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報告對法治問題進行了濃墨重彩的論述,闡述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論斷、新理念,做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戰略部署,把中國共產黨的法治理論和法治綱領提升到了新的高度。中國共產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以來,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就法治建設發表了一系列重要講話,更加明確地提出了“法治中國”的科學命題和建設法治中國的重大任務。可以說,這是以習近平為總書記的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對新形勢下中國法治建設指導思想和行動綱領的集中表達,正在成為全體中國人民的高度共識和行動宣言。法治中國與富強中國、民主中國、文明中國、和諧中國、美麗中國、平安中國相輔相成,共同編織出“中國夢”。中國夢是一副壯麗的畫卷,在中國夢中加入法治中國篇章,具有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建設法治中國,就是要在依法執政的總綱領和總布局中,全面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
在全面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同時,十八大和習近平同志提出了“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的科學論斷,為中國法治理念注入了新的要素。“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一個嶄新的科學判斷,這一科學判斷在人類法治文明和政治文明史上是首次提出的、具有原創性的理論。
把法治上升到治國理政基本方式的高度,與十年前中央提出依法執政是馬克思主義政黨執政的基本方式的理念互相契合。法治是黨執政的基本方式,也必然是黨和政府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兩個基本方式的提出和實踐,反映出我們黨對現代政黨制度、政黨政治和執政黨執政規律的深刻認識,對自己從領導人民為奪取國家政權而奮斗的革命黨到成為領導人民掌握全國政權并長期執政的執政黨這一歷史地位的根本性轉變的深刻認識,對自己半個多世紀執政經驗和教訓的深刻反思和科學總結,對自己如何擔當起執政黨的使命、如何鞏固執政地位、如何提高執政能力、如何執政興國等根本性問題的深刻認識和理性自覺,反映出我們黨對國家與政權建設基本規律和治國理政基本規律的深刻認識,是黨執政和治國理政基本方式的根本轉變。兩個基本方式的確立是中央領導集體和全黨政治智慧的結晶,標志著中國政治文明的又一巨大進步。
一、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治國理政是法治作為治國理政基本方式的內在的、必然的要求
“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這一科學論斷是中國共產黨在經歷了較長時期曲折探索之后形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相當長一段時間,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依靠人治、依靠政策、依靠道德、依靠群眾運動。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這些基本方式有其合理性,并且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實踐證明,拋開法治,實行人治、德治、策治、群治,負面影響很大,甚至對黨、國家和人民造成極大的危害。“文化大革命”的發生及其對中華民族造成的浩劫,就是人治和群眾運動極大危害的典型例證。經過改革開放新時期三十年的曲折探索,中國共產黨人深刻地認識到,只有法治才“靠得住”,并最終把法治確定為黨和政府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就治國理政而言,法治的最大優越性在于,它能夠保持黨的執政理念、執政路線、執政方針的連續性、穩定性、權威性,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真正做到“不折騰”,不出現顛覆性錯誤。法治的第二個優越性在于,隨著革命時代的過去,權威主義時代也一同過去,主要依靠革命家的個人權威和魅力治理中國這樣一個大國和治理中國社會這么復雜社會的可能性已經不復存在,唯有依靠法治,依靠憲法和法律體系才能凝聚共識和力量,保證中國社會可持續的發展與穩定。法治的第三個優越性在于,憲法和法律是由國家制定的、并依靠國家強制力作為終極力量保證實施的,它能夠克服政策、道德等社會規范體系的局限性。
這里,我們通過法治與人治、群治的比較以及法律與道德和政策的比較,來揭示法治作為治國理政基本方式的內在依據和客觀必然性。
就人治而言,鄧小平同志總結了建國以后特別是“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訓,總結其他社會主義國家破壞法治、侵犯人權的深刻教訓,十分明確地指出人治危險得很,只有搞法治才靠得住。從20 世紀80 年代到90 年代初,一直到退休之前,他多次語重心長地提醒中國共產黨中央領導集體和全黨同志:一個國家的命運建立在一兩個人的聲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險的,不出事沒問題,一出事就不可收拾。國家和社會長治久安,只有靠法治。當年,毛澤東逝世的時候,中國人的普遍感受是天要塌下來了,對中國未來的前途命運充滿憂慮。鄧小平逝世的時候,也曾經出現片片烏云,人們擔心“后鄧小平時代”能否堅持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一百年不動搖。江澤民、胡錦濤先后退出黨和國家領導崗位的時候,這樣的憂慮和擔心已不存在,不是說江澤民同志、胡錦濤同志沒有毛澤東、鄧小平那樣重要,而是因為中國已經走上法治的道路,我們不僅有一部充分體現黨的領導、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偉大憲法,而且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經濟制度、社會文化制度在憲法和整個法律體系當中得以確認和鞏固,中國的發展方向和目標已經成為憲法的根本原則并且成為全民共識,中國社會已經不大可能因為領導人的更替或領導人注意力的改變而發生大政方針的改變,中國也不可能重演“文化大革命”的鬧劇和悲劇。這是法治給中國社會帶來的偉大變革,是法治給中國人民造就的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