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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家壟斷到社會參與(4)

——當代中國刑事訴訟立法的新圖景

[3]參見薄潔萍、肖國忠:“陳光中:我不是新刑訴法之父”,載《光明日報》2006年3月26日,第001版。

[4]根據有關報道,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是在各方充分論證,多次聽取全國人大代表、辦案部門、律師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并專門征求部分地方人大常委會意見的基礎上形成的。參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條文及草案說明”,載中國人大網:http://www.npc.gov.cn/npc/xin wen/lfgz/2011-08/30/con tent_1668503.html,最后訪問時間:2012年3月5日。在此次修改之前,就有專家學者和律師向全國人大法工委提交相關意見。代表性的如陳光中教授主持的課題組自2003年起就開始為刑事訴訟法修改撰寫相關建議。參見陳光中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再修改專家建議稿與論證》,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律師界則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撰寫了《刑事訴訟法(辯護角度)修改意見稿》,并于2006年年初向全國人大法工委刑法室提交。參見朱大強:“中國律師界為修改《刑事訴訟法》提出積極建議”,載網易網:http://news.163. com/07/0414/03/3C0QR18J000120GU.html,最后訪問時間:2012年3月5日。

[5]2011年8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說明,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為期一個月的意見征集期間,共征集到80953條意見。參見中國人大網:http://www.npc.gov.cn/npc/flcazqyj/node_8176,htm,最后訪問時間:2012年3月6日。

[6]網絡媒體中如新浪、網易、搜狐、鳳凰網等進行了網友互動、投票參與、民間意見征集等活動。同時,傳統平面媒體也積極參與,除了全國性和各省主辦的官方報刊外,商業性報刊也參與了討論。另外,電視媒體也通過新聞、專題討論的形式對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正案進行了報道。

[7]參見李吉斌:“陳光中:十年來我國刑訴法律制度進步巨大”,載《法制日報》2012年7月9日,第001版。

[8]蘇寧:“從立法進步到執法挑戰”,載《人民日報》2012年3月21日,第019版。

[9]如鳳凰網專門組織了“聚焦刑事訴訟法修改:亮點多爭議大”的系列報道,參見鳳凰網:http://city.ifeng.com/cskx/20110914/142165. shtml,最后訪問時間:2012年3月8日;搜狐網以“刑訴法修訂草案引熱議律師稱精神酷刑也是逼供”為標題,刊載了對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評論性文章,參見搜狐網:http//news.sohu.com/20111004/n321304677.shtml,最后訪問時間:2012年3月8日。

[10]參見前注[2],顧昂然書,第43~44頁。

[11]根據有關報道,我國自1954年第一次公布憲法草案以來,截至2005年9月已有12部法律草案向全社會公布征求意見。其中,1982憲法修改草案是改革開放后第一部公開征求意見的草案,成為我國立法史上一部公開表決結果的法律項目。參見傅旭、毛磊、吳兢. “12部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見親歷者敘說開門立法”,載《人民日報》2005年9月27日,第010版;陳建文:“歷次公布法律草案征求全民意見情況一覽表”,《中國人大》2005年第S1期。

[12]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官方網站顯示,《物權法》草案在意見征求期間,共征集到意見9605條,而《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則共征集到意見237684條,參見中國人大網:http://www.npc.gov.cn/npc/xinwen/syxw/2011-06/15/content_1659065.htm,最后訪問時間:2012年3月6日。尤要指出的是,《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規定的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原為3000元,在公眾以各種形式表達不同意見后,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調整為3500元。

[13]值得注意的是,立法征求意見的制度是在2000年《立法法》施行以后才逐漸出現的。根據《立法法》第5條規定,“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這可謂是對立法征求意見的原則性規定。

[14]參見彭東昱:“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完成二審”,《中國人大》2012年第2期。

[15]楊華云:“死刑復核擬規定應當訊問被告人”,載新華網:http://news.xinhuanet.com/yzyd/legal/20120314/c_122830862.htm,最后訪問時間:2012年3月16日。

[16][美]安·賽德曼、羅伯特·鮑勃·賽德曼、那林·阿比斯卡:《立法學理論與實踐》,劉國福、曹培等譯,中國經濟出版社2008年版,第7頁。

[17]參見李林:“如何理解民主立法的含義”,載《學習時報》2008年2月25日,第005版。從立法學的角度而言,任何立法最為重要的是民主,是通過代議制的民主機制產生體現公共意志與福祉的法律。然而,當代世界各國的立法卻顯示出了由專業化的人士或機構起草法律草案的趨勢與特點,這就導致在立法民主上形成了一個悖論,本應體現多數人意志的立法卻被少數人所壟斷。為了破解這個悖論,社會公眾參與立法并由此表達自己的意見,成為實現民主立法的關鍵性操作,這也是世界各國在發展或創新民主立法時所采用的基本策略。就我國當下社會公眾參與立法而言,我們更需要建制化的參與機制與程序,類似于目前通過網絡、媒體制造公共話題與輿論的參與形式,并不完全可取。

[18][美]戴維·J.博登海默:《公正的審判:美國歷史上刑事被告的權利》,楊明成、賴靜譯,商務印書館2009年版,第5頁。

[19]參見“刑訴法修改草案是警察系統的全面勝利”,載http://ssnly1OO.blog.163.com/blog/static/115633920118473853771/?blog,最后訪問時間:2012年3月6日。

[20]參見翁一:“刑訴法修改需要一種大局觀”,載《青年時報》2011年9月14日,第A01版。

[21]如張培鴻律師就對《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具體制度設計提出了18條意見。參見“刑訴法修改草案是警察系統的全面勝利”,載http://ssnly100. blog. 163. com/blog/static/115633920118473853771/?blog,最后訪問時間:2012年3月6日。

[22]人民網輿情監測室的監測顯示,在2012年3月1日至11日期間,國內報刊關于刑事訴訟法修改的相關報道高達1108篇,媒體的關注熱情可見一斑。參見朱毅:“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引發各方關注”,載人民網:http://lianghui.people.com.cn/2012npc/GB/239307/17370491.html,最后訪問時間:2012年3月15日。

[23]在《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公開之后,很多律師和知識精英都在自己的博客與微博上發表對草案的看法。具體可參見http://libertyzw. fyfz.cn/, http ://chenyouxivip.blog.sohu.com/186848742. html, http://biog.sina.com.cn/s/articlelist_1216766752_0_1. html, http://screen.weibo.com/eventdetail.php?eid=20791,http://tsohu.com/microblog/s2011/s125221. shtml,以上網站均為2012年3月7日訪問。這一點也凸顯了刑事訴訟法立法修改與其他們部門法立法中社會參與的不同,這種不同主要源于法律性質的不同。一方面,刑事訴訟法調整國家權力與個人權利的關系,表征國家公權對公民私權的尊重與保障程度,因此很多關注中國民主與法治進程的知識精英非常關注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另一方面,由于刑事訴訟法的適用范圍僅限于犯罪追訴活動,不像其他民事法律與每一個公民的生活直接相關,這又使得普通公眾對刑事訴訟法修改的興趣并不濃厚,從而參與的積極性不夠。不過,就社會參與立法的基本原則與方式而言,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法律并不存在差異。

[24]刑事訴訟法草案公布之后一周,累計提建議數就達48183條,這些建議很多就是利用網絡在中國人大網上直接提出的。參見劉金松、楊筱雅、陳娜:“刑訴法二次大修”,載《經濟觀察報》2011年9月12日,第12版。

[25]如賀衛方、吳法天(吳丹紅)等學者發表的博客和微博被網民大量閱讀、轉發和評論。

[26]參見吳丹紅:“刑訴法修正呼喚理性探討”,載《人民日報》2011年9月1日,第011版。

[27]參見沈國慶:“秘密關押豈止泛濫?還要成災!”,http://www.521awyers.net/news/12730599-3.html,最后訪問時間:2012年3月10日。

[28]參見甄鵬:“吳丹紅關于刑訴法修改的文章嚴重誤導大眾”,載中國選舉與治理網: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lnfo.asp?NewslD=213659,最后訪問時間:2012年3月8日。

[29]如《南方都市報》刊發的社評便呼吁“像關心《物權法》一樣關心《刑訴法》修訂”。參見南都社論:“像關心《物權法》一樣關心《刑訴法》修訂”,載《南方都市報》2011年8月31日。

[30]例如,我國學者樊崇義教授認為,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進步意義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把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刑事訴訟法;二是偵查階段引人律師辯護,使得律師能夠介入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三是證據制度的變化、偵查程序的變化,這是刑事訴訟證據制度現代化的一個標志;四是解決了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嚴禁刑訊逼供的科學機制。參見杜萌:“駁斥‘修改退步說’解析‘禁止刑訊逼供’權威法學家回應刑訴法修改之‘眾說紛紜’”,載《法制日報》2012年3月14日,第004版。李莊在網易微博中認為“這次大規模的修訂,將律師法和刑訴法之間的脫節,給予了較之以前的有力彌合”、“這也是我們國家在執政理念方面發生的可喜變化,是進步的。”參見http://t.163.com/9679530926,最后訪問時間:2012年3月5日。

[31]例如,有論者針對秘密逮捕的規定,認為刑事訴訟法修正應最大限度減少和消除模糊空間,讓各方權利在既有的軌道上運行。認為刑事訴訟法修改應當對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有更為細化的說明,并規定必須報上級偵查機關審批和備案,一旦家屬事后提出質疑,偵查機關應負有“舉證義務”,如不能說明正當理由,依法追究責任。參見張遇哲:“刑訴法修正莫留模糊空間”,載東南網:http://www.fjsen.com/r/2011-09/01/content789255.htm,最后訪問時間:2011年11月28日。此外,也有部分網民在草案公布以后,針對其中個別條款,例如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涉及監視居住或羈押后通知家屬等內容,表示顧慮。參見楊維漢、查文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引發眾議”,載鳳凰網:http://news.ifeng.com/mainland/special/xingsh isusongfa/content-3/detail_2011_09/01/8848023_0.shtml,最后訪問時間:2012年3月5日。我國憲法學者童之偉連續在其法律博客上發表了多篇從憲政角度批評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文章,其中有的文章發表在《南方周末》。

[32]一個有力的例證就是,在洶涌的民意壓力之下,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改變了所謂的“秘密拘捕”的某些內容。參見黃慶暢、彭波:“刑訴法二審微調‘秘密拘捕’條款”,載《人民日報》2011年12月27日,第11版。

[33][美]馬修·德夫林編:《哈貝馬斯、現代性與法》,高鴻鈞譯,清華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38頁。

[34][意]D.奈爾肯、[英]J.菲斯特編:《法律移植與法律文化》,高鴻鈞等譯,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141頁。

[35]參見鄭永年:《中國模式:經驗與困局》,浙江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67頁。

[36]參見鄭永年:《全球化與中國國家轉型》,郁建興、何子英譯,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6頁。

[37]左衛民:“刑事訴訟制度變遷的實踐闡釋”,《中國法學》2011年第2期。

[38]參見前注[18],[美]戴維·J.博登海默書,第53頁。

[39]近年來發生在司法領域與環境保護領域中的諸多事件,如趙作海案、什邡事件、啟東事件,便是這方面的最好注腳。

[40]孫立平:《現代化與社會轉型》,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50頁。

[41]參見黃榮貴:“互聯網與抗爭行動:理論模型、中國經驗及研究進展”,《社會》2010年第2期。

[42]參見陳潭:“網絡時代的民主意象”,《人民論壇·學術前沿》2010年第4期。

[43]事實上,我國社會的這一變化也顯著影響了刑事司法的實踐。在實踐中,很多案件一經媒體尤其是新媒體的報道之后,往往會通過網絡迅速傳播開來,立刻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甚至成為特定時期的公共事件,而案件最后走向與處理也因此而發生某種程度上的改變。

[44]近年來高速發展的新媒體諸如博客、微博、SNS交友網站以及傳統網絡渠道如門戶網站、電子郵件等,很大程度上便利了大眾發表意見,也成為近幾年重要法律修正案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主要形式。

[45]參見前注[36],鄭永年書,第140頁。

[46]根據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的統計,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國網民數量突破5億,達到5.13億。參見孫杰:“中國網民數突破5億增長速度減緩移動終端爆發”,載速途網:http://www.sootoo.com/content/226971.shtml,最后訪問時間:2012年4月5日。這一數據盡管很大,但相比于我國的人口規模,網民的比例其實并不算高。

[47]這一情況似乎正在轉變,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召開期間(2012年3月8),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郎勝、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副主任李壽偉就“刑事訴訟法修改”回答了中外記者的提問,并對一些公眾關注的爭議性問題發表了看法,進行了解釋。參見“全國人大法工委刑就‘刑事訴訟法修改’答記者問”,載新華網:http://www.xinhuanet. com/politics/20121h/zhibo/20120308b/index.htm,最后訪問時間:2012年4月8日。

[48]在一項題為“你熟悉刑事訴訟法嗎”的調查中,對刑事訴訟法全文表示完全不懂和不大懂的占65%以上,表示來看熱鬧的、看投票結果的約占20%,表示“我一直研究刑事訴訟法,這是我老本行”僅占9%參見前注[22],朱毅文。

[49]同上注。

[50]詳細討論參見左衛民:“‘秘密拘捕’:基于實證的初步探討”,《法學》2011年第11期。

[51]前注[33],[美]馬修·德夫林編書,第185頁。

[52]參見《列寧全集》(第34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143頁。

[53]李林:“民主立法與公眾參與”,載中國民商法律網: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49068,最后訪問時間:2012年8月5日。

[54]前注[33],[美]馬修·德夫林書,第77頁。

[55]吳浩主編:《國外行政立法的公眾參與制度》,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4頁。

[56][南非]毛里西奧·帕瑟林·登特里維斯:《作為公共協商的民主:新的視角》,王英津等譯,中央編譯出版社2006年版,第127~12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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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鄭韶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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