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財政理論悖論與權力制衡重構
A縣H村“村民(財務)監督委員會”制度創新,村民參與村級預算與村級財務的財政立憲主義法理、利益表達聚合政治參與法則和合作共贏協商民主范式等理論基礎,分別是“憲法財產權”、“政治嵌入”和“正當妥協”等三個范疇。然而,以上三個民主財政理論范疇仍不能充分詮釋“村民(財務)監督委員會”等實踐創新,需要結合類似A縣H村參與村級預算與村級財務的地方性知識加以補充、完善與重構。這是從微觀經驗分析個性案例時可以引出共性原則與一般邏輯的認識論。
“憲法財產權”范疇悖論與重構。首先,擴大了“憲法財產權”的邏輯內涵。“憲法財產權”主要是指公民創造的全部財產不得受任何侵犯的自然法權,它由公法上的納稅人權利與民法上的物權權利(即當下我國于2007年10月起實施的《物權法》中所指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21)兩個部分組成。
2006年起,中國大陸居住在鄉村地區的農業人口不再交納農業稅,雖然村民也以消費者身份貢獻著其他類別的間接稅,但村民實際上無需向村級組織支付法定的稅額。換言之,村級組織,無論是黨組織,還是自治組織村委會,甚至是A縣“村民(財務)監督委員會”等,都不會向轄區村民收取類似稅收的費用。若依西方財政民主理論,村民似乎沒有參與村級預算與村級財務的法理依據,這與“憲法財產權”范疇的一般性規定相左,即形成了適用悖論。
H村沒有自己的集體經濟。C支書1994年曾嘗試過,但是由于業務、資金、技術等缺乏,集體經濟最后都倒閉了;一半以上村民選擇到外地經商務工,村里所剩多為老幼人口。由于H村沒有集體經濟,村里建設資金與流動資金主要有三方面來源:一是上級單位的資金扶持與獎勵,二是村干部與村里黨員的捐款捐物,三是村里外出經商務工者的無償捐獻,特別是一些入黨積極分子和“優秀村民”的捐助占較大比例。同時,H村主要集體資產是土地和一般性公共設施。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看,在村一級公共事務特別是公共預算與公共財務方面,主要是如何處置“共有”財產等問題。雖然,這些“共有”財產不是嚴格意義上的稅收所得,但一旦由公民自愿捐助與集資后,村民私有財產權,就如“交納捐稅”一樣進入了村級“公共財政”與“公共資產”;如何合理安排使用這些村級“公共財政”或“公共資產”,當然更需要公平、合理和合乎法度。正因為H村村級“公共財政”與“公共資產”仍然來源于村民自己的奉獻——即“稅”的前身與源頭——相當于依據法定交納的公民私有財產,因此“憲法財產權”的內涵從原先的公民私有財產與依法交納的稅金等兩個組成部分,可以拓展為現在的三個組成部分:一是公民留置自己使用的私有財產,二是公民自愿奉獻給社會并用于公共建設的私有財產,三是依法交納的其他稅金等。
其次,拓寬了“憲法財產權”的邏輯外延。2006年,H村推行公推“優秀村民”活動,許多村民特別是“優秀村民”積極投資村內建設,村集體資產相對充裕了許多。近幾年來,H村連續被評為先進單位,特別是“五步法”推行過程中,來此“取經”學習者絡繹不絕,昔日不見經傳的小村落名聲大噪,這反過來又大大激發了上級單位和本村村民對村里建設投入的積極性;22H村“和諧園”耗資38萬元終于建成,絕大部分都是由H村村民捐資建成,村民依托“村民(財務)監督委員會”對“和諧園”建設資金進行全程監控,體現了村民對于H村“共有”財產的支配權。因此,“憲法財產權”外延也從原先的公民依物權法所享有的私有財產權與依憲法所享有的政治參與權等兩個部分,拓展為現在的三部分:公民依物權法所享有的私有財產權、因自愿捐助或依法“共有”而產生的對特定“公共財產”的支配權,以及依憲法所享有的政治參與權,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