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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治國理政(4)

(三)強化公正觀念,保障社會公平

公平正義是法律的核心意蘊,無論是在西方還是在東方,從詞語上、語境上,法律總是意味著某種公平。公平正義是法的內在要求,反映、保障和維護公平正義是法的核心功能,是法治的價值追求,有的法學家甚至認為法律是公平正義的藝術,法律家是公平正義的藝術家。因而,公平正義是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軸心。講法治,就要講公平正義。

公平正義,是我們這個社會的全民訴求和黨與國家的關懷。“公平中國”是習近平總書記編織的中國夢的核心要素。黨的十八大以解決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為著力點,提出逐步建立以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平保障體系。通過構建以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平保障體系,切實保障人民在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方面的權益。既提出了社會公平的基本問題,也提出了解決這一問題的方向和思路。構建以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平保障體系,是法治建設的當務之急。作為領導干部,學會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改革、發展、穩定問題,非常關鍵的一條就是牢固樹立公平正義的法治理念,始終把公平正義作為協調各方面利益關系、處理各種矛盾和問題的根本尺度,就是在處理各種社會矛盾、利益關系、調整利益格局的時候,必須出于公心、堅守社會公平,有利于利益各方各得其所、利益均衡又能和諧相處。

這里,重點圍繞十八大提出的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以及司法公正,略作闡述。

1.權利平等。包括三個基本方面:一是權利主體平等,不分性別、身份、出身、地位、職業、財產、民族等各種附加條件的限制,公民皆為權利主體,而不能被排除在主體之外;對每個公民“不偏袒”、“非歧視”。在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內,我國公民的權利主體地位是很不平等的,例如雖說都是國家主人,都有當家作主的權利,可是在2011 年修改選舉法之前,城鄉按不同的人口比例分配人大代表名額,農民的權利主體地位受到限制。2011 年之后,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在法律上宣告了農民與市民主體公平。再如戶籍制度加劇了城市與農村的二元化結構,農民得不到與市民一樣的教育和就業機會以及均等的公共服務,農民事實上仍然是不充分的權利主體;換言之,在很多權利面前,農民還不算是真正的或充分的主體。因此,在權利問題上,占全國人口二分之一以上的農民的權利問題仍然的是中國社會的根本問題和突出問題,需要在推進工業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的過程中切實加以解決的社會公平問題。

二是享有的權利、特別是基本權利平等。在基本權利方面不允許不平等的存在、更不能允許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基本權利主要是指人權和公民基本權利。通常劃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公民政治權利和自由,諸如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監督權,以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嚴,通信自由,住宅不受侵犯,秘密通信受法律保護,等等。第二類是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主要包括受教育權、勞動權、休息權、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退休養老的權利,醫療服務和保障的權利以及環境權等等。第三類是特殊人群、社會相對弱勢群體的權利,主要是少數民族、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等的權利。在這些權利當中,生存權是首要人權,發展權是根本權利。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對“權利”的認知與訴求將從生存層面上升到發展層面,從直接的經濟層面上升到政治、文化層面,權利關注將升溫,新型權利將不斷涌現。我國現行憲法詳細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2004年更是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憲法,加上其他法律的權利規定,基本上確立了符合中國國情和人民意愿的人權和公民權利體系。目前的問題是如何使全體人民共享這些權利。

三是權利保護和權利救濟平等。無救濟則無權利。任何人的權利都有可能受到侵害或削弱,當權利受到侵害或著削弱的時候,應當獲得平等的法律保護和救濟。不能因為保存證據的意識和取證能力不強、交不起訴訟費用、請不起律師等原因而導致打官司難、勝訴難、勝訴之后執行難。這些年盡管各級司法機關做了大量努力,但要實現權利救濟公平、特別是受到政府侵害的權利的救濟公平,還是很艱難的。

2.機會公平,也稱作機會平等。機會公平是人類從身份社會進入契約社會的過程中提出來的反對封建等級制度和世襲制度的革命綱領。機會公平綱領要求摒棄先賦性特權、身份等級等不公正因素的影響,保證每個社會成員能夠有一個平等競爭的條件,從而拓展個人自由創造的空間,最大限度地發揮每一個人的能力和潛能。在現代社會,機會公平堪稱是最重要的正義原則,因為機會公平是起點平等,如果沒有起點平等,后續的平等就是畫餅充饑。機會公平意味著對發展進步權利的普遍尊重。它要求在公共領域公正地對待和確保每一個人的權利,各種職位對一切符合條件的人開放,允許并鼓勵不同階層、地域互相開放,允許社會成員互相流動。

機會公平不僅要求在進入上平等,也要求在退出上平等。如果沒有退出機制和流動機制,在職位有限的情況下優秀人才便無法脫穎而出,那也是一種機會不公平。所以,要堅決廢除國家領導職務的終身制,反對領導職務的世襲制、接班制,實行領導職務任期制、退休制,為優秀人才施展才華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讓每個人都有出彩的機會,都有一個“升官發財富學”的夢,都有夢想成真的合理預期。

機會公平當中最重要的是教育公平,教育公平是最大的公平,教育公平就是為人人提供同等的受教育的機會和均等的教育資源,為所有人創造自由而全面發展的均等條件,使人們在公平正義的陽光普照下,從同一起跑線上起跑,向著共同的幸福未來進發。

機會平等還應當包括代際平等,不僅要切實保證當代人平等機會,而且應當關注和保證后代人機會平等。當前,我國有相當多的農民、農民工、普通工人和困難群眾子女享受不到社會公認的公共教育資源,不能接受平等教育,這必將導致他們普遍缺乏在未來社會的生存能力和競爭能力,形成新的代際不公。

機會公平是近年來的社會熱點話題。無論是原國家主席胡錦濤,還是原國務院總理溫家寶都反復強調社會公平。在他們的話語當中,在黨和國家的諸多文獻中,機會公平往往和以下表述相關聯:促進人人平等獲得發展機會,推動包容性增長;營造平等競爭、共謀發展的法治環境、政策環境和市場環境,營造公平的社會環境,保證人民平等參與、平等發展權利;優先開發人力資源,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保證社會成員都能夠接受教育,都能夠進行勞動創造,都能夠平等地參與市場競爭、參與社會生活,都能夠依靠法律和制度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要使所有的人都能通過自己的努力獲得應有的利益……說的都是機會公平。

習近平主席在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閉幕式上的講話,也可以說是他的就職演說,多次講到機會公平。他說:生活在我們偉大祖國和偉大時代的中國人民,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機會,共同享有夢想成真的機會,共同享有同祖國和時代一起成長與進步的機會。有夢想,有機會,有奮斗,一切美好的東西都能夠創造出來。

機會公平也是國際性、世界性話語。聯合國大會的《發展權利宣言》也申明:各國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所有人在獲得基本資源、教育、保健服務、糧食、住房、就業、收入公平分配等方面機會均等”。

機會公平并不保證“結果平等”,但它為每個成員的發展提供了公平參與和實現夢想的可能性。在社會各個領域,人們之間能力有高低,結果會不同,但機會公平了,心態也就平和許多。近期頻頻曝光的“官二代”、“官三代”違規擔任公職和領導干部的事件在媒體上廣泛議論,根源就在于它們破壞了機會公平、平等競爭的基本原則,泯滅了其他競爭者脫穎而出的夢想和預期,觸動了廣大平民百姓渴望機會公平的神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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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楊昀赟]
標簽: 法治   治國   思維   方式   理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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