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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改”是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關鍵環節

土地制度對于經濟發展、結構轉型和收入分配具有重要的意義。中國的經濟改革和經濟起飛都始于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廢除農村公社和建立聯產承包責任制。聯產承包責任制賦予了農民對土地的使用權和剩余收入索取權,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積極性,促進了農業的經濟發展,并且為工業化提供了充足的原料、市場和勞動力,這次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是如何強調都不過分的。

聯產承包責任制這種以家庭為基礎的土地制度,雖然促進了經濟的發展,但是也遺留了一些問題。完整的產權應該是一系列權能的組合:使用權、收益權、轉讓權(包括抵押權)。現有的農村土地產權是不完整的,尤其是沒有轉讓權和抵押權,而且即使土地的使用權也經常由村集體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調整,而不是由農民進行自由的安排和長期規劃。

現有的農村土地制度首先影響到生產效率。這表現在如下價格方面:一、土地使用權的不定期調整影響了農民在土地上長期投資的激勵,影響了其收入的增長和土地質量的改進。ScottRozelle等對中國農村土地的研究發現,地權的不確定對農民的在土地上的長期投資有顯著的影響,地權越不穩定,農民越沒有積極性進行有利于土地的長期投資。二、土地產權不能轉讓和抵押降低了土地及附著在土地上的資產(如房屋)的價值,降低了農民的財產性收入,尤其是使得農民沒能分享到城市化帶來的收益;三、由于產權的界定不清,使得城市的資本不想去農村投資于土地及土地上的衍生資產,導致農村土地沒有得到充分的利用,導致了農村的凋敝;四、由于土地不能用作抵押,加劇了其信貸約束,嚴重制約了農民的創業行為。

拉美的經濟學家德·索托在《資本的秘密》一書中指出,很多發展中國家之所以長期陷入發展的陷阱,不是因為這些國家沒有資產,而是這些國家的資產由于法律上產權界定不清而不能用作抵押品,不能成為經濟體系中真正“資本”,而只是“死的資本”。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中國廣大農村地區的土地也是一種沉睡的“死資本”,而沒有真正進入現代經濟的體系。對于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來說,信貸約束是經濟發展的緊約束,如果能夠將土地變成真正的資本,對經濟發展的巨大推動力將是驚人的。

目前我國的農村土地制度安排,不僅限制了農村的發展潛力,而且加劇了城鄉收入差距:城市居民雖然不擁有土地的所有權,但擁有土地之上住房的所有權,由于土地的價值可以通過房地產市場“資本化”到房子的價格中,因此,城市居民實質上擁有了土地的所有權。而農村居民卻沒有擁有土地所有權,這加劇了城鄉之間原本就存在的收入差距。由于城鄉土地市場和產權的不對稱性,導致城市房價過高,而農村房價過低,進一步限制了城市化的進程。農村發展的滯后對于中國的城市發展和現代化轉型將起到制約作用,中國要成功地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就必須成功地消除城鄉二元結構。

我們不妨從二戰后的世界發展史上找一些參照。實際上,在二戰后迄今半個多世紀的時間里,在世界范圍內真正成功地跨越了中等收入陷阱,從農業經濟轉變為工業經濟的只有韓國和我國的臺灣地區。它們為人稱道的一點是在經濟起飛前先對要素市場尤其是土地市場進行了平等主義的改革,賦予農民完整的土地產權。要素市場改革造就的起點的公平對于實現共享式增長和平穩鞏固的民主化是很關鍵的。如果我們將眼光再放得更廣一些,北美洲和南美洲經濟發展路徑的分野也是由于要素稟賦的分布不同造成的。北美洲的要素(特別是土地)的初始分布在人際之間比較平等,這使得人們更有積極性來投資于人力資本;南美洲則剛好相反,土地等要素的初始分布高度不平等,這使得沒有土地要素的人們在社會中的談判力比較低,從經濟增長的成果中得到的份額就比較低,人們也就沒有積極性投資于人力資本。長期以來,南北美洲經濟發展的差異就越來越大了。關于北美和南美經濟發展軌道的分野,經濟學家和經濟史學家在這一點上已經達成共識了。南亞的一些國家如菲律賓之所以陷入“中等收入國家陷阱”,與土地稟賦的高度不平等也有密切的關系。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議在土地制度方面,提出“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并保持長期不變,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的前提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并且提出“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這些表述都強化了資產的轉讓權和抵押權,無疑是代表了正確的方向。

在我看來,土地制度的二次改革,如果正確地設計和實施,很有可能是中國成功地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關鍵環節。實際上,聯產承包責任制后基本上確認了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和收益權,但是農民對土地的轉讓權卻一直沒有得到法律的確認和保護。農村土地改革進程之所以長期緩慢,固然有意識形態方面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政策界和學術界對土地的自由轉讓權有一種擔心,即很多農民會賣掉土地進城,會造成一些社會問題,如造成城市的貧民窟等一系列問題。很多政府官員和學者認為,現有的農村土地制度安排是一種強制性的社會保險:一旦農民在城市中失業,即可回到農村去,不能交易的集體土地可以作為他的一種保險。在中國這是一種很流行的觀點。

應該說,在經濟轉型初期,中國技術水平較低,城市的容納力有限,作為一種權宜之計,這種土地制度的安排有一定合理性,然而從長期的角度來看,土地產權界定不清,使得其作為資本的作用無法發揮,現有的土地制度制約了經濟發展和結構性轉型。這時,我們需要逐漸地改善我們的產權制度。最近的經濟學的研究證明了土地產權制度的改善,有效抵押價值增加,的確有助于農業生產率的提高。

與此同時,我們應該通過其他更有效的社會政策(如醫療保險和社會保障)來代替土地保障的功能,這樣就可以逐步剝離附著在土地上的社會保險功能。在條件成熟的時候,應該放開土地的自由轉讓權和抵押權,讓土地的所有權能都能夠充分發揮作用。新的土地制度安排會通過緩解金融約束、激發創業行為而極大地促進中國經濟的發展和城鄉的一體化,并維持中國經濟未來二十年的可持續健康發展;中國完全也可以像我們的東亞近鄰一樣實現“共享式”的增長。

(作者為復旦大學經濟學院教授、耶魯大學訪問學者)

[責任編輯:武潔]
標簽: 土改   陷阱   環節   收入   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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