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妥協”23范疇悖論與重構。首先,健全了“正當妥協”的行為主體。《村組法》是村民自治“根本大法”,而源于H村的“村民(財務)監督委員會”則是基層民主政治建設過程中的制度創新,并在A縣全境甚至浙江省部分地區推廣開來。從這個角度來說,村民參與村級預算與村級事務等制度創新,得到了A縣黨委政府、乃至浙江省委政府的政治認同。顯然,關于國家政治權威與民間社會權利之間寬容妥協的“正當妥協”范疇,其行為主體已經拓展到基層民主政權與地方黨委政府,即基層民主政權與地方黨委政府之間能夠通過協商民主在公民參與公共預算時建構寬容妥協關系。
居住在鄉村地區的農業人口,仍按照《村組法》實行村民自治,但是,村民自治過程中由于“村兩委”關系,即基層執政黨組織與民選代議制機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以及與民選執政機構即村委會之間,出現了諸多的矛盾與沖突,村民無法實現自治,不能有效實現利益表達與利益聚合,甚至不能有效參與村級預算與村級財務。“村民(財務)監督委員會”雖然未經國家法律制度的政治認同,但已經走出A縣,并逐步在浙江全省通行開來。這說明,鄉村基層甚至地方黨委政府,能夠在與中央保持政治上高度一致的前提下,變通甚至懸置一些已經明顯不合時宜的既有剛性制度安排,演繹出類似于“村民(財務)監督委員會”等具有自主運行機制的地方性制度,這也是基層地方與中央之間重構互動關系的某種探索;雙方之間基于執政黨紀律與國家法理前提下的商談協作關系,也應當屬于“正當妥協”范疇之內。從這個角度來看,“正當妥協”范疇的行動主體還應當從基層民主政權與地方黨委政府互動關系進一步擴展到中央與地方之間互動關系之上。
其次,優化了“正當妥協”民主形態。“正當妥協”源于協商民主,是相對于代議制民主范式的另一種民主范式。但A縣H村的“村民(財務)監督委員會”制度創新,是村黨組織與村民自治組織在各種提案中經過談判討論等民主協商,并通過推選村民代表等代議制民主方式,最終產生了村民“政治嵌入”村級預算與村級財務等協商民主與代議制民主混合一起的新型民主范式。這個“村民(財務)監督委員會”完全是根據民意推選出來的,一般由5到7人構成,主要由村里面懂財務的德高望重的老人和有威信的人員組成,具有一定的代議制民主的形式;但是5人“村民(財務)監督委員會”中有1人必須是中共黨員,因為“村民(財務)監督委員會”既是上級黨組織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主管的,這是上級黨組織與鄉村基層民眾商談討論后達成一致的制度創新,顯然又是協商民主范式下的新生事物。
“正當妥協”原意是以非代議制政治活動影響地方性政治活動的政治參與形態,是國家政治權威與民間社會權利之間基于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當之上的“協商民主”24,某種程度上是懸置了既有制度的體制外“非制度性”25政治參與。由于“正當妥協”行為主體的拓展,“正當妥協”民主形態也發生了顯著變化。A縣H村村民首創的“五步法”與“村民(財務)監督委員會”,是在A縣縣委組織部與縣紀檢委的直接總結與提煉下形成的——一定程度上懸置了既有制度《村組法》與《工作條例》——但仍是在現行體制內制度性政治參與,這一點絕不同于民間自治組織在體制外的“非制度性”政治參與;顯然,A縣H村村民參與村級預算與村級財務的制度創新拓展了“正當妥協”范疇的適用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