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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體概念史:跨國移植與演變(4)

結語

國體概念不是一個單純的概念,而是一個重要的概念裝置,甚至可以被認為是國家類型學上的一個衍生概念。它本來屬于近代德、日國家主義所創設的一個術語,往往暗含了倫理文化意義上的本土特色、神圣不可輕變、或曰“固有與絕對” [104]等意涵,為此,也曾經與保守主義的觀念相聯系。國體概念還可能寄寓了國家主義的憲法觀,甚至強化了憲法工具主義的觀念,即認為憲政不是目的,而只是手段,比憲政更為重要的是“國體”。在日本,國體概念只是存活于明治憲法之下,時至現代日本憲法時期,由于該憲法放棄了國家主義,并確立了國民主權原理,這一概念也退出了歷史舞臺。

但國體概念也具有重要的功能,其中主要包括建構國家形態、將特定政治權威加以正當化以及形成國家統合原理這三種功能,由此形成了這一概念相繼被跨國移植的動力機制,并有力推動了其內涵在不同國家不同時期發生相應的演變,乃至它從最初的一個形式性概念嬗變為一個實質性概念。尤其是由于毛澤東曾經創造性地切換了“國體”概念的傳統內涵,使之與憲法上的人民主權原理(如現行憲法第2條第1款)相互契合,為此該概念不僅在當今中國得以繼存,而且居于特別重要的地位。

需要強調的是:國體概念之所以如此重要,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其內涵往往被賦予國家統合原理的內容,為此發揮了上述的那種形成國家統合原理的功能。近代以來的日本即有意識地、并且也頗為有效地解決了國家統合問題,而在此過程中,國體概念就曾經發揮了這種功能。反觀中國,清末民初君主立憲運動的反復挫敗以及傳統帝制的最終覆滅,使得如何重新統合國家的課題成為懸而未決的歷史課題,但除了梁啟超等國體論者之外,很少人強烈意識到建構國家統合原理的重大意義。只有毛澤東才創造性地變造了國體概念,提出了一個政治社會學意義上的國體學說,而其在新中國歷部憲法的實定化結構里,同樣暗含了以“中國共產黨(工人階級先鋒隊)的領導”來實現國家統合的深層意涵。

當然,這一意涵只是我國憲法國體條款所, 蘊含的初始含義。而從其規范意義的邏輯脈絡上而言,既然中國共產黨是國家統合的主導力量,這就內在地要求中國共產黨隨著時代的發展盡力地反映最大多數人民的意志,同時也要求中國共產黨在新的歷史時期轉變執政方式,實行依法執政,建立現代法治秩序, [105] 惟有如此,才有可能達致大國治理秩序的穩定,有效實現國家統合的目標,順利完成艱巨卓絕的社會轉型,最終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理想。質言之,我國現行憲法上的國體條款,作為隱含了國家統合原理的一個重要載體,其規范性內涵本身也蘊含了一種繼續形成與自我演進的內在機理。 [106] 而這一點恰恰潛藏了中國憲政發展的內在動力,并預示著其未來發展的應有方向。

國體概念史_跨國移植與演變_林來梵.pdf

注釋:

本文為新世紀優秀人才資助計劃的研究成果之一。

[①] 李龍、周葉中:《憲法學基本范疇簡論》,《中國法學》1996年第6期。

[②] 參見彭真:《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的報告——1982年11月26日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王培英編:《中國憲法文獻通編》(修訂版),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第57頁;另參見何華輝、許崇德:《國體的新規定政體的新發展——讀憲法修改草案的一點體會》,《武漢大學學報》1982年第4期。

[③] 參見陳瑋芬:《“天命”與“國體”:近代日本孔教論者的天命說》,張寶三、楊儒賓編:《日本漢學研究初探》,臺北:臺灣大學出版中心,2004年,第75頁。

[④]《管子•君臣下第三十一》,[漢]劉向編,[唐]房玄齡注:《管子》,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108頁。

[⑤]《春秋·榖梁傳·昭公十五年》,[晉]范寧注、[唐]楊士勛疏:《春秋榖梁傳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174頁。

[⑥] 《漢書•成帝紀第十》,[漢]班固著,[唐]顏師古注:《漢書》,中州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47頁。

[⑦]《漢書•王莽傳第六十九上》,[漢]班固著,[唐]顏師古注:《漢書》,中州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666頁。

[⑧] 長尾龍一「法思想における『國體論』」野田良之他編『近代日本法思想史』有斐閣(東京) 1979年 二三三ページ。

[⑨] 八條隆孟『國體と國家形態』刀江書院(東京) 1941年 八ページ以下參照。有關“國體”用語在古代日本古籍中的重要出處,該書的考證頗詳。同書七ページ以下參照。

[⑩] 基于這一點,Brownlee甚至按照該詞的日文發音將其在英文上標示為kokutai。參見 John S. Brownlee,“Four Stages of The Japanese Kokutai(National Essence),” JSAC Conference, 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Oct.2000.

[11] 滝川政次郎『日本人の國家観念と國體観念』『日本文化研究』第一巻(1958年) 三十七ページ參照。。

[12] 會沢安『校注新論』(岡村利平校注)明治書院(東京) 1939年。

[13] 參見 John S. Brownlee,“Four Stages of The Japanese Kokutai(National Essence)”。

[14] 參見陳瑋芬:《“天命”與“國體”:近代日本孔教論者的天命說》,張寶三、楊儒賓:《日本漢學研究初探》,第78頁。

[15] 長尾龍一「穂積憲法學雑記」『法哲學年報』1969年號(1970年)。

[16] 加藤弘之『國體新論』谷山樓蔵梓 明治七年(1874年)第12月官許 二十七ー―三十ページ參照。

[17] 參見子安宣邦:《福澤諭吉<文明論概略>精讀》,陳瑋芬譯,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36頁。

[18] 野田良之他編前掲書二四五ページ。

[19] 吉田善明「伝統的國家主義的憲法學の再生」鈴木安蔵編『日本の憲法學』評論社(東京) 1968年 一五三ページ以下參照。

[20] 丸山真男『日本の思想』巖波書店(東京) 1961年 三十ページ。

[21] 同上三十一ページ。戴季陶也認為日本獨特的國體觀念,其實就是一種由神道教發展出來的有關國家的神權迷信。參見戴季陶:《日本論》,北京:光明日報出版社,2011年,第5頁以下。

[22] 橫田耕一「天皇の存在意義―國民主権と天皇(2)」樋口陽一編『講座憲法學(2)主権と國際社會』日本評論社(東京) 1994年 二三七ページ。

[23] 丸山真男前掲書 二十八―二十九ページ參照。

[24] 野田良之他編前掲書二四五ページ。在明治憲法制定過程中,伊藤博文赴歐洲考察,師從維也納大學施坦因教授等人,形成了立憲君主制的構想。鈴木安蔵『憲法の歴史の研究』叢文閣(東京) 1934年 三二七ページ以下參照。

[25] 參見伊藤博文:《日本帝國憲法義解》,沈紘譯,戴昌熙編:《日本憲法義解》,上海:金粟齋譯行,光緒辛丑年,第1頁。

[26] 野田良之他編前掲書 二二七ページ以下參照。

[27] 丸山真男前掲書 二十八ページ以下參照。

[28] 古川純「日本國憲法前史」樋口陽一『講座憲法學(1)憲法と憲法學』日本評論社(東京) 1995年 八十一ページ以下參照。

[29] 有關拉班德的研究在國內迄今較為鮮見,可參見林來梵:《法律實證主義方法的故事——以拉班德的國法學為焦點》,《浙江學刊》2004年第3期。

[30] 據考,穗積八束曾受到19世紀法國著名歷史學家古郎士(Fustel de Coulanges,1830-1889)《古代城市》一書的影響,認為“祖先教的日本”與“基督教的西歐”構成了東西方文明的對比。可參見長尾龍一:『日本憲法思想史』講談社(東京) 1996年 四十三ページ;長尾龍一「穂積八束(1860-1912)―國権主義の憲法學者」『法學教室』第163號(1994年4月);野田良之他前掲書二四九―二五一ページ。

[31] 有關資料,可參見穂積八束『憲法大意』八尾書店(東京) 1897年 一ページ以下。また同氏『憲法提要』有斐閣(東京) 1936年 二十九ページ。 

[32] 參見李龍、周葉中:《憲法學基本范疇簡論》,《中國法學》1996年第6期。。

[33] 穂積八束前掲書『憲法提要』 五十五ページ。

[34] 參見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吳壽彭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9年,第181-182頁。但本文所采用的譯詞有所改變,可參見Aristotle,Politics, Ernest Barker, New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pp.135-136.

[35] 參見馬基雅維里:《君主論》,潘漢典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5年,第19頁。

[36] 這個說法可參見:田上稂治編『體系憲法辭典』製林書院新社(東京) 1968年 三十三ページ「國體と政體」に関する説明文。

[37] 即研究國家法的一種學問,也可譯為“國家法學”。

[38] 德國近代國法學集大成者耶利內克的代表作《一般國家學》即如此。在此書的日譯版中,Staatsform被譯為“國家形體”,即相當于“國家形態”。G.イエニネク『一般國家學』(蘆部信喜他訳)學陽書房(東京) 1974年 五三六ページ參照。

[39] 有關資料可參見:田上稂治編前掲書 三十三ページ「國體と政體」に関する説明文。八條隆孟前掲書 七十五頁。また川口曉弘「憲法學と國體論―國體論者美濃部達吉―」『史學雑誌』(東京大學史學會)第108編第7號(1999年)。

[40] 川口曉弘前掲論文參照。

[41] 根據八條隆孟的分析,穗積所說的“國體”與“政體”這一對概念,相當于德國近代國法學中的Staatsform im engeren Sinne (狹義的國家形態)與Regierungsform(政治形態)這兩個概念。八條隆孟前掲書 七十七ページ參照。

[42] 山本武秀「『憲法』と『憲法典』―穂積八束の憲法學再考―」『秀明大學紀要』第2號(2005年)參照。

[43] 長尾龍一即據此指出穗積八束的國體概念具有“日本性質和西歐性質的雙義性”。長尾龍一前掲論文「穂積憲法學雑記」參照。

[44] 有關這種總結性的、且具有權威性的評價,可參見長尾龍一前掲論文「穂積八束(1860-1912)―國権主義の憲法學者」。

[45] 最初的批判,可參見美濃部達吉『憲法講話』ゆまに書房(東京)2003年 四十五―四十八ページ參照。值得一提的是,根據當今部分日本學者最新的研究結論,美濃部本身也應被視為是一個國體論者,有關這一點下文即將論涉。川口曉弘前掲論文參照。

[46] 美濃部達吉前掲書 二十三ページ以下參照。國內的有關研究,可參見韓大元:《美濃部達吉立憲主義思想研究》,《比較法研究》2010年第4期。

[47] 有關這次的國體爭論,長尾龍一前掲書『日本憲法思想史』 七十五―八十三ページ參照。

[48] 有關當時日本對晚清預備立憲的影響,國內的研究可參見韓大元:《論日本明治憲法對<欽定憲法大綱>的影響——為<欽定憲法大綱>頒布100周年而作》,《政法論壇》2009年第3期。

[49] 伯倫知理(Bluntchli Johann Caspar,1808-1881),今譯布倫奇利。為了方便敘述,本文采舊譯名。

[50] 全卷收于《〈飲冰室合集〉集外文》(下冊),夏曉虹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1226頁以下。

[51] 伊藤博文:《日本帝國憲法義解》,沈紘譯,戴昌熙編:《日本憲法義解》,第1頁以下。

[52] 高田早苗:《憲法要義》,張肇桐譯,上海:文明編譯印書局,1902年發行;菊池學而:《憲政論》,林棨譯,上海:上海商務印書館,光緒癸卯年(1903)初版。

[53] 可分別參見高田早苗《憲法要義》,第4頁以下及菊池學而《憲政論》第35頁以下。此外,據說就在1903年,穗積八束《憲法大意》一書的中譯本也得到了刊行。參見韓大元:《論日本明治憲法對<欽定憲法大綱>的影響——為<欽定憲法大綱>頒布100周年而作》,《政法論壇》2009年第3期。但筆者在國內各大圖書館未查得此譯本,只在日本國會圖書館網上資料庫中查得此書的日文版第三版的掃描版,該書原出版于1897年,書中第一編即題為“國體”,在其第二章“君主國體”中,開宗明義便開始闡述了其國體政體二元學說。穂積八束前掲書『憲法大意』本文一ページ以下參照。

[54] 載澤:《考察政治日記》,《蔡爾康等:李鴻章歷聘歐美記;戴鴻慈:出使九國日記;載澤:考察政治日記》,長沙:岳麓書社,1986年,第575頁。

[55] 載澤:《奏請宣布立憲密折》,夏新華、胡旭晟整理:《近代中國憲政歷程:史料薈萃》,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40頁。

[56] 具體的研究可參見:林來梵『中國における主権、代表と選挙』晃洋書房(京都) 1996年 第六ー八ページ參照。國內也已有學者認同,達壽是清廷1907年底第二批派出的三位考察大臣(另兩位是派往英國的汪大燮與派往德國的于式枚)中“對清廷的影響最大”的一位。參見柴松霞:《出洋考察與清末立憲》,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256頁。

[57] 參見柴松霞:《出洋考察與清末立憲》,第256頁。

[58] 參見夏新華、胡旭晟整理:《近代中國憲政歷程:史料薈萃》,第56頁。

[59] 夏新華、胡旭晟整理:《近代中國憲政歷程:史料薈萃》,第56頁。

[60] 參見梁啟超:《飲冰室合集》(之一、文集之四),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第61頁以下。

[61] 參見梁啟超:《飲冰室合集》(之一、文集之四),第71頁以下。

[62] 參見梁啟超:《飲冰室合集》(之二、文集之十),第3頁。

[63] 參見梁啟超:《飲冰室合集》(之三、文集之二十),第20頁。

[64] 可參見梁啟超:《政治學大家伯倫知理之學說》,《飲冰室合集》(之二、文集之十三),第70-71頁。有關研究不勝枚舉,較新的成果可參見川尻文彥:《梁啟超的政治學——以明治日本的國家學和伯倫知理的受容為中心》,《洛陽師范學院學報》2011年第1期;高力克:《梁啟超的公民民族主義及其困境》,《政治思想史》2011年第3期;王曉范:《中日攝取伯倫知理國家有機體論之比較——以加藤弘之與梁啟超為例》,《華東師范大學學報》2011 年第4 期;鄭匡民:《梁啟超啟蒙思想的東學背景》,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9年,第228頁以下。

[65] 有關耶利內克所主張的國家法人說,G.イエニネク前掲書 一零九ページ以下參照。國內學者王天華在《國家法人說的興衰及其法學遺產》一文中,細致地梳理了國家法人說在德、日的興衰發展史,其中也述及耶利內克的國家法人說。參見王天華:《國家法人說的興衰及其法學遺產》,《法學研究》2012年第5期。

[66] 梁啟超:《飲冰室合集》(之三、文集之二十三),第34頁。

[67] 梁啟超:《飲冰室合集》(之三、文集之二十三),,第35頁。

[68] 楠瀬正明:「清末における立憲構想―梁啓超を中心として―」『史學研究』(広島史學研究會)1979年第143號。

[69] 梁啟超:《飲冰室合集》(之三、文集之二十三),第37頁。

[70] 梁啟超:《飲冰室合集》(之三、文集之二十三),第38頁。

[71] 參見夏新華、胡旭晟整理:《近代中國憲政歷程:史料薈萃》,第251頁。

[72] 夏新華、胡旭晟整理:《近代中國憲政歷程:史料薈萃》,第251頁。

[73] 參見喬琪:《論一九一五年“國體”之爭》,《史學月刊》1992年第5期。當時諸多參加該場爭論論者的文章,可參見隺唳生編輯:《最近國體風云錄》, 1915年9月刊行,出版者不詳,國家圖書館藏。

[74] 參見楊度:《君憲救國論》,隺唳生編輯:《最近國體風云錄》,第2頁以下。

[75] 參見古德諾:《變更國體論》,隺唳生編輯:《最近國體風云錄》,第26頁以下。

[76] 參見梁啟超:《異哉所謂國體問題者》,《飲冰室合集》(之八、專集之三十三),第85頁以下。

[77] 梁啟超:《飲冰室合集》(之八、專集之三十二),第6頁以下。

[78] 廣東省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室等編:《孫中山全集》第2卷(1912),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第396頁。

[79] 梁啟超:《異哉所謂國體問題者》,《飲冰室合集》(之八、專集之三十三),第94頁。

[80] 這涉及到聚訟紛紜的近現代史斷代問題,但從世界憲政史而言,一般認為可將1918年蘇俄社會主義憲法和1919年德國魏瑪憲法的誕生視為現代憲法時期的肇始。參見《憲法學》編寫組:《憲法學》,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28頁。

[81] 有關研究頗多,日本學者中的權威研究,可參見:野田良之他編前掲書 二五九ページ以下。我國的有關研究,可參見董璠輿:《日本明治時期的國體與天皇機關說事件》,《比較法研究》2011年第1期。

[82] (日本)文部省編纂『國體の本義』內閣印刷局 1937年印刷發行,本文部分一ページ。

[83] 同上九ページ以下。

[84] 參見John S. Brownlee,Japanese Historians and the National Myths,1600-1945:The Age of the God and Emperor Jimmu, Vancouver:UBC Press,1997,Introduction,pp.4-5.另外,有關日本的天皇機關說事件和國體明征運動,當年中國傳媒也有介紹和分析,參見斐丹:《國體明徵運動的透視(東京通信)》 ,《申報月刊》1935年第4卷第12期。

[85] 長尾龍一前掲論文「穂積憲法學雑記」參照。

[86] 有關美濃部達吉“國體護持論”事件、包括美濃部達吉當年在報章上所發表的有關言論資料,可參見:長尾龍一「國民主権と天皇制」同氏前掲書『日本憲法思想史』所収 二一一ページ以下。

[87] 川口曉弘前掲論文參照。

[88] 比如,吉田善明前掲論文 鈴木安藏編前掲書 一五一ページ參照。

[89] 戰后早期還有一些余脈,但現在已經基本上消失了。可參見鶴見俊輔:《日本精神史》,李永熾譯,臺北:臺灣學生書局,1984年,第31頁。

[90] 參見張知本:《憲法論》,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4年,第12頁。

[91] 段麟郊:《評五五憲草總綱中之國體領土與民族》,《地方自治半月刊》1940年第1卷第7期。

[92] 段麟郊:《評五五憲草總綱中之國體領土與民族》,《地方自治半月刊》1940年第1卷第7期。

[93] 如當時參與了起草工作的張知本即持有此觀點。可參見張知本:《中國立憲故事》,香港:大中國圖書公司,1966年,序部分第3-4頁;正文部分第81頁以下。

[94]《毛澤東選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676-677頁。

[95]參見《毛澤東選集》第2卷,第675頁。

[96] 眾所周知,馬列主義國家觀主要是認為,國家就是階級社會中的特別的公共權力,具體而言就是經濟上占有統治地位的階級為了維護和實現自己的階級利益所實行的政治統治和管理組織。有關馬列主義的階級國家論,主要可參見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2-195頁;列寧:《國家與革命》,《列寧選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09-221頁;當今中國學者有關馬克思主義國家觀的集中論述,可參見王滬寧主編:《政治的邏輯-馬克思主義政治學原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35-166頁。

[97] 可參見蕭延中:《論梁啟超對早年毛澤東的影響》,《近代史研究》1988年第1期。有關較新的總體性研究,可參見毛勝:《毛澤東讀談梁啟超》,《黨的文獻》2011年第4期。

[98] 可參見蕭延中:《論梁啟超對早年毛澤東的影響》,《近代史研究》1988年第1期。

[99] 參見李龍、周葉中:《憲法學基本范疇簡論》,《中國法學》1996年第6期。

[100] 參見胡筱秀:《國體與政體之間的關系研究——兼論人民政協制度的定位》,《政治與法律》2010 年第9 期。

[101] 彭真:《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的報告——1982年11月26日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王培英編:《中國憲法文獻通編》,第57頁。

[102] 關于新中國的“政治教義憲法學”,參見林來梵:《中國憲法學的現狀與展望》,《法學研究》2011年第6期。

[103] 有代表性的學說,可參見吳家麟編:《憲法學》,北京:群眾出版社,1983年,第115頁以下;張光博:《憲法論》,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68頁以下;許崇德編:《中國憲法》,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9年,第109頁以下;周葉中編:《憲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186頁以下。

[104] 參見子安宣邦:《福澤諭吉<文明論概略>精讀》,第36頁。

[105] 有關這一點,在我國的國體概念史上也是有慘痛教訓的。1975年憲法即曾在極“左”思潮和法律虛無主義的影響下,將“堅持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加以實定化,過度強調“階級斗爭”,為此打破了國體內部秩序應有的合理結構,導致國家統合功能出現嚴重障礙,整個國家陷入了動蕩危機,直至現行憲法國體條款的確立,這一偏向才得到徹底的糾繩。

[106] 新中國政治實踐的經驗與教訓均證明了這一點,特別是自現行憲法頒行以來,我國憲政實踐的發展進程在總體上正是依循這種理路發展而來的。而新近的中共十八大進一步明確地將“民主”和“法治”這兩個現代憲法原理納入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則更是驗證了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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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鄭韶武]
標簽: 國體   移植   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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