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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家壟斷到社會參與(3)

——當代中國刑事訴訟立法的新圖景

第二,進一步倡導良好的理性交流。在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征集意見過程中,除了理性、專業(yè)的聲音以外,筆者也發(fā)現(xiàn),社會公眾對法律也有誤讀、誤解,甚至還有基于不同立場考慮而扭曲立法原意的情況出現(xiàn);一些社會精英在參與討論和表達意見時,固執(zhí)于濃厚的意識形態(tài)之爭;立法機關在與社會大眾的交流之中,有時仍然在某種程度上帶有基于專業(yè)自信的傾向。筆者認為,未來我國立法要走上良性發(fā)展的道路,更好的交流理性是必須具備的。具體來說,就是要讓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切實傾聽來自公眾的不同的聲音,充分考慮并闡述立法的發(fā)展變遷、制度設計的合理性。而在討論乃至爭議之中,各方都應當實事求是地研究、解決具體的問題,不應只是提出一些看似正確,卻可能缺乏操作性的方案。總之,各方“要在意志主張的多樣性中努力達成共識,在利益相左的復雜性中竭力找到平衡,在理性指引下進行溝通、協(xié)商、博弈和妥協(xié)。”[53]因此,各種形式的立法討論、立法聽證應更多、更普遍與更公開地進行。

第三,進一步擴大社會參與的實效性。“法律不是由某個實體(如立法者)所創(chuàng)制的,而是由那些為了自己的目的而運用法律的各種社會力量或行動者交互作用的結果”。[54]因此,讓更多的主體參與立法的過程、充分表達意見,是非常必要的。公眾參與立法“通常意味著促進法規(guī)實施,加強對法律的遵守、認同和政治支持”。[55]應當說,包括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改在內的多部法律的修改、制定已經顯示了我國立法已取得長遠的進步。但是,國家的立法規(guī)劃和具體的立法、修法工作都更應當吸收社會公眾參與。首先,在前期的立法工作中,除了權威部門的決定以外,要更多吸收社會公眾的參與。尤其要注意的是,國家權力部門對立法的影響應該淡化,受到制約:一是要充分考慮民間的立法方案與意見;二是立法要避免向權力行使方面過渡傾斜。其次,這種參與不能僅僅停留在傾聽和訴說的層次,而應當切實將這些意見吸收進立法工作之中。比如,在立法征求意見后,立法機關可以公布意見中突出的問題,以及向公眾公布立法機關采納相關建議的情況。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社會的立法參與;而立法參與的核心則是立法意見的公開與采納。

四、結語

正如前文所提到那樣,我國刑事訴訟立法所呈現(xiàn)的特點在其他法律的制定或修改中也有所體現(xiàn)。這意味著我國整體的立法模式正開始發(fā)生新的、良性的變化。這其中最為引人注目的是,立法活動正在從國家單方面的意志決斷轉向社會與國家的互動甚至是博弈。這表明,國家之外的社會力量開始以新的方式塑造我國法律。可以預見,隨著立法公開化、民主化進程的加速,立法活動的上述變化將會表現(xiàn)得更為突出,甚至有可能成為我國未來立法工作的常規(guī)化機制。為了適應這種正在悄然發(fā)生的變化,國家應該主動地進一步開放立法協(xié)商、討論的政治與法律空間,吸納社會表達意見,讓立法過程真正變成“正義分配”的事業(yè)。同時,立法者在“立法過程要以包容性的態(tài)度對待所有相關觀點,并要對可能出現(xiàn)沖突的現(xiàn)實背景非常敏感”。[56]

必須承認,我國立法活動的這種變化還在摸索中展開,一些潛在的問題和矛盾在所難免,學界應當以開放、審慎、樂觀的態(tài)度去看待和評價這種立法新模式的生成。具體到刑事訴訟法的修改而言,目前的討論、爭辯是可以理解的,包括政治立法者在內的各方應當寬容對待各方的不同意見與質疑,并仔細審視我國未來刑事訴訟制度的發(fā)展,以一種開放的姿態(tài)進行理論研究與立法。這種開放一要“兼聽”,允許討論、爭議和批評,并審慎地采納意見;二要“并蓄”,立法和法學研究涉及的學科、知識也應當是開放的,并要適當?shù)匚铡M瑫r,社會各階層的參與要更富理性、討論與交流要更具建設性,國家也要增強立法過程中的回應性,并積極通過制度建設來推進民主立法。倘若真正如此,我國立法的新模式將迎來更加美好的前景,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參與立法的新模式也可能形成,未來的國家與社會關系也將由此得到助力。

【作者簡介】

左衛(wèi)民,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四川大學中國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前西南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四川省法學會副會長。

【注釋】

[1]如有學者利用社會學的研究方法對“立法聽證會”的效果進行評估。參見朱力宇、孫曉東:“立法聽證效果評估研究”,《法學雜志》2007年第5期;另有學者指出,多元利益和多元主體的形成催生政策博弈向立法博弈的轉型,公眾參與和公民社會發(fā)育是這一轉型的深刻背景。參見許章潤:“從政策博弈到立法博弈—關于當代中國立法民主化進程的省察”,《政治與法律》2008年第3期。

[2]按照經歷了1979年刑事訴訟法制定的諸多人士的回憶,“1954年全國人大著手進行刑事訴訟法的起草工作,并擬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條例(草案)》。此后,全國人大常委會委托最高院主持,并組成了起草刑事訴訟法的專門機構。于1957年6月擬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初稿)》,后因種種原因工作停止。此后,1963年4月又形成了《草案》,后因‘文革’致使起草修訂長期停止。1979年2月,全國人大先后擬定刑訴法修正一稿和修正二稿,呈交黨中央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兩稿其實都是以1963年的草案為基礎而形成的,改動并不是特別大。參見侯毅君:“1979年刑訴法從無到有”,載《北京青年報》2012年3月7日,第AS版。對于1996年刑事訴訟法的形成過程,顧昂然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討論后,報中央政治局常委原則同意。經委員長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審議。1995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刑事訴訟法修改草案進行了初步審議。常委會后,受委員長會議委托,王漢斌、任建新和羅干同志主持,于1996年1月,召開會議,請中央政法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和法律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局的負責同志,對公安、檢察、法院、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提出的意見,逐條進行討論,研究修改。1月15日至19日,法律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和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有部分地方人大、公安、檢察、法院、司法、國家安全等有關部門和一些法律專家、律師參加的座談會,進一步就修正案逐條討論,提出修改意見。法律委員會于2月8日、9日召開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初步審議。根據(jù)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對草案又作了一些修改。”顧昂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講話》,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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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鄭韶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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