議所作政治報告中,專門強調了加強人民代表會議的工作。

按照《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基本”就是“根本”。可以這樣認識,劉少奇和董必武關于“基本制度”的表述與彭真關于“根本政治制度”的表述的含義是相同的,同時,還應這樣來認識,彭真的這一表述是劉少奇、董必武關于“基本制度”表述的發展。

今天,我們回顧這段歷史清醒地看到,第一,把人民代表會議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確定為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制度”,是我們黨和國家工作的重大歷史性轉變。新中國成立前,由于緊張的戰爭環境,為了執行各項迫切的任務,主要依靠直接動員群眾的方式進行工作,因而不可能采取比較完備的民主形式來解決各項重大問題。新中國成立后,采取比較完備的民主形式成為可能,并且在國家政治制度已經有明確規定的時候,那種習慣于簡單方式處理問題的做法,就完全不合時宜,而且是違法的了。中國由戰爭年代進入和平年代,中國共產黨由革命黨到成為全國的執政黨,由主要領導戰爭到領導大規模的國家建設,國家和地方的工作方式都需要盡快實現歷史性的轉變。

第二,在新中國成立之初,毛澤東、劉少奇、周恩來、董必武、彭真等黨和國家領導人就非常重視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把人民代表會議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確定為國家的“基本制度”、“根本政治制度”,黨的第一代領導集體的認識是一致的,是集體的政治決策。

第三,劉少奇、董必武、彭真闡述人民代表會議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制度”,或是在地方人民代表會議上,或是在加強地方人民代表會議建設的工作會議上,都是直接面對地方各級領導干部。這說明,一是領導干部在貫徹執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工作上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二是當時地方領導干部受戰爭年代工作方式的影響,一時轉不過來,不會、不善于、不習慣運用政權來推動工作;三是地方領導干部不認識、不重視地方政權建設,地方政權建設進展慢,影響全局工作。在這種情況下,黨和國家領導人花大氣力,親自出面做地方領導干部的思想工作,把道理“掰開了、揉碎了”講,“苦口婆心”地解釋說明,指出這個制度的極端重要性,教育引導地方領導干部要重視政權建設,要善于運用政權、依靠人民群眾解決問題、推動工作。最近的20多年,常常聽到有些地方人大常委會負責同志發出這樣的感嘆:在擔任黨委或者政府領導時,手中有權,但對人大工作不重視,對解決人大工作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不積極,對人大工作是有“力”無“心”;到人大任職后,了解人大工作重要了,想解決人大工作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但沒有權了,是有“心”無“力”。還有的地方黨政領導到全國人大任職一段時間后感慨地說:“過去咱是真不懂法。”歷史和現實都告訴我們,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全黨全社會的責任,首先是各級領導干部的責任。

第四,劉少奇、董必武、彭真分別從不同角度闡述同一個問題,把這些論述進行比較分析,有助于深入理解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劉少奇在闡述人民代表會議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們國家的“基本制度”時,還重點闡述了作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基礎和組成部分的選舉制度的相關問題。人民代表會議的代表是協商產生的,而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要由普選產生,人民代表會議過渡到人民代表大會必須經過普選。劉少奇在這里勾勒了新中國未來的選舉制度及其發展。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制定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與劉少奇的講話精神是完全一致的。董必武運用馬克思主義國家政權理論,分析新中國的人民代表會議與人民代表大會,闡述它為什么是“基本制度”。董必武在澄清有的干部在“誰是主人,誰是長工”問題上存在模糊認識時指出,人民是主人,人民代表和政府干部都是長工。他還闡述了黨與政權機關的關系。彭真在闡述為什么把代行人民代表大會職能的人民代表會議定成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時,重點闡述了如何正確處理黨與政權的關系。

基于以上,我們可以說,從1949年到1954年這段時間新中國地方政權建設的歷史經驗,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的今天,對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充分發揮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劉少奇:憲法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規定為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認為,召開由人民用普選方法產生的人民代表大會的條件已經成熟。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4月3日,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出了關于基層選舉工作的指示。依據選舉法,從1953年下半年開始了我國歷史上第一次規模空前的普選。1954年6月完成了普選。1954年6月至8月,全國由下至上縣、市、省逐級召開了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省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在此基礎上,1954年9月15日至9月28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中南海懷仁堂隆重舉行。這標志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全國范圍內由下至上系統建立起來。在這次會議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起草委員會委員劉少奇作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在這一憲法性文件中,劉少奇指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們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他說:“人民代表大會制既規定為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切重大問題就都應當經過人民代表大會討論,并作出決定。”

經過新中國從1949年到1954年5年的過渡,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以及代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地方各級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已經完成了歷史使命。這時,在莊嚴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通過憲法草案報告這一規范性文件,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作了正式規范表述。這是黨和國家的一項重大政治決策。此后統一使用這一表述。比如,董必武在1956年9月黨的八大上的發言中指出:“我們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們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現在,黨的文件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表述為“根本政治制度”,將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表述為“基本政治制度”,對根本政治制度與基本政治制度作了區別,突出了根本政治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依據憲法,我們可以作出這樣的區分:在我國,從社會制度上說,社會主義制度是根本制度;從國家制度上說,人民民主專政制度是根本制度;從政治制度上說,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根本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具有偉大功效的政治制度。實踐充分證明,作為我國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符合中國國情和實際、體現中國社會主義國家性質、能夠保證中國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最重要的政治制度,是中國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途徑和最高實現形式,全國各族人民通過它牢牢地把國家和民族的前途命運掌握在自己手中,這是我們國家和人民能夠經得起各種風浪、克服各種困難、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前進的可靠制度保證,也是我們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的可靠制度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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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楊昀赟]
標簽: 根本   政治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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